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二十一条要求之提出,其作用:一乘欧洲大战独霸中国利益。二包揽袁氏帝制权,扫除英国之独占。中国乃任陆徵祥为外交总长,办此交涉。二月二日,开第一次会议于外交部,逐条讨论。第一号第一条修正案,日使拒不接受。五日,开第二次会议,发表全案意见。第一、二号允议大体,三、四、五号不议。九日提出修正案,十二日日使允收受。二十二日,开第三次会议,讨论第一号各条,声明换文,不将山东沿海土地岛屿让租外国。二十五日,开第四次会议,谈判第一号三、四条,第二号前文关于东内蒙古及南满优越地位,无结果。二十八日,开第五次会议,第一号三、四条未定案,第二号关于东蒙、南满,讨论无结果。三月三日,开第六次会议,第一号第四款议定,第三款后议,第三号前文后议,旅大满铁大致解决,安奉路问题无结果。六日,开第七次会议,安奉路让步,东蒙、南满杂居无结果。九日,开第八次会议,南满、安奉问题全让步,其他各条均大让步,为开议来第一重要会议。
十三日续开正式会议,旅大租借,南满、安奉均展期九十九年。南满原合同作废,完全同意。十六日,第十一次会议,中国允许南满、东蒙铁路日本有优先借款权。十七日,日置益坠马,会议停顿。十九日,在日使馆开第十三次会议,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决定。二十七日双方会议,中国提三次修正案。四月一日,中国提第四次修正案,再提杂居第五次修正案。十日,开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号中福建一款,中国允诺另行声明,其他各款,坚持不议。十五日,开二十三次会议,日使提东蒙,中国谓不能与南满并论。十七日,开第二十四次会议,日使迫议东蒙,中国坚持前议,日使宣布,候政府训令,会议因此中止。
二十六日,日使复请会议,提出最后修正案二十四款条件,称中国如完全承认二十四款,胶州湾一带地,交还中国。五月一日,中国提出答复日本最后修正案,此案经袁朱批修正。日本经元老会议,将第五号再行让步,决定第五号中之福建问题,日本须贯彻主张,其余均俟日后协议。遂于七日令日使向中国提出最后通牒,限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意之答复。如到期不答,则日本将执行必要手段。小幡电话外交部,对此次通牒,只需答复诺否,不必为长文辩论。
袁乃召集黎元洪以下要人,承认通牒。其发言要点:一今日本最后通牒,将第五号撤回不议;凡侵及主权及自居优越地位各条,亦经力争修改;并正式声明,将来胶州湾交还中国;其在南满内地,虽有居住权,但需服从我法令及课税;比初案挽回已多,尚能保全主权内政及各国成约。二旅大、安奉、南满之展期,损失虽巨,实难以兵戎相见。英使关怀中国,劝告忍辱。埋头十年,再与日本相见,奇耻大辱,言之痛心云云。
九日,日本复文来,称:中国政府准日本政府最后通牒一件,附交解释七条,第五号五项容日后协商,第一二三四号各项,及第五项福建问题,以公文互换之件,悬案就此解决,两国亲善,益加巩固,从速签字。此一段交涉,遂告结束。
当《二十一条》双方提修正案时,袁世凯早密派顾问有贺长雄,携秘密条件往日本,与大隈首相及元老商谈。所谓密件,即以第五号各条款为帝制之交换品也。故北京会议,为公开之仪式,佯示紧张,掩世人耳目,所争事件,皆可告人。而其暗中交涉重心,实在东京。据驻日使馆档案,四月六日,有贺电总统府曾彝进曰:“松方意欲履行‘秘密一事’,而以谈判未结,有所不便,极盼适当机会发生。”又四月十日前,日本若欲加以强制手段,元老必制止之。观电中“秘密一事”,可知有贺运动元老,系有条件,是何秘密,尚未暴露。四月十日又来电云:“有贺奔走松方,阻止缓发军队,与山县各元老协商,知感大总统盛意。”四月二十一日电则云:“日本各元老与政府协议让步办法,五号各条,只留会议纪录,不强要求。”按:此电所述密定让步内容,与最后通牒大致吻合,可见第五号之放弃,已由密件决定。有贺另携密件,确有来历可以证明,袁乃电嘉有贺。自四月十七日会议停顿,实在东京磋商密件。
二十六日,日使复请会议,提出总修正案二十四条,为最后修正案。经袁朱批后,五月一日中国提出最后修正。五月一日后,日本经元老会议,又提出最后通牒。五月六日会议,中国再让步。五月七日,日本最后通牒交到外交部。九日,中国承认日本政府提出要求签字。停顿会议后,中日两方,即密商方法。日使之通牒,中国之一再修正,元老之痛责外务大臣加藤高明,袁之流涕签约而发表告国人文字,皆合作之烟幕,藉以欺蒙国民,移转世界视听,为将来履行密件地步,使袁世凯帝制,专倚日本支持也。
第5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