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 (二)>第103章
臣下专受莒叛臣地者,即经书“夏,莒牟夷”以下云云“来奔”,在“秋,七月,公至自晋”之上是也。以兴兵战斗者,即此战败于濆泉是。正以败者,内战之文故也。注“百姓”至“所致”。解云:上注云“外异”,今此云鲁人悲怨致之者,正以濆泉在莒鲁界上,二国结怨,方战於此,应而为异,何以不然?注“故因”至“之义”。解云:疏具僖三年。
秦伯卒。何以不名?据诸侯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嫡子生,不以名令于四竟,择勇猛者而立之。嫡之,丁历反,注及下同。
[疏]注“嫡子”至“立之”。解云:即《内则》云“夫告宰名,宰辩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告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是其以名令於四竟之义也。其择勇猛者而立之者,正以夷狄之人,不尚文德故也。
其名何?据秦伯婴、稻名。
[疏]注“据秦伯婴、稻名”。解云:文十八年春,“秦伯罃卒”;宣四年春,“秦伯稻卒”是也。然则文十八年经作“罃”字,今此作“婴”字者,误也。宁知非彼误者,正以文十八年“秦伯罃卒”之下,贾氏云“《谷梁传》云秦伯偃”,不道《公羊》曰“婴”,知《公羊》与《左氏》同,皆作“罃”字矣。注“独婴、稻以嫡得立之”者,“婴”字亦误,宜为“罃”字矣。
嫡得之也。独婴、稻以嫡得立之。
冬,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吴未服庆封之罪故也。越称人者,俱助义兵,意进于淮夷,故加人以进之。义兵不月者,进越为义兵明,故省文。
[疏]注“越称”至“省文”。解云:即上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彼注云“月者,善义兵”。然则上文淮夷唯助义兵,其意不进,故不称淮人。今称人,故以进解之。云义兵不月者,进越为义兵明,故省文者,正以侵伐例时,义兵则详录,故上四年“秋,七月,楚子”以下“伐吴”,注云“月者,善录义兵”是也。今此亦为义兵而不书月,故如此解。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上城杞已贬,复卒略之者,入所见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於终略责之,见其义。复,扶又反。内行,下孟反,下同。胜,音升。见其,贤遍反。
[疏]注“不日”至“略之”。解云:正以襄二十三年春,“三月,己巳,杞伯匄卒”,彼已书日,今而书月,故解之。注“上城”至“其义”。解云:上城已贬者,谓襄二十九年“夏,仲孙羯会晋荀盈、齐高止、宋华定”以下“城杞”,“杞子来盟”,注云“贬称子者,微弱不能自城,危社稷宗庙当坐”是也。律云“一人有数罪,则以重者坐之。然则亦不再加,而卒复略之者,正以此是入所见之世,责小国详,始录其内行故也。诸侯内行小失,宁可备书,但当卒时略之而已。言不可胜书者,言小行非一,不可胜负,不可具书,犹如《序》云“不可胜记”之类也。何氏必此解者,正以往前经传,不见杞伯之恶而经略之,知内行有失也。
葬秦景公。
夏,季孙宿如晋。
葬杞文公。
宋华合比出奔卫。比,如字,又毗志反。
秋,九月,大雩。先是季孙宿如晋,是后叔弓与公比如楚,有豫赋之烦也。赋敛,力验反,或无此字。
[疏]注“先是”至“之烦也”。解云:文当如是。言先是季孙宿如晋,即上文“夏,季孙宿如晋”是也。言是后叔弓与公比如楚者,即下文“冬,叔弓如楚”,七年“三月,公如楚”,故谓之比也。二年事皆在后,故云有豫赋之烦也。亦有一本云“叔弓如齐”者,误。
楚薳颇帅师伐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