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者曰:如子言,苛刻既不可为,清静又不可尚,且为奈何?则曰:无难也。
有道以御之,则病不生;有德以濡之,则习可变。是非君民交泰不可。
欲期交泰,非上下一心不可。欲求一心,非君民公利不可。语云:“风行则草偃,霜落而钟鸣。”感应之机,捷于影响。此其故意毋遽责之民也,责之君而已。使为君者毋日竭天下万民之利以养一人也,而日溥天下之利以养万民。予一人分而给之,总而理之,斯可矣。勤勤恳恳焉,日不及餐,夜不及寐,视天下万民之事皆己之事,视天下万民之身如己之身。尽地利、薄赋税以养之,设学校、择师傅以教之。天下有病民者吾斥之,天下有虐民者吾诛之;天下有爱民者吾亲之,天下有利民者吾显之。必使天下无一饥民,无一寒民,无一愚民,无一莠民。
否,则勤勤恳恳,日忘餐、夜废寝者如故。自能上合天心,下合民心,天下之人惟恐其不克为千秋万世之共主。
故知君人者,欿然视已为天下之人役,适所以永为天下之人主;侈然自为天下之人主,终且求为天下之人役焉而不可得矣。噫!
条约
各国初定通商条约,措辞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实皆利已以损人也。骤观之几莫能辨。惟强与强遇,则熟审两国所获之利益足以相当而后允准,否则不从。
若一强一弱,则利必归强,而害则归弱。甚至有不谙他国强弱之势而误以弱为强、甘受其制,而因受其害者。故洋务不可不明也,而明洋务尤必兼明商务,盖条约中交涉商务者为多。
我国昔与外国所立条约,受害甚深,事事悉为人所掣肘。同治八年,总署与英法更修条约,各节所论“洋货入内地税单”一事,只能保单内所开之货由通商口岸至单内所指之地,沿途免征税厘。若已到单内所指之地后,该货即与无单之货无异。“厘捐”一事,中国既为自主之国,其如何征收,应听自便,如他国前来干预阻碍,实不能谓之公允。“管辖”一事,条约内不归管辖之条,非准由洋人将华民应遵之章任意违背。至于领事官既有审鞫之权,则应委派实受官员充当此职,不应以商人代充。“均沾”一节,此国情沾彼国所得之益,则应同彼国所遵之章。“教务”一节,中国界内只有中国官可以管理中国百姓,而中国百姓入教与否,均应遵守中国法纪。
按总署所论五端,事属平常。乃如进口各物,凡有夺我民生计者,不准免税,而彼不计也。烟酒害我民者也,即使重征其税,彼应无辞,而今不然也。我国之货到彼国则任彼国重征,我国之人到彼国则任彼抽税。较之日本与外国更修条约,诚有天渊之隔。而彼尚云:“万难照允。”往来辩论,久无成说。诚如崔星使所论:“两强相遇,其国势稍有等差,即其存心隐有区别。如果彼则不得不让利于彼,而归害于我。一时让而时时如斯,一事让而事事如斯。以后他国立约,亦以此心相待,而立约遂无平允之日。”
盖泰西各国不讳言利,所以竞竞相持者,恐利源之耗于外国而欲自保其利源也。入口免税之物皆本国所急需,故以此招徕,非有所加惠于他国也。
若酒若烟,非民生之所示以养者,则重其税,使食之者寡,则亦自保其利源也。今外国所来杂物,为行船行旅所需者,如美之麦面,岁至中国数十万包,概不征税。烟酒两项,在外国且加以极重之税,而今亦免之,则藉口于食用所必需者也。而美廷则于中国之白米、药材、衣服……凡入美国口者,其征税过于成本。
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