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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商业发展。平城京设有东西两市,能内等地也出现了市,如大和的轻市、海石榴市、三轮,河内的饵香市以及摄津、伊势、近江、美浓、播磨、备后、纪伊、骏河、越后各有一市。和铜元年(公元708年)仿唐开元通宝铸造银币、铜币——“和铜开弥”。此后至10世纪铸造12种铜钱,这12种铜钱称为皇朝12钱[注4]。铸造和铜开弥之后,政府于和铜4年(公元711年)发布蓄钱叙位令,以奖励用钱。又采取用钱支给季禄,畿内及其周围各国用钱纳调等利于用钱的措施。但由于商品经济尚不发达,除了京畿内外,流通不广,交易仍以物交换为主。“和铜开弥”作为古代中日经济文化交流的见证,于公元1970年10月在中国西安南郊何家村出土。
班田制的动摇与庄园制的产生
一、班田制的动摇班田法与租庸调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8世纪后开始动摇。
首先,由于土地不足,不能如数班田。畿内及其周围人多地少的地区尤为严重。养老7年(723)将奴婢的受田年龄提高到12岁。延历11年(公元801年),6年一班改为12年一班。班田农民分得的土地不仅数量不足,而且大都是下田、下下田等贫瘠土地。
其次,因手续繁杂而不能按期班田。要进行班田必须受太政官的命令,造授口帐和校田帐,把它呈报太政官,经太政宫核定批准之后才能开始。在校田困难,行政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完成这一程序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所以班田不能按期进行,对新增的受田人口也不能班给口分田。
沉重的椿役负担和公私高利贷的盘剥,使班田农民贫困不堪。每当青黄不接时,农民被迫接受国家贷稻(“公出举”)和私人贷稻(“私出举”),利率竟分别高达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百。这种高利剥削不仅不能使农民维持再生产,反而更加贫困。据天平2年(公元730年)越前国(今福井县)义仓帐记载,在1019户中,920户即90%是等外户(最穷户)[注5],。又据公元750年(或公元730年)安房国(今千叶县)义仓帐记录,415户中有等外户327,下下户69。山上忆良在《贫穷问答歌》中写道:“炉灶断青烟,釜蛛丝斑。奈何无米炊,相对泣无言。”这就是当时班田农民的生活写照。他们为了生存,采取多种形式的斗争。在申报户籍时,常把男子报为女子,正丁报为次丁,用这种虚报户籍的办法,逃避徭役和兵役。他们交纳的庸布粗糙得不能使用。当人们实在不堪忍受时,便背井离乡,逃亡他方。由于班田农民的逃亡,大量土地荒芜。据天平12年(公元740年)远江国浜名郡输租帐记载,1086町输租田中,227盯变成荒废田。政府采取种种手段,严禁农民逃亡。和铜2年(公元709年)朝廷禁止畿内及近江国“百姓”(指富裕农民)隐藏和役使逃亡者。灵龟元年(公元715年)又决定,凡逃亡他乡寄居3个月以上者,在当地负担调庸(“土断法”),但逃亡的人数有增无已。神龟3年(公元726年),山城国爱岩郡云上里和云下里的计帐记载,在431人中,有62人逃亡,其中包括不少丁女和奴婢。逃亡的农民和奴婢,渴望开垦荒地,成为自耕农,但多数无力开垦,少数开垦几亩地也被当地寺社、富豪兼并掉了;因此,其中有一部分人便铤而走险,进入山泽,打击豪强,被统治阶级诬称“盗”和“贼”,大部分则不得不进入贵族和寺社的领地。这些领地后来变成庄园,逃到这里的奴隶和农民成了庄民。
二、庄园制的产生政府为了增加税收,奖励开垦,养老6年(公元722年)计划在东北地方开垦100万町步。[注6]次年(公元723年)颁布“三世一身法”,规定凡新修沟池开垦的土地多少不限归开垦者三代所有,而利用原有沟池开垦的土地则只许开垦者一代所有。但这一法令没有达到政府预期的目的,因为垦田届时交给国家,所以“农民怠倦,开地复荒”。政府遂于天平15年(743)发布“垦田永世私财法”。该法令承认,按身份地位规定的限额之内开垦的土地为永久私有。[注]这一制度促使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迅速向封建土地私有制转化。贵族、寺院凭借财势,困占土地,驱使手下奴婢、邻近班田农民以及逃来的农民和奴婢进行大规模开垦。他们通常在垦地上修建管理者的住宅和仓库。
这些建筑叫做庄家或庄所,管理人叫庄长。由庄家的庄长经营的垦田称庄或庄园,庄园的名称由此起源。垦田是初期庄园形成的主要笼径。贵族、寺院还靠买进、霸占附近班田农民的口分田和垦田,不断扩大自己的庄园。原有寺社的寺田、神田,贵族的值田、职田、功田也逐渐变成他们的庄园。
自公元8世纪后半叶至公元9世纪出现的庄园称初期庄园。庄园由庄园领主直接经营或委托庄长管理。庄长有中央贵族、寺院派去的,有任命当地豪族的。庄园的土地大部分出租给邻近班田农民耕种。据东大寺越前国桑原庄材料看,雇用劳力开垦的土地,一般出租给班田农民。“开田23町,功稻2300束。”[注8]“功稻”即以实物支付的汇钱。“见开(现在开垦的土地——引者)32町并卖却,末开64町2段116步……去岁卖田32町直2160束,12町町别80束,20町町别60束。”[注9]“卖却”是出租的意思。可见开垦的32町土地全部出租,每町80束的租额约当地获量的五分之一。庄园有一部分土地作为“佃”,领主直接经营。
据贞观18年(公元876年)《近江国爱智庄定文》记载,全部耕地12町中,10町出租,2町作为“佃”直接经营。“佃”是依靠庄民的劳役耕种,平安中期以后“下人”也成为“佃”的耕作者。庄园领主提供种子、农具、费用,收获全部归自己。
寄住庄园的“浪人”被编入“浮浪帐”,缴纳庸、调。他们分得小块土地耕种,向领主交纳相当数量的实物地租,并为主人提供无偿劳动。这种庄民的负担仍很重,但对原班田农民来说,摆脱了律令制下的过重徭役;对奴婢,是一定程度的人身解放。这是班田农民和奴婢通过斗争取得的。
初期庄园制是封建地主的大地主所有制,但庄园要输租田,领主要向国家交纳田租,庄民要交纳庸、调,所以初期庄园还保留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残余。在初期庄园制下,庄民租种庄田增加了收入,在提高直接生产者的生产兴趣方面,庄园制比班田制有进步作用。庄园制的产生标志着日本早期封建制的发展。
在8、9世纪,各地出现拥有相当数量的牛、马、稻、钱和垦田的富裕农民。[注10]他们用贷稻代纳庸、调等形式,迫使周围负债农民隶属于自己。债户被迫耕种债主的垦田或债主买进的土地。债主提供种子、粮食,收获全部归债主。这种土地叫私营田。私营田的广泛出现是在9、10世纪,经营者不单是富裕农民,还有各级贵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