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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一、安政期幕藩的改革幕府在培理叩关前后,为应付外国侵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弘化元年(公元1844年),备后国福山藩主阿部正弘,担任了首席老中。他笼络各藩上层,组成一个以强藩改革派藩主和武士为主的幕政核心,联合萨摩藩主岛津齐彬、水户藩主德川齐昭、福井藩主松平庆永等进行改革。他注意鸦片战争前后的国际形势,密令外交人员以最大容忍对待培理,并放松幕府独裁制。破例将对外重大问题征询皇室和诸侯;起用少壮有才学的永井尚志等。为增征年贡,整顿地方统治机构,公元1842年实行代官大调动,刷新人事,为使代官熟悉任地风土民情,规定任期不满10年不调动。积极开发新田,实行农民归田政策。安政2年(公元1855年),设讲武所、海军传习所,雇用荷人教官,引进西方军事技术,充实海防,解除造船之禁,大兴海军。更从各藩招集兰学者,翻译西书,创办洋学所(后改称“藩书调所”)。[注8]吸收西洋文化,奖励近代工业。抑制物价上涨,解散同业公会。[注9]此外还肃正纲纪,厉行节约,确定出版检查制度,取缔淫秽文艺和书籍。
西南诸藩(长州、萨摩、土佐、肥前等)吸取天保改革经验教训,认清幕府衰弱无能,各9,筹谋富强。它们首先在经济上摆脱幕府统制,自力更生,从依靠三部的经济构造转变为独立自主的藩领经济。其次通过军制改革,实现藩军的近代化,树立“雄藩”的地位。长州藩改革派通过扶植豪农村吏层,掌握农民的商品生产,发展市场经济;改革军制,征募农民,采取新式炮术;破除身分限制,选拔人才,在“举藩一致”的口号下大力加强藩的实力。[注10]萨摩藩以军事工业为中心,发展藩营企业和对外贸易。[注11]农业虽仍由乡士维持落后剥削方式,但由于它地处日本南端,接触外国资本最早,利于工商改革。土佐藩的政策接近长州藩,如奖励农民商品生产,改特权商人专卖为征税,实行重商主义,统制藩内外贸易,排除门阀;提拔人才,建立民兵,设铸炮厂、造船所,改革军备,力谋富强。[注12]肥前藩的政策接近萨摩藩,军事性和农奴制性较强。[注13]
安政年间幕藩改革总的特点是应付封建危机和外压,继续在幕府和自领内巩固领主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济;采重商主义政策,自上而下地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趋势;加紧军事改革。处在后进中间地带的西南诸藩,由于外压,不待条件成熟就通过改革,加强政治势力。
二、“安政条约”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迫使日本签订“亲善”条约后,接着便要求缔结通商条约。安政3年(公元1856年)9月,美总领事哈里斯(T.Harris)到下田设领事馆,幕府拒绝。[注14]当时中国正遭受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新的侵略,哈里斯乘机威吓幕府:英、法将乘胜来日,不如及早与美订商约。如英、法提出过高条件,美即可出出面调停。[注15]幕府只得于公元1857年5月26日在下田和美国订立了第二个条约,规定长崎开港,美人享受领事裁判权和在开港地久居权等——《日美约定》。此后,哈里斯更胁迫幕府缔结正式商约,安政5年(公元1858年)6月19日,终于签订了《日美修好通商条约》14条。条约规定:1、开神奈川(横浜)、长崎、兵库(神户)、新泻、函馆五港,江户、大坂二地通商;2、承认开港地美国人居住权和公使领事驻在权;3、承认美国领事裁判权[注16];4、通商自由;5、关税由两国协商决定。
接着,幕府又与荷、俄、英、法依次签订了同样的通商条约,总称为‘安政五国条约”。从此,日本结束了200余年的锁国政治。
“安政条约”在“亲善”、“友好”的名义下把日本置于半殖民地的地位。
首先,它使西方列强对日本的殖民掠夺合法化。幕末日本基本上还是落后的封建小国,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以赤裸裸的武力强迫日本开国,把日本变成其市场和原料供给地。正如培理供认的那样:“要使弱小的半开化的日本人实行通商贸易,和平的方式不行,就必须使用武力”。[注17]从此,欧美国家对殖民地一贯实施的经济掠夺和政治枷锁便紧紧加于日本人民头上。
第二,日本被迫承认西方国家在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居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可以不服从日本的法律,不受日本法庭的审判。日本丧失了国家对外侨的司法权。第三,日本被迫接受协定关税制。各约附则中规定日本的关税率必须同缔约国协商制定。日本出口税按照欧美列强同中国缔结的《天津条约》,值百抽五征税,进口税则规定为无税、二成、三成五分等最低的关税率,使日本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商业的关税自主权。
第四,日本被迫给予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以最惠国待遇。只要有一个国家在日本享有某种权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便可同样享受。因此,最惠国待遇成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共同鱼肉日本的工具。
第五,日本还被迫允许欧美国家在日本设置“居留地”(租界),外国人在居留地内享有永久租地权和自治权。这种租借权同领事裁判权结合起来,实际就是使租界成了日本的“国中之国”,欧美列强在日本领土上的战略据点。
第六,“安政条约”没有中止日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加给本的各项压迫和取之于日本的权益没有时间限制。日本认为需改时,须提前一年告知缔约国,对方同意,才能“协商”修改。结果明治政府虽然进行多次改约谈判,但这些不平等条约仍束缚日本达四十年之久。
这就是“安政条约”强加给日本的绳索,其结果同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所处的半殖民地状况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