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记
一:日食必朔原误”日必食朔“,据文义、历理改。
二:太祖元年四月丁未、五月丁丑,原误书于前行正月及二月,据纪、新五代史梁纪及辑要、陈表移。
三:太祖二年十月乙亥,据纪及辑要、陈表,当作己亥。
四:太祖三年此年原缺,依史例补。又纪,二月丁酉朔,与辑要、陈表合,据补。又据辑要、陈表,是年闰八月癸亥朔,辽、梁同。以下凡闰月朔失书或讹误者,均据此二书出校,原文不予改补。
五:太祖五年正月戊戌,据纪、新五代史梁纪及辑要、陈表,应作丙戌。
六:太祖六年是年闰五月戊申朔,辽、梁同,此失书。正月丙戌当作庚辰。以下凡朔日干支错误,均据辑要、陈表出校,原文不改。但误差一日者,乃因当进朔而未进,或不当进朔而进,或有其它原因,概不出校。
七:太祖七年八年九年原有七、八、九、十、十一年共五栏。按太祖十年已建元神册,不当有十年、十一年。盖先是七、八两年重出,后误改重出之七年、八年为九年、十年,又改原九年为十一年。今删原七年、八年,将原九、十、十一年回改为七、八、九年。又七年(原九年)六月壬申注云:”梁庚寅,误。“检新五代史末帝纪,梁贞明元年六月庚寅朔,是年当辽太祖九年。修史者因误以七年当九年,遂谓”梁庚寅误“。今仍存原注不删。又九年闰二月壬辰朔,辽、梁同,此失书。
八:神册元年二月戊戌当作丙戌,十二月壬戌当作壬午。
九:神册二年是年闰十月丁未朔,辽、梁同,此失书。
一○:神册五年三月癸亥注:”误,当作癸巳。“五月壬戌注:”误,当作壬辰。“皆以不误为误。六月辛亥注:”误,当作辛酉。“按六月辛卯朔,正文及注皆误。八月己未注:”梁乙未,误。“检新、旧五代史梁纪,贞明五年八月乙未朔,是年当辽之神册四年。此盖误当五年,遂谓”梁乙未误。“十一月戊午注:”误,当作戊子。“是,当从之。以下凡注误者出校不删注文,不误者不出。
一一:神册六年三月丁亥注及五月丙戌注,皆以不误为误。四月丁卯注:”误,当作丁亥。“(当字原脱,据文义补)按四月丁巳朔,正文及注皆误。六月己卯当作乙卯。
一二:天赞二年及四年二年闰四月乙亥朔,辽、梁同;四年闰十二月己丑朔,辽、唐同。此皆失书。
一三:天显四年八月丁丑当作丁酉。
一四:天显八年十二月癸卯注:”大任己巳,异。“己当作乙。
一五:会同二年是年闰七月庚午朔,辽、晋同,此脱”庚午“二字。
一六:大同元年是年闰七月癸丑朔,辽、晋同,此失书。
一七:天禄三年六月汉癸酉,原误书于七月,依辑要、陈表移。
一八:天禄四年是年闰五月丁卯朔,辽、汉同,此失书。
一九:应历三年是年闰正月壬午朔,辽、周同,此失书。正月壬午当作壬子,三月庚申当作庚辰。
二○:应历五年是年闰九月丙申朔,辽、周同,此脱”丙申“二字。
二一:应历十年十月丁亥当作丁卯。
二二:保宁六年是年闰十月乙巳朔,辽、宋同,原作”己巳“误。
二三:保宁八年四、五两月干支当互易,即四月丁酉朔,五月丁卯朔。七、八两月干支亦当互易。又十、十一、十二月亦当互易(癸亥当作癸巳,癸巳当作癸亥)。
二四:统和三年是年辽闰八月壬寅朔,与宋异,失书。正月丙午注:”大任甲戌,异。“甲戌当作乙巳。又九月壬寅当作壬申,壬寅系宋朔。
二五:统和十三年七月己巳当作乙巳。
二六:统和十七年是年辽闰四月癸丑朔,与宋异,失书。七月辛丑当作辛巳。
二七:统和十九年是年辽闰十一月戊戌朔,与宋异,失书。闰考不误。
二八:开泰元年是年闰十月乙丑朔,辽、宋同,原作”己丑“误。
二九:开泰四年是年辽闰七月戊申朔,与宋异,失书。
三○:开泰九年据推算,是年辽、宋同闰十二月。此由七月庚戌下小注亦可证明。今误以辽闰二月,与宋闰十二月异,故以宋之三月当辽之闰二月,宋之四月当辽之三月,如此类推。今按原”闰二月壬子“当改”闰十二月丁未“,三月、四月、十二月下之注文均当删去。
三一:太平九年是年辽闰三月庚申朔,与宋异,失书。又宋闰二月庚寅朔,原作”七月“误。
三二:清宁十年是年辽闰六月乙未朔,与宋异,失书。
三三:咸雍三年是年闰三月己卯朔,辽、宋同,原作”二月“误。
三四:大康三年及四年三年辽闰十二月丁未朔,失书。四年宋闰正月丙子朔,原作”五月“误。闰考不误。
三五:大康六年是年辽闰八月庚申朔,与宋异,失书。
三六:大安二年是年闰二月己丑朔,辽、宋同,失书。元年注”缺一闰“,即此。
三七:干统五年是年辽闰三月己亥朔,与宋异,失书。
三八:天庆八年是年闰九月庚戌朔,辽、宋同,原作”五月“误。
第1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