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蹇蹇正直”,此条合璧事类后集卷四五亦引,字有讹误。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
(一一)“司徒侯霸欲与王丹定交”,此句原舛误为“司徒侯覆欲王丹者定交”,聚珍本作“司徒侯霸欲与王丹定交”,书钞卷八五引作“侯霸欲与王丹定交”,今据以厘正。
(一二)“往”,聚珍本作“候”,书钞卷八五亦引作“候”,范晔后汉书王丹传同。
(一三)“君房”,侯霸字。
(一四)“王丹”,书钞卷八五引作“我”。
(一五)“丹怒挞之五十”,此句原作“丹怒而挞之”,今据范晔后汉书王丹传李贤注引校改。
(一六)“令寄缣二匹以祠焉”,此句原无“二匹”二字。范晔后汉书王丹传李贤注引作“寄帛二匹以祠焉”,今据增补“二匹”二字。
(一七)“丹免”,聚珍本作“丹坐免”。
(一八)“惭”,原误作“暂”,聚珍本不误,今据改。范晔后汉书王丹传亦作“惭”。
(一九)“设食”,范晔后汉书王丹传同,聚珍本作“设席食”。
陈遵
陈遵破匈奴,(一)诏赐駮犀剑。(二)书钞卷一二二
(一)“陈遵”,字孟公,杜陵人,汉书卷九二有传。范晔后汉书卷二七王丹传、本书王丹传皆略载其事。
(二)“诏赐駮犀剑”,“駮犀剑”三字原误作“骇犀剑”,姚本作“駮犀剑”,陈禹谟刻本书钞同,今据改正。按范晔后汉书冯石传云:石“为安帝所宠。帝尝幸其府,留饮十许日,赐駮犀具剑、佩刀、紫艾绶、玉玦各一”。可证字当作“駮”。“駮犀剑”,即以斑犀为装饰的剑。此条编珠卷二引作“光武赐陈导骇犀剑”,御览卷三四二引作“光武有骇犀之剑,以赐陈遵”,所引皆有讹误。聚珍本有陈导传,辑有“光武赐陈导骇犀剑”一条文字。“陈导”即“陈遵”之讹。
王良
王良,(一)字仲子,(二)东海人。少清高。为大司徒司直,(三)在位恭俭,妻子不入官舍,布被瓦器。时司徒吏鲍恢以事到东海,(四)过候其家,(五)而良妻布裙徒跣曳柴,(六)从田中归。恢告曰:“我司徒吏也,(七)故来受书,(八)欲见夫人。”妻曰:“妾是也。”恢乃下拜,叹息而还。(九)御览卷四三一
王良以疾归,一岁复征,至荥阳,疾笃,不任进道,乃过其友人。友人不肯见,曰:“不有忠言奇谋而取大位,何其往来屑屑不惮烦也!”(一)遂拒之。良惭,自后连征,辄称疾。(一一)类聚卷七五
(一)“王良”,范晔后汉书卷二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二。袁宏后汉纪卷六亦略载其事。
(二)“字仲子”,此下三句原无,聚珍本有,御览卷四一引亦有,今据增补。
(三)“司直”,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云:“世祖即位,以武帝故事,置司直,居丞相府,助督录诸州,建武十八年省也。”
(四)“司徒吏”,聚珍本同,姚本作“司徒史”,类聚卷七亦引作“司徒史”,与范晔后汉书王良传相合。司徒属官有长史一人,令史及御属三十六人。当时鲍恢为长史还是令史,不详。范书王良传载,建武六年,王良代宣秉为大司徒司直。袁宏后汉纪卷六作“司徒掾”。
(五)“过”,原无此字,姚本、聚珍本有,类聚卷七引亦有,今据增补。
(六)“徒跣”,此二字原无,姚本、聚珍本有,书钞卷一二九、御览卷六九六、范晔后汉书王良传李贤注引亦有,今据增补。
(七)“司徒吏”,姚本、聚珍本同,类聚卷七引亦同,范晔后汉书王良传作“司徒史”。袁宏后汉纪卷六作“司徒掾”。
(八)“受”,原作“授”,姚本、聚珍本作“受”,类聚卷七亦引作“受”,今据改。
(九)“叹息而还”,此条御览卷七七亦引,文字较简略。
第10章传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