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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纪二3

(三四)“三老常山李躬”,此下三句原无,书钞卷六七引东观汉记云:“明帝纪云:’永平二年诏曰:”三老常山李躬,年耆学明。“‘”又唐类函卷四九引云:“三老常山李躬,年耆学明,以二千石禄养终身。”此下三句即据二书所引增补。聚珍本有李躬传,辑入“三老常山李躬”云云三句。书钞卷六七已明言此为明帝纪语,聚珍本不编于明帝纪,而置于李躬传,失之。
(三五)“五更沛国桓荣”,此下四句原无,书钞卷六七引云:“明帝永平二年诏曰:’五更沛国桓荣,以尚书教朕十有余年,其赐爵关内侯,食邑五千户。‘”今据增补。本书桓荣传亦载此诏,文字大同小异。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二年载:“冬十月壬子,幸辟雍,初行养老礼。诏曰:’光武皇帝建三朝之礼,而未及临飨。眇眇小子,属当圣业。闲暮春吉辰,初行大射;令月元日,复践辟雍。尊事三老,兄事五更,安车憙轮,供绥执授。侯王设酱,公卿馔珍,朕亲袒割,执爵而酳。祝哽在前,祝噎在后。……三老李躬,年耆学明。五更桓荣,授朕尚书。诗曰:”无德不报,无言不酬。“其赐荣爵关内侯,食邑五千户。三老、五更皆以二千石禄养终厥身。……‘”是此所辑诏语多所脱佚。
(三六)“甲子,上幸长安”,文选卷一班固两都赋李善注引云:“永平二年十月,西巡,幸长安。”与此略有不同。卷三张衡东京赋李善注引云:“永明二年十月,幸长安,祠高庙。”“永明”乃“永平”之讹。
(三七)“历览馆舍邑居旧处”,此句御览卷四六七引作“历览宫馆旧处”。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二年十月载:“甲子,西巡狩,幸长安,祠高庙,遂有事于十一陵。历览馆邑,会郡县吏,劳赐作乐。”
(三八)“有县三老大言”,此句惠栋后汉书明帝纪补注卷二引作“时有县三老上章云”。此句至“臣七欢喜”诸句原无,御览卷四六七引,今据增补。聚珍本亦辑录此段文字,字句全同。
(三九)“帝令上殿”,此句至“削章不如饱饭”诸句原无。书钞卷一二九引云:“明帝时,至长安,有县三老上章云:’见陛下甚喜。‘帝令上殿,欲观上衣,因举虎头衣以畏三老。”又卷一四四引云:“显宗西巡,三老怀章大言。上曰:’属者所言我尧,削章不如饱饭。‘”今据二处所引增补。
(四)“十一月”,此句至“悉令侍祠”诸句原无,类聚卷三八引,今据增补。此段文字御览卷五二六亦引,字句微异。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二年载:“十一月甲申,遣使者以中牢祠萧何、霍光。”
(四一)“祠”,御览卷五二六引同,聚珍本作“祀”。
(四二)“永平三年诏曰”,“三年”原误作“二年”,范晔后汉书明帝纪云:永平“三年春正月癸巳,诏曰:’朕奉郊祀,登灵台,见史官,正仪度‘”云云。是此诏在永平三年,今据改正。聚珍本把此诏辑入永平二年,不可信。
(四三)“春二月”,此句至“或以德显”诸句原无,聚珍本有,今据增补。文选卷四任昉到大司马记室笺李善注引云:“明帝册曰:’剖符封侯,或以德显。‘”疑聚珍本即据此辑录,又依文意略有增补。
(四四)“图二十八将于云台”,通鉴卷四四明帝永平三年二月载:“帝思中兴功臣,乃图画二十八将于南宫云台,以邓禹为首,次马成、吴汉、王梁、贾复、陈俊、耿弇、杜茂、寇恂、傅俊、岑彭、坚镡、冯异、王霸、朱祜、任光、祭遵、李忠、景丹、万修、盖延、邳肜、铫期、刘植、耿纯、臧宫、马武、刘隆。又益以王常、李通、窦融、卓茂,合三十二人。马援以椒房之亲,独不与焉。”胡三省注云:“云台功臣之次,以邓禹、吴汉、贾复、耿弇、寇恂、岑彭、冯异、朱祜、祭遵、景丹、盖延、铫期、耿纯、臧宫、马武、刘隆为一列,马成、王梁、陈俊、杜茂、傅俊、坚镡、王霸、任光、李忠、万修、邳肜、刘植、王常、李通、窦融、卓茂为一列。此序其次,不与前史合。”
(四五)“秋八月”,此句至“以应图谶”诸句原无。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三年载:“秋八月戊辰,改大乐为大予乐。”李贤注云:“尚书琁机钤曰:’有帝汉出,德洽作乐名予。‘故据琁机钤改之。”文选卷一班固两都赋李善注引东观汉记云:“孝明诏曰:’琁玑钤曰:”有帝汉出,德洽作乐名雅。“‘会明帝改其名,郊庙乐曰太子乐,正乐官曰太子乐官,以应图谶。”“雅”字乃“予”字之讹,“太子乐”乃“太予乐”之讹,“太子乐官”乃“太子乐官”之讹。今据文选李善注所引辑补,又参酌范书明帝纪增补“秋八月”三字。文选卷四六颜延年三月三日曲水诗序李善注引云:“孝明诏曰:’正大乐官曰大予乐官。‘”字句较略。此段文字聚珍本辑作“秋八月,诏曰:’尚书璇玑钤曰:”有帝汉出,德洽作乐名予。“其改郊庙乐曰大予乐,乐官曰大予乐官,以应图谶。‘”所辑字句多有改易。
(四六)“郊庙乐曰太予乐”,通鉴卷四四胡三省注引蔡邕礼乐志云:“汉乐四品,一曰太予乐,典郊庙、上陵殿诸食举之乐。二曰周颂雅乐,典辟雍、飨射、六宗、社稷之乐。三曰黄门鼓吹,天子所以宴乐群臣。四曰短箫铙歌,军乐也。”
(四七)“十月”,此句上原有“三年”二字,与上复出,今删去。
(四八)“步行观部署”,“行观”二字原误倒,姚本、聚珍本作“行观”,又书钞卷一四引云:“明帝幸南阳,所在见吏劳赐,步行观部署,不用辇。”亦作“行观”,今据改正。书钞卷一六引云:“历览宫观,步观部署。”与此有异。
(四九)“不用辇”,此句下聚珍本尚有“车”字。御览卷四三一引云:“明帝行部署,不用辇昼,甲夜乃解,偃读众书,乙夜尽寝,先五鼓起,率常如此。”“昼”乃“车”之讹。
(五)“甲夜读众书”,“读”字晏元献公类要卷九引作“观”。书钞卷一二引“甲夜读书”一句。
(五一)“四年”,此句至“以祈农事”诸句原无,文选卷三张衡东京赋李善注引,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明帝纪云:永平“四年春二月辛亥,诏曰:’朕亲耕藉田,以祈农事。京师冬无宿雪,春不燠沐,烦劳群司,积精祷求。而比再得时雨,宿麦润泽。其赐公卿半奉。有司勉遵时政,务平刑罚。‘”此所引删削颇多。
(五二)“藉田”,范书明帝纪李贤注引五经要义云:“天子藉田,以供上帝之粢盛,所以先百姓而致孝敬也。藉,蹈也。言亲自蹈履于田而耕之。”
(五三)“赵王栩会邺”,此句原误作“徽赵王会邺”。聚珍本不误,今据改正。范晔后汉书明帝纪云:永平五年“冬十月,行幸邺,与赵王栩会邺”。此句下聚珍本有“常山”二字,系衍文。
(五四)“六年”,此句至“以备器用”诸句原无,聚珍本有,今据增补。文选卷一班固两都赋李善注仅引“永平六年,庐江太守献宝鼎,出王雒山”三句,又引“明帝曰:’太常其以初祭之日,陈鼎于庙,以备器用‘”四句。“初祭”乃“礿祭”之讹。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六年载:“二月,王雒山出宝鼎,庐江太守献之。夏四月甲子,诏曰:’昔禹收九牧之金,铸鼎以象物,使人知神奸,不逢恶气。遭德则兴,迁于商、周。周德既衰,鼎乃沦亡。祥瑞之降,以应有德。方今政化多僻,何以致兹?易曰鼎象三公,岂公卿奉职得其理邪?太常其以礿祭之日,陈鼎于庙,以备器用。……‘”
(五五)“易鼎足象三公”,通鉴卷四五胡三省注:“三公鼎足承君,故云然。此盖易纬之辞。”按易鼎卦九四爻辞云:“鼎折足,覆公餗。”又系辞下云:“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此即括引易文大意,非出易纬。
(五六)“礿祭”,尔雅释天云:“夏祭曰礿。”
(五七)“七年”,此句至“奉觞上寿”三句原无,御览卷九八五引,今据增补。
(五八)“八年十月”,袁宏后汉记卷一云“八年冬十一月”,月份有误。
(五九)“赦”,聚珍本作“诏”。
(六)“尚书仆射持节诏三公”,“持”字原误作“待”,聚珍本不误,今据改正。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八年十月载:“丙子,临辟雍,养三老、五更。礼毕,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着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悉听之。
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凡徙者,赐弓弩衣粮。”
(六一)“九年,诏为四姓小侯置学”,此二句原无,聚珍本有,御览卷六一三亦引,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载:“为四姓小侯开立学校,置五经师。”张酺传载:“永平九年,显宗为四姓小侯开学于南宫,置五经师。酺以尚书教授,数讲于御前。”通鉴卷四五明帝永平九年载:“帝崇尚儒学,自皇太子诸王侯及大臣子弟、功臣子弟,莫不受经。又为外戚樊氏、郭氏、阴氏、马氏诸子立学于南宫,号四姓小侯。置五经师,搜选高能以授其业。”外戚樊氏、郭氏、阴氏、马氏诸子以非列侯,故称“小侯”。东汉会要卷一八“小侯”条注云:“颜氏家训谓以小年获封,故曰’小侯‘。”可备一说。
(六二)“十年闰月”,此年闰四月。聚珍本作“十年夏闰四月”。
(六三)“以日北至”,原无“北”字,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明帝纪云:“日北至。”今据增补“北”字。范书明帝纪李贤注云:“北至,夏至也。”
(六四)“祠”,水经注卷二八引作“祀”。
(六五)“弟子”,聚珍本作“子弟”,御览卷五八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