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除将请示新竹县学训导蔡凌霄移领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徵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备录正详,邀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只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摺具报,以凭核办。此缴。二十一私记
光绪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阴
印新竹县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摺於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摺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摺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照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
此外,有舖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摺,具文详送宪台,詧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正、付详者。
计详送:清摺一扣。
申
台藩宪邵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文曰:新竹县印私记文填十四日申
正堂方行私记
第三一摺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摺於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谨将嘉彰两县,应协卑邑坐支俸斋,以及大甲舖司工食、火炬,并巡典俸廉、役食各款,开具清摺,呈送察核。须至摺者。
谨开:
嘉义县协济项下:
嘉义县年应协济卑邑儒学俸薪银四十两,又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又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共银五十八两六钱。
前件自光绪十一年冬季分起,均未解到,由卑邑照章挪款垫支,将来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彰化县协济项下:
彰化县年应协济卑邑大甲舖司工食、火炬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又年应协济卑县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又年应协济卑邑典史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门子、皂隶、马夫、民壮工食银七十两零八钱六分。
前四件,自光绪十二年春季起,均未解到,照章由卑邑垫给,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摺式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新竹县印私记
正堂方行私记
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详印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摺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摺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坐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
第7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