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扣算注销捐案三年定限,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由臣部议覆者,应令自五年四月十三日为始,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後,由臣部议覆者,概令查照本案议覆之日为始。似此分别申明,则注销年限无可牵混,而捐案得以清厘矣。再原捐实官内,有分发捐省人员,核其捐案银数,本属相符,特以外省停止分发一年、二年不等,经臣部驳令该省停止分发;限满,再行核办。此项捐员,若逾三年限满,即将实官注销,未免向隅;应准其扣除各该省停止分发年数办理,以昭平允。如蒙俞允,应由臣部知照吏部、及各省督抚,遵照办理。所有分别申明注销捐案年限,谨缮摺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监。谨奏。
户部为移会事。捐纳房案呈本部具奏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年限一摺,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刊印原奏,飞咨直隶总督,一体遵照可也。
计刊印原奏。
(注一)此奏系光绪八年六月十六日台北府札新竹县(一二二)之粘单。
(注二)遂字似系逐之讹。
(注三)扣字似系如之讹。
(注四)似系所有。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移文印新竹县儒学记私记
四月初九日到
私记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为移领事。敝学应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理合备文移领。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来移款项,希即逐一核算,包封过学,以凭分给,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印领壹纸。
右移
即补清军府、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一级彭
光绪拾壹年肆月初九日移
印新竹县儒学记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
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兼明志书院监院,今於与印领事。依奉领得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俸银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门斗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廪粮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五丝,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五毫,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内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除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五分贰厘陆毫五丝外,连同香灯,共实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合具印领是实。
光绪拾壹年肆月日
印新竹县儒学记
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於新竹县儒学
即补清军府、署理新竹县正堂彭为移送给领事。本年四月初九日,准贵学移领光绪拾壹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合备印领,移请给领等由。准此,查俸斋、门斗工食,系坐编嘉义县:嗣经施任详,奉臬道宪批,归新竹垫应,再由县移取还款,自应汇同香灯、廪膳银两,一并筹款垫给。查核来领数目相符,合就移送。为此移诣贵学,请烦查收转给;仍希移覆备查。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光绪拾壹年夏季分
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
俸银壹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廪膳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伍丝。
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伍毫。
门子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以上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内除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应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伍分贰厘陆毫伍丝外,连同香灯共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
移
新竹县儒学正堂翁
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承户总
印新竹县印私记
正堂彭行私记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本年九月十六日,准新竹县学训导蔡移领本年秋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二十两八钱一分九厘三毫三丝七忽,合备印领,移请给发等由。准此,查此项香灯、俸斋等银,系坐编嘉义县支给。嗣经施前令锡卫奉臬道宪批,归卑县垫应,再行移取归款。旋经各前县照数垫支,交卸时,列入交代作抵。兹经改省分治,新粮甫在启征,尚未大定。此项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俟本年新粮征收完案,再请编定坐支。是否有当,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只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正详者。
详
台藩宪邵
光绪拾肆年拾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新竹县印私记
正堂方行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摺具报
简文私记新竹县印
第6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