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第7章
共案卷九宗。
第二七切结状光绪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一二三-三
已革胥吏许祥检交承办案卷
具切结状革书许祥,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祥承办新旧钱刑各案件共玖件,蒙宪单,饬值役李禄检卷等因,祥遵单,随将所有承办新旧案件,如数检交李禄,禀缴赴辕察夺;余并无隐匿各案等情。如有等情,察出,愿甘坐罪。合具切结是实。
粘新旧各案姓名单壹纸。
私记
〔批〕附卷,粘单存。
私记
光绪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具切结状革书许祥(画押)
本件系一一二三之附件。
第二八禀光绪二年二月十五日一一二三-四
户总书胡方禀举其房下帮书黄畴,以承办已革胥吏前办案件
案下户总书胡方,为遵批禀举,恳恩标赏归办事。缘据三快头役李禄禀缴革书许〔祥〕承办民词各案,计共九宗,又红禀一张;蒙批:着书即举妥书接办等因。兹书查有房下帮书黄畴一名,为人诚实,公事可靠,堪以接办。缘蒙批饬,理合禀举。伏乞大老爷电察,恩将革书许祥承办案件,标赏黄畴接办。沾恩。切叩。
分府陈批:革书许祥承办各案,准归黄畴接办。如有舞弊,定惟该书是问。私记
〔光绪〕二年二月十五日禀戳记特授分府陈、给户总书、故方戳记
第二九单光绪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
台北知府林,因淡水厅裁缺,饬差吊销各匠首旧戳以凭换新戳
特调福建台北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二级、纪录十次林为特饬吊换事。照得各匠首原领、裁缺淡水厅戳记,应行吊换,合行票饬。为此票,仰许来立着後开有名各匠首,速将前领戳记,克日缴销,以凭换给新戳。该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计开:
木匠首萧秋月泥匠首蔡和全炭匠首刘兴铁匠首许济时瓦匠首杨合兴竹匠首蔡欉灰匠首金长春
单仰本役许来
禀查本衙额设各匠,均要在城居住,以便呼唤,供应差务。兹因灰匠首金长春,居住艋舺内山,每遇紧要差事,往往呼唤无人;及灰匠首刘兴,亦无在城居住。均属误差。下书忝属经管,有关责成,理合禀明。应否扣除,另举妥人接充之处,伏乞电察,示遵施行。切叩。
私记
〔批〕照案饬换。(注一)
私记
禀查军工料厂,经已奉停;而料差庄和并无当差,理合签请电夺施行。叩。(注二)
私记
光绪肆年三月初十日承工总
关防新设台北府之关防
稿行私记
(注一)此禀条用红纸,系工总签条,贴在文首栏上,私记二颗盖在骑缝处,圆形私记似为幕友,长方者似为正堂所用。
(注二)此禀条亦贴在栏上,用红纸。
第三牌光绪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二
台北知府林,对各匠首发给腰牌及戳记
特调福建台北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二级、纪录十次林为给发牌戳事。照得额设某匠首,向系按任颁给牌戳,责令奉公,并令约束小匠,毋许滋事,历经饬遵在案。兹本府莅任,除另票吊销裁缺淡水厅前给戳记外,合行换给。为此牌,仰某匠首某某,即便遵照,承领牌戳,约束小匠,伺候办公,毋许窝藏匪类、开场聚赌、并入番界抽藤吊鹿、烧〈酉兼〉、煎栳及一切不法情事。如有不遵约束,许即指名禀究。仍即查造小匠名册呈送,核给腰牌,均毋违延。须牌。
计发戳记一颗。
牌给木匠首萧秋月灰匠首金万和泥匠首蔡和全瓦匠首杨合兴铁匠首蔡欉竹筏匠首蔡欉炭匠首柯永求
私记
光绪四年三月初十日承许廉
稿行私记
第三一认充结状光绪四年三月一一二四-三
灰匠首金万和认充
具认充结状人金万和,今当大人台前,认得和接充灰匠首额缺,在衙当差,自当小心奉公,不敢玩误差事。合具认充状是实。
光绪四年三月日具认充结状人金万和(画押)
第三二保结状光绪四年三月一一二四-四
工总书许廉,保证灰匠首金万和具保结状工总书许廉,今当大人台前,保得金万和一名,为人诚实,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灰匠首额缺,柯永求一名,接充炭匠首额缺,小心当差,不敢玩误。如有玩误,惟廉是问。合具保结状是实。
光绪四年三月日具保结状工总书许廉(戳记未蒙给发)
此系贴红纸片。
第三三认充结状光绪四年三月一一二四-五
炭匠首柯永求认充
具认充结状人柯永求,今当大人台前,认得求接充炭匠首额缺,在衙当差,自当小心奉公,不敢玩误差事。合具认充状是实。
光绪四年三月日具认充结状人柯永求(画押)
第三四红禀光绪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一一二四-六
工总书许廉,禀报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误差,并分别举金万和及柯永求接充
具禀案下工总书许廉,为妥选举充,加结佥请,给赐牌戳,以便奉公事。缘本衙额设各匠,均要在城居住,以便呼唤,供应差务。兹因灰匠首金长春,居住艋舺内山,每遇紧要差事,往往呼唤无人,及炭匠首刘兴,亦无在城居住,均属误差。下书忝属经管,有关责成,先经据情佥明在案,经蒙批准:照案饬换,等因。蒙此,下书遵即妥选在城殷实灰匠金万和一名,为人诚实,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灰匠首额缺;及柯永求一名,接充炭匠首额缺。但未蒙给牌戳,不敢擅自趋前奉公,理合取具认充加结,粘呈。伏乞恩宪大人,恩准接充,给赐牌戳,以便常川,而专责成。沾感。切叩。
计呈认充状贰纸、保结状壹纸。
〔批〕金万和、柯永求准给谕戳,各充匠首。将来如敢藉以匠首为名,在外科派,即行究革。结附。十一
私记
光绪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禀
第三五禀光绪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一二四-八
瓦匠首杨合兴,禀请新竹知县准予退办
具禀台下瓦匠首杨合兴,为回籍省视,恳乞恩准退办事。缘兴蒙府厅各宪,准充瓦匠首,在署当差,换戳发牌,查取各小匠,不许窝藏匪类,名册缴送,历今十有余年。以来,公私无犯。痛兴原籍惠安县人氏,自兴父东渡,来堑经营,迁延年月,未曾回籍省视。且有祖坟损坏,急欲修理在即,诚如故延,有负子孙之志也。但兴在署充为瓦匠首,责有攸关,若不预先禀退,设有差事呼唤,岂不自取咎由乎?自思有愧,进退维谷。切闻:上古治民,以孝为先,宪台无不鸿便之恩,不蒙准兴退办回籍,诚恐遇公不周。除兴戳记已缴外,故敢披情冒渎。伏乞大老爷鸿便,恩准俯如所请退办,俾免公私两误。沾叩。
私记
〔批〕准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