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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前期的德里苏丹

德里苏丹国的建立最早进入印度的穆斯林是阿拉伯人。早在倭马亚王朝时期,伊拉克总督哈查只派遣部将穆罕默德-伊本-卡西姆率领阿拉伯战士进攻印度。卡西姆于711年从巴士拉出发,沿海路攻入印度河下游,占领信德地区。713年,卡西姆率军占领尼伦(今海德拉巴),并挥师北上,直抵木尔坦,信德和旁遮普南部遂被纳入倭马亚王朝的版图。伊斯兰教从此开始传入印度,木尔坦成为穆斯林在印度的主要据点。9世纪中叶以后,统一的阿拉伯帝国趋于解体,兴起于伊朗高原的萨法尔王朝逐渐向南扩展,控制了信德和旁遮普南部。900年伊斯兰教的异端卡尔马特人被逐出阿拉伯半岛和伊拉克后,进入信德和旁遮普南部,建立了木尔坦和曼苏拉两个王国。据10世纪初阿拉伯地理学家麦斯欧德(亦译马苏迪)所著《黄金草原》的记载,属于古莱什部落的穆纳巴家族统治木尔坦王国,曼苏拉王国(今巴马纳巴德一带)的统治者阿布-曼达尔也出身于古莱什部落。然而,出现在信德和旁遮普南部的早期穆斯林政权始终局限于印度西北一隅,阿拉伯人尚无力控制印度内陆,其统治并没有对印度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明显的影响。
到10世纪中叶,印度的政治分裂已经不可收拾,整个次大陆形同一盘散沙。印度教王公各自为政,相互征战。这时印度丧失了抵御外族入侵的能力,成为中亚突厥族穆斯林攻击的目标。
962年,原属萨曼王朝的突厥将领阿尔普提金在加兹尼建立独立的国家,统治阿富汗东部,史称加兹尼王朝(962—1186年)。加兹尼王朝苏丹马哈茂德在位时期(998—1030年),曾经17次远征印度,屡败称雄于印度北部的拉其普特王公。1014年,马哈茂德攻占印度教圣地萨奈沙,洗劫了著名的查克拉斯瓦明神庙。1019年,马哈茂德攻占恒河平原的政治中心曲女城,历时400年之久的古都被洗劫一空、夷为平地。1025年,马哈茂德攻占印度西海岸卡提阿瓦半岛。卡提阿瓦西岸的索姆那特神庙是印度著名的朝拜圣地,供奉印度教三个主神之一的湿婆,神庙中藏有巨额财宝。马哈茂德将索姆那特神庙的财宝抢劫一空,运回加兹尼;据说,运送这些财宝的骆驼多达4万头。马哈茂德的胜利暴露了印度教王公的虚弱,打开了自中亚通往印度的大门。整个旁遮普并入加兹尼王朝的版图,拉合尔成为穆斯林在印度西北部的统治中心。
12世纪中叶,古尔王朝(1152—1206年)兴起于阿富汗西部。古尔王朝灭加兹尼王朝以后,定都赫拉特,成为阿富汗和西北印度的统治者。1192年,古尔王朝的苏丹穆伊兹-乌丁(即古尔的穆罕默德,1175—1206年)率军越过旁遮普,进攻印度内陆,在塔拉罗里战役中击败拉其普特王公联军,进而占领德里,征服了恒河与朱木拿河之间的广大地区。穆伊兹-乌丁的部将巴克提亚-卡尔其于1200年前后攻入印度东北部,占领比哈尔和孟加拉地区。至此,德干高原以北地区皆属古尔王朝。加兹尼王朝和古尔王朝在印度的征服,为德里苏丹国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1206年,穆伊兹-乌丁在达姆亚克遇害身亡,死后无嗣,古尔王朝于是发生分裂。穆伊兹-乌丁的部将、镇守德里总督库特卜-乌丁-艾巴克在德里自立为苏丹(1206—1210年),统治印度北部地区。库特卜-乌丁和其后的两位苏丹均为来自阿富汗的突厥奴隶,因此他们建立的政权史称奴隶王朝。德里苏丹国的统治从此开始。德里苏丹国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较为稳固的伊斯兰教政权,共存在320年,先后经历了5个王朝:奴隶王朝(1206—1290年)、卡尔基王朝(1290—1320年)、图格拉王朝(1320—1414年)、赛义德王朝(1414—1451年)和罗第王朝(1451—1526年)。德里苏丹国时期,印度大部分地区逐渐被纳入伊斯兰教政权的统治范围。奴隶王朝的第二任苏丹伊杜米斯(1211—1236年)先后平定了旁遮普和孟加拉的穆斯林贵族以及拉其普特王公的反叛,征服了文迪亚山北侧的瓜寥尔和马尔瓦地区,被誉为德里苏丹国的奠基人。卡尔基王朝的苏丹阿拉-乌丁(1296—1316年)消灭了古吉拉特和拉其普特地区印度教王公的割据势力,并出兵越过文迪亚山,征服了印度教政权德瓦吉里王国、瓦朗加尔王国、霍伊萨拉王国和潘地亚王国,德干高原成为德里苏丹国的辖地。图格拉王朝苏丹穆罕默德-图格拉(1325—1351年)在位时期,德里苏丹国的疆域达到了顶峰:西起印度河流域,东至孟加拉,北抵克什米尔,南达科佛里河。
德里苏丹国的兴起,正值蒙古人扩张之际。1221年,蒙古军队首次出现于印度西北边境。1224年,蒙古军队攻入印度西北部,掳掠信德和旁遮普地区;但是似乎由于气候炎热和水土不适的原因,蒙古军队未能深入印度内陆,全师退走。1279年和1285年,蒙古军队接连侵入印度西北部。卡尔基王朝苏丹卡尔吉-贾拉尔丁(1290—1296年)曾3次击退入侵印度的蒙古军队;一部分蒙古战士皈依伊斯兰教,在德里定居下来,成为印度最早的蒙古血统穆斯林。
德里苏丹国的政权形式和土地制度德里苏丹国改变了印度传统的政权形式,采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神权政体。德里苏丹国统治的社会基础是由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人、阿富汗人和波斯人组成的军事贵族集团。印度土著的王公贵族除皈依伊斯兰教者外,大都被排斥于国家要职以外,只能充任乡镇小吏。苏丹作为全国的最高统治者,集君权和教权于一身。他们往往在名义上与哈里发保持宗藩关系,接受哈里发的册封。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穆斯坦绥尔曾于1229年遣使德里,授予奴隶王朝苏丹伊杜米斯以“阿萨姆苏丹”的称号;阿拔斯王朝灭亡以后,德里苏丹国发行的钱币上仍刻有哈里发穆斯坦绥尔的名字。1343年,法蒂玛王朝哈里发哈基姆二世自开罗遣使去德里,图格拉王朝苏丹穆罕默德-图格拉于是将哈基姆二世的名字铸刻在新发行的钱币上,表示承认法蒂玛王朝哈里发的宗主权。如同当时的其他伊斯兰教国家一样,德里苏丹没有明确和固定的继承原则。一般来说,为了方便起见,只在已故苏丹尚存的家族成员中加以挑选。出生的先后、能力的大小、已故苏丹的推荐等问题有时也得到一定的重视,但贵族的意见似乎是带决定性的,而他们通常只图个人便利,而不顾国家的利益。
德里苏丹国的中央政府由若干个部(即迪万)组成,分别掌管税收、司法、军事、驿政和文书等。德里苏丹国废除了印度传统的官吏世袭制度,各部长官由苏丹任命。税收部位居各部之首,维齐尔作为税收部长官往往节制其他各部。图格拉王朝时期,维齐尔获得了广泛的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zhan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赛义德王朝和罗第王朝时期,维齐尔的权力明显削弱。
德里苏丹国统治的印度划分为若干省分。图格拉王朝时期,全国共有23个省。各省划分为若干称为“舍克”的行政区,“舍克”之下是“巴尔加那”,村社构成最小的行政单位。各省的长官称“瓦利”,直接隶属于德里苏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随苏丹力量的强弱而经常变化。各省的税收首先用于地方的军政开支,余额上缴德里。除直接隶属于中央的省分外,边远地区分布着印度教王公统治的众多土邦。这些土邦在承认德里苏丹的宗主权和缴纳贡税的条件下,处于半独立的状态,印度教王公在土邦内拥有广泛的权力。
德里苏丹国拥有规模较大的常备军,兵源来自阿富汗突厥人以及印度血统的穆斯林。全部军队分为骑兵、步兵和象兵,装备简单的火器。印度教徒为德里苏丹国提供辅助兵源。
德里苏丹国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对印度封建土地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德里苏丹国时期国有土地的主要来源,是在征服的过程中没收印度教王公贵族的土地。苏丹在名义上拥有全国的土地,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土地zhan有形式大体分为3种:“哈斯”是由苏丹直接支配的土地,由中央财政部门管理,收入供中央政府开支和宫廷消费。“伊克塔”是苏丹以服军役为条件分封给穆斯林战士的土地。这是德里苏丹国时期国有土地的主要zhan有形式。奴隶王朝时期,2000名穆斯林战士在恒河与朱木拿河之间的平原领有“伊克塔”。“伊克塔”最初仅供受封者本人享用,不得继承和转让,苏丹拥有更换和收回的权力,征税标准由国家规定。因此,“伊克塔”最初实际上是税收的分封而不是土地的分封。图格拉王朝建立后,穆斯林军事贵族不断扩大对于所占土地的权力,“伊克塔”逐渐演变为世袭领地。第三种形式是神庙土地,包括苏丹国家赏赐给伊斯兰教神职人员的土地“伊纳姆”和赏赐给清真寺的土地“瓦克夫”,zhan有者拥有世袭享用的权力。这种土地在国有土地中所占比重不大。国有土地的征税标准在不同时期变化很大。奴隶王朝时期,税率为农作物产量的1/5。卡尔基王朝苏丹阿拉-乌丁时期,税率增至农作物产量的1/2。图格拉王朝苏丹吉亚斯-乌丁(1320—1325年)曾经将税率恢复到奴隶王朝时期的水平。穆罕默德-图格拉即位后,税率再次提高到农作物产量的1/2。除国有土地外,尚有许多土地属于印度教王公贵族所有,这种土地的所有权在德里苏丹国时期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土地所有者“柴明达尔”对土地拥有广泛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