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闰十月癸亥,礼部尚书赵琩言:“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有司差役。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且严加考试,庶革其弊,”从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国异教也,自汉明帝夜有金人入梦,其法始自西域而至。当是时,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须发出家者,其所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以为善。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汉张道陵,能以异术役召鬼神,御灾扞患,其道益彰。故二教历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之学佛者曰禅、曰讲、日瑜伽;学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其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词语。道士设斋醮者,亦不许拜奏青词,为孝子慈孙演诵经典报祖父母者,各遵颁降科仪,毋妄立条章,多索民财。及民有效瑜伽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多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七月丙戍朔,诏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子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
二十五年,命僧录司造《周知册》颁于天下僧寺,时京师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为僧,游食四方,无以验其真伪。于是命造周知之册,自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寺院僧名以次编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为僧年月与所授度牒字号,俱载于僧名之下。既成,颁示天下僧寺。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不同者许获送有司,械至京师,治之重罪。容隐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礼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余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勿许,仍毋得创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道里费,毋索取于民间,民亦毋得辄自侮慢。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以验其实,不同者获送有司。憎道有妻妾者,许诸人捶逐。相容隐者罪之。正统六年《实录》云:“旧例,僧有妻者,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钞五十锭,无钞殴死勿论。”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儿童为憎,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奏闻,方许,三年径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礼部言:“今天下僧道数多,皆不务本教,宜令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之。”诏从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永乐五年正月,直隶及浙江诸郡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师冒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礼部以闻,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命悉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九月庚午,直隶苏州府嘉定县僧会司奏:“县旧有僧六百余人,今仅存其半,请小民之愿为僧者,令披剃给度牒。”不听,上谕礼部臣曰:“国家之名民,服田力穑,养父母,出租赋,以供国用。僧坐食于民,何补国家?度民为僧,旧有禁令,违者必罪。”
六年六月辛巳,命礼部移文中外,凡民于弟憧奴自削发冒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输作;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龙牧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
十五年闰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间天下寺院皆以归并,近有不务祖风者仍以僻处私建庵院,僧尼混处,屡犯宪章。乃命礼部榜示天下,惮守清规,违者必诛。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经典,而私簪剃,败辱教门,命礼部定通制,今後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保勘无碍,然径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俟五年後,诸经习熟,然後赴僧录、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许出家。若寺观住持不检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礼部榜谕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罢朝,御右顺门。谓行在礼部尚书胡溁曰:“今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中间岂无有罪之人潜隐其中。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无之,尔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试,能通大经则给与度牒。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经皆不给。”
二年七月戊子,罢僧童四百五十一人为民。时僧童陈达高等,请给度牒,考试皆不通梵典。行在礼部请惩以法,上曰:“此愚民欲苟逃差役耳,”宥之、发归为民。
十二月庚午,行在礼部奏:“永乐十六年人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卜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乱收。俟五年後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行童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若系额内之数,亦待五年考试给与。”从之。
七年三月王戌,申严僧人化缘之禁。上谓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曰:“佛本化人为善,今僧人多不守戒律,不务祖风,往往以创造寺院为名,群界佛象,历州郡化缘,所得财物皆以非礼耗费。其申明洪武中禁令,违者必罪之。”
第2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