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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十月己酉,张易等言:“参校道书,惟《道德经》系老子亲着,棕皆後人伪撰,宜悉毁。”从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毁诸道观、圣祖天尊祠。
成宗元贞元年正月,诏道家复行《金箓》,《科范》。
改佛为道
宋徽宗大观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阶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诏改佛号大觉金仙,棕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老学庵笔记》:“政和初,神霄玉清万寿宫,初止改天宁万寿宫观为之,後别改宫观一所,不用天宁。若州城无宫观,即改僧寺。俄又不用宫观,止改僧寺。初,通拨赐产千亩,已而豪华无涯。西京以崇德院为宫,据其产二万一千亩,赁舍钱、园利钱又在其外。三泉县以不隶州,特置。已而凡县皆改一僧寺为神霄下院,骎骎日张,至宣和末方已。”
禁铸佛写经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王子,诏曰:”佛教者在於清静,存乎利益。今两京城内,寺字相望,凡欲归依,足申礼敬。下人浅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浸以流荡,颇成蠢弊,如闻坊巷之内,开铺写经,公然铸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亏,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缘求福,因致饥寒。言念愚蒙,深用嗟悼。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诸身,道则不远。溺于积习,实藉申明。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辄更以镌佛写经为业。须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礼。须经典诵读者,勤于寺取读,如经本少,僧为写供。诸州寺观并准此。”
禁与僧尼往还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与僧尼往还。
禁僧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四月癸酉,诏沙门不得去寺浮游民间,行者仰以公文。诏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资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後听行,违者加罪。’”
《旧唐书?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颇峻。”
《全唐诗话》:“贾岛为僧时,洛阳令不许僧午後出寺。岛有诗云:不如牛与羊,犹得日暮归。”
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诏曰:“释迎设教,出自外方;汉主中年。渐于东土。说兹因果,广树筌蹄;事涉虚玄,渺同河汉。故三皇作义,五帝乘时,未开方便之门,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尤甚,因缘讲说,眩惑州闾,溪壑无厌,惟财是敛。津梁自坏,其教安施?无益于人,有蠹于俗。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左道不常,异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六时礼忏,须依律仪。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断还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县,不能捉搦,并官吏辄与往还,各量事科贬。”
《辽史》:圣宗开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炼指。
《金史?王修传》:“知大兴府事。时僧徒多游贵戚门,修恶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长公主为请,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师肃然。”
李荐《浮屠论》:“浮屠初入中国,英睿之君、忠义之臣欲除其弊,终有不能。何哉?销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于佛,惟治其徒。曰:‘吾将使汝不出户,治其佛之说而躬行之。’礼部着以为令,刑部防以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并僧道寺观,禁女子不得为尼。时上以释、道二教,近代崇尚太过,徒众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莫甚于此。乃令府州县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择有戒行者领其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之。又以民家多以女子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着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