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人生幸福论(下)>第58章
这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于是在很多人那里,由于只能达到第一阶段,就觉得三餐无味,成天闷闷不乐;少部分人虽然能达到第二阶段,能够常有一些宴席上的享乐,但也只是在这种水平上重复,难以进入到第三阶段,也会觉得不够幸福;即使达到了第三阶段,满足了他的酒肉人生,若静下心来想一想,也会觉得没有意思,总觉得人生中有缺憾,没有获得真正有意义的幸福。
由于极少数人的吃喝享乐达到这么一种“境界”
,社会遭受到极大的痛苦和伤害,一大部分人就会因为剩余劳动被剥取、损耗,没有饭吃,或吃得不好,社会的风气被败坏,甚至自然环境也因此而遭殃,美丽的原野上盖上了不伦不类的豪华餐馆,清澈的小河被注入了大量的泔水,珍稀的野生生物被残酷地杀戮乃至被灭绝。
如果人们的欲望不是食欲的一再病态化膨胀,而是在得到生命机体需要的有保障的满足后,向着艺术、美、求知、求善或者继续创设、经营、创造的方向发展,向着全面发展自我和个性的方向升华,普遍产生高层次的欲望,那么人类文明的发展将会是一种何等美好的景象,整个人类文明史也就要重写了:没有污秽,没有肮脏,没有罪恶,没有对抗。退一步说,即使不产生这些欲望,只要满足于必需的、家常的、素朴的饮食,那也将使千百万人免去不必要的、无聊的痛苦和烦恼,使社会得到相对健康的发展。
在恋爱、婚姻问题上,在社会交往、社会地位、声望问题上,在其他的感官享受问题上,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这种不知足带来的祸害。老子在几千年前就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这种危害,他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伤),驰骋田猎令人心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这是有道理的。例如,身为小职员,却想当大官,可是自己才能有限,或者是别人比自己更有才、更合适,或者是没有升迁的机遇,因而自己只能一辈子都是小职员,内心里十分抑郁。这种不满足,都是由于欲望太高了,太具空想、梦想所致。例如,认识到了某一种现象,有取得科研成果的欲望,但是因为学术根底浅,手段有限而无力遂愿,没有把问题弄清,便对此感到耻辱,觉得在同行中、在社会中无立足之地,也属于这样的情况。
也有一种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不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悲剧性、灾难性事件给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伤楚,如灾祸、病害、亲人去世、恋人绝情等等,使个人十分的酸痛乃至绝望。
这种情况是经常有的,它不仅使当事人在感情、情绪方面悲伤、消沉,而且会影响、妨碍他在其他方面的活动及其他欲望的满足,严重者甚至因此而不思饭食,郁郁而逝。
这也是欲望不能满足的一种,当然这和欲望过分膨胀而走入误区是完全不同的类型。
欲望的升华解决欲望不能满足的问题,消除它们的有害影响,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全面地、恰当地认识自我,适时地调整自我,培养多方面的、高尚的情趣,提高自己诸多方面的素质、能力,学会自我控制,从而从不幸、悲痛中解脱出来,从无能为力的状况中解脱出来,从逼迫自己、硬撑着的状况中解脱出来,从低级趣味和恶趣中解脱出来,做一个人应做的、可以做的而自己又有能力做的工作。当得了伟人、强人、能人,就努力去当,当不了也不必挣扎着当,做一个实实在在、平平凡凡的普通人,甚至可退它几步,或者来一个变换,另找自己的立足之地,以便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专长,例如从科研界转到商界等。
如果人们能对人生在世应做和能做什么,对人的使命等等有一个相对合理、深刻的认识,如果人们能科学地或者较为科学地鉴别、区分、权衡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欲望,那么,当人们能够从事自己喜爱并能充分发挥自己专长的活动、事业,而且又多方面地培育了自己的兴趣,使自己的各个方面得到协调发展,具有丰富的个性,这个时候,其人生便会过得相当充实、有意义,人们就会感受到生活的幸福。
有人认为,人类不可能根本改变人生的悲剧主旋律。应当承认,在欲望的升华、个性的全面发展中,始终存在这样一个事实:欲望不断满足而又不断地再生、新生,不可能有欲望的完全满足。这当然是事实,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然而,只要人们能相对灵活地不断调整自我,就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并享受幸福,在内心的自我感受上也能经常地有舒畅、愉悦、激昂向上的感觉。千百年来,虽说悲剧贯穿了人类文明的历史,灾难性的事件也十分的多,但人们并不终年处于戚愁之中,幸福、光明、快乐、乐观的一面在人生中总是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在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与时俱进。
权利、义务和责任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人的欲望得到满足、获得幸福的根本通途。但我们必须始终记住: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矛盾曲折地以分工、分化的方式进行的。在社会中,个人不过是社会的一员,扮演着社会中的一定角色,也可以说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零件、要素。
整个社会就是由角色不同、位置不同、作用不同的各个个人构成的,规定人们的角色、位置和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人们之间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交往和关系以及风俗、习惯、道德、传统、法律等。在社会中,由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及其他种种成文的、不成文的规章等规定了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个人如何活动,怎样地生活,应做或者不应做什么,能或者不能做什么,享有或不享有什么,都是受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定和制约的。一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体系是社会赖以成为社会,具有一定形式,得以有序、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运动、发展的前提。不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分工、分化的格局,人们就会成为乱糟糟的一团,那样的话,人类就会永远处于蒙昧的状态,发展不出文明。所以,建立、维护、优化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文明的进步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对于人生的幸福来说,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因而,对于个人来说,社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确实是自我幸福赖以实现的基石。但是,就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来说,也是对个人存在的一种限定,同样也是对个人幸福的一种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