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我们做人的道理,就在于不妨害他人的权利,自由自在地运用自己的身体。至于行其所好,忍其所欲,或事劳动,或事嬉游,或为此事,或务彼业,或则昼夜用功,或则懒散无为,终日蜷伏安寝,因与他人不发生关系,也就没有从旁议论其是非的理由。
与此相反,现在可能有人会发表议论说,“人们不问是非,只应按他人的心意行事,不宜提出本人的想法”,那就应该问问,这种议论究竟是否合理?如系理所当然,就应当能通用于一切人类居住的世界?兹特举例说明:天皇比将军尊贵,所以天皇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将军的身上,欲行却要他止,欲止却要他行,起卧饮食,都要将军依照天皇一己的意志来进行。将军又来限制手下的诸侯,把自己的意志,恣意加诸诸侯的身上。诸侯又以自己的意志限制大夫,大夫又用自己的意志限制属吏,属吏限制侍从,侍从限制步卒,步卒限制农民,到了农民,因下面再无人可供其限制,就感到为难了。要是这个议论本可通用于人类世界,并系基于当然之理,则按百万遍的道理①,经过循环,必然会返本还原。“农民也是人,天皇也是人,不必顾忌”,既然得到许可,农民以自己的意志任意加之于天皇身上,当行幸时要他休止,当居行宫时要他还朝,起居饮食,都要他按照农民的想法来做,废除锦衣玉食,但食麦饭葵羹,又当如何?这岂不是意味着日本人民并无控制其本人身体的义务,却有限制他人的权利?这也就等于说人们的身心完全异地而处,其身体恰如他人的灵魂所留宿的旅店。好比酒徒的灵魂挪装到酒量小的人身上,小孩子的身上存在着老人的灵魂,盗贼的灵魂借用孔夫子的躯壳,猎户的灵魂寄宿在释迦牟尼的身上,于是酒量小的任情痛饮美酒,酒徒喝着糖水高呼满意,年老的人攀树作戏,小孩儿手执拐杖和人应酬,孔夫子带着门徒去作盗贼,释迦如来拿着枪炮肆行杀生,这都是离奇怪诞而不可思议的事。如果把这些说成是天理人情,文明开化,就是三岁孩童也不难作出否定的答案。再者远自数千百年的古代以来,中日两国的学者们,都极力提倡上下贵贱名分之说,归根到底,无非是想把别人的灵魂移入我的身上,垂涕道来,谆谆于此,直到末世的今日,其影响所及,已经渐见显着,成为以大制小,以强凌弱之风,因之学者先生们就带着得意的颜色,神代的诸神、周代的圣贤在九泉之下也会感到满足。现在试就其影响所及,举一两个例子说明如下。
①百万遍的道理:指佛教徒手数数珠,念佛百万遍,这里说的是同一事物的循环往复。——校者
关于凭借政府的强力来压制人民的情形,已于前编论列,兹且略而不谈,只先就男女关系来说说。须知生存于人世间的,男的也是人,女的也是人;更就世间所不可缺少的作用来说,天下既不可一日无男,也不可一日无女,其功用确实相同。但亦有不同之处,就是男强女弱,如果健壮的男子和女人争斗起来,当然是男子获得胜利。这就是男女不同的地方。可是现在我们在社会上可以看到,如果有人凭借着力量来掠夺别人的财物,或者污辱别人,就要名之为罪人,处以刑罚。可是在家庭里,却有公然使人蒙耻忍辱,而无人加以责难的事实,又当作何解释呢?《女大学》①里写道:“妇女有三从之道,幼时从父母,出嫁从夫,老来从子。”②在幼时顺从父母,虽然无可非议,但是嫁后应该怎样来从夫,却不能不问。按照《女大学》的说法,纵然丈夫酗酒耽色,诟妻詈子,极其放荡淫乱,可是妇人仍然应该顺从。对于这个淫荡的丈夫,总要敬之如天,待之和颜悦色,尽管存有异议,亦不得牢记前怨。按照这项教条的旨趣,就是说淫夫也好,奸夫也好,既然已经结为夫妇,纵使蒙受何等耻辱,也不得不降心依从。只有不存于心,犯颜婉谏的权利,至于听从与否,那就完全在于淫夫的心意,也就是只能把淫夫的心意当作天命,除了听天由命以外,别无其他办法。佛书上说女人罪孽深重,其实从这种情形看来,女人一生下来,确实与犯了大罪的罪人无异。另一方面,对于妇女的责备则极其苛刻。《女大学》有妇人七出之条,明确记载“如犯淫乱,即令大归”的制裁,给与男子以很大的便利,这岂不又是片面的教条吗?由此可见,只是由于男强女弱,即基于腕力的大小,就树立了男女之间的上下名分的教条。
①日本封建时代的女训书,相传系朱子学家贝原益轩(1630—1714)所撰。——译者
②据考证:此语出于贝原益轩的《和俗童子训》,而非《女大学》所载。——校者
以上是就奸夫淫妇来说的。现在再来谈谈纳妾的问题。本来世界上男女出生的数量是差不多的,根据西洋人士的统计,男子的出生率较女子稍高,其比例约为男子二十二人,女子二十人。所以一个男子娶两三个女人,明明是违背天理,不妨直称之为禽兽。本来同父共母的人称为兄弟,父母兄弟共同居住之所称为家庭。今兄弟同父异母,一父而众母,怎能算得是人类的家庭呢?即依照家字的意义,亦复不能成立。纵令其楼阁巍峨,宫室美丽,但从我的眼里看来,却不得不认为它不是人的家,而是畜类的棚屋。自古以来,未听说过妻妾群居一家而能和睦无事的。妾也是人家的子女,为了一时的情欲却把她们当作禽兽来役使,搅乱一家的风纪,有害子孙的教养,流祸天下,遗毒后世,岂能不目之为罪人?有人或者会说:“收养众妾,果能处置得宜,也于人情没有妨害。”这是夫子自道的说法。倘若果真不错,那么,让妇女也收养很多丈夫,名之为男妾,给予二等亲属的地位,又当如何呢?如果纳妾而能善治其家,无害于社会大义,我当闭口不言,天下男子,可自为计。
又有人说:“蓄妾是为了有后,孟子不是说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吗?我的回答是:对于提倡违反天理,倒行逆施的人,即使是孟子孔子,也不必有所顾虑,仍当视为罪人。娶妻而不生子,怎么就认为是大不孝呢?这真是故甚其词,只要稍具备人心,谁能相信孟子的妄言?所谓不孝,是指为人子者做出了背理的事,使父母的身心感受不快。在老人的心理,当然是喜欢抱孙的,可是不能因为孙子的诞生稍晚,便认为是儿子的不孝。试问天下做父母的,那有在儿子缔结良缘,获配佳妇以后,因为恨他们没有生孙子,而叱骂其媳,鞭笞其子,或竟要把他赶出家门呢?世界虽大,却也没有听到有这样奇怪的人。这些实在全是谬论,无庸辩解,各人自问其心,自可得到回答。
孝顺父母,本来是做人的当然之理,假如遇到老者,即使是陌生的人,也应该殷勤致敬,何况对于自己的父母,岂能不尽其情?人们尽孝的动机,既非为利,也非为名,只因他们是我的父母,就应当以自然的诚意,来尽孝行。从古以来,在中国和日本,劝人行孝的故事很多,以“二十四孝”为最着名,这类书籍,不胜枚举。但其中十之八九,是劝人做世间难以作到的事情,或者叙述得愚昧可笑,甚至是把违背道理的事情誉为孝行。比如在严寒中,裸体卧在冰上,等待融解,这是人们所不能做到的;又如在夏天的夜里,把酒洒在自己的身体上,以饱蚊蚋,免得蚊子再去咬他父母的身体。如将沽酒的代价来置备蚊帐,岂不更为明智?再如不从事可以奉养父母的劳动,到了无法可施时,却将毫无罪过的赤子挖洞活埋,象这样的人直当认为是魔鬼、蛇蝎,其伤害天理人情,达于极点。前引“不孝有三”之论中既认为不生子是大不孝,现在却又将生下的儿子挖洞活埋以绝其后,究竟怎样做才算是孝行,这岂非前后矛盾的谰言?总之这种劝孝的说法,其目的是严责为人子者,以正父子之名,明上下之分。
第1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