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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另录“一条鞭”征收章程於左:
台北府正堂雷为札饬事,案奉清赋总局札开:奉爵抚宪札开,据淡水县知县汪兴禕具详,请将淡属大租户额租作为十成,以四成贴小租户完粮,仍准大租户开明租额,报县立案给单执凭,请给示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核给告示札发淡水县遵照办理外,合并札行;札到该局,即便一体通饬各属仿照办理!计粘抄示稿等因。查此案先据淡水县汪令详同前情,当经批示在案。兹奉前因,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计粘抄示稿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扎饬;为此扎仰该县官吏即便遵照办理。毋延!切切!此札。
计粘告示抄一纸。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札。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属田园课赋,民间向有大、小租户承粮纳赋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赋额从前所徵银、米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後,归“一条鞭”办法;业经通行示谕在案。现据淡水县知县汪令兴禕详称:各乡验契诸单将竣,应行启徵新赋。遵查淡水属向有大、小租户承粮名目,亟须分别办理。现给丈单归小租户执领,亦改归小租户完纳,深合就田问赋之义;唯大租户既不纳粮,若照旧额收租,未免太觉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妥议章程另行详办外,所有隆恩、官庄、拳和庄正耗以及汉业户、番业户、番丁私口粮、养赡租七款名目,请自光绪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额租作为十成,以四成贴给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仍令小租户转向佃人将大、小榖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单、钱粮俱归小租户经手,大租户无可执凭,将来时远年湮,恐无稽考,易启争端;仍准大租户随时照章开明田根大租数额,报县立案,由官核明,另给印单为凭,以照信守等情,详请批示前来。查淡辖各项田业既归小租户承粮,该县议令大租户贴给四成,事属公允;除详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小各租户知悉:尔等务须遵照此次定章,统以大租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粮,不得丝毫争执;如敢玩违,定行究办。其抄封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另议章程并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新竹县正堂方为示佃交纳事,照得全台清赋改徵钱粮,上田正、耗、补水平余一切在内,每甲征收番银三两零,中田二两五钱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递减;上园照中田征收,以次递减,均归小租户完纳;案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租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其余六十石,仍归大租户照收。小租户完纳钱粮,一俟开徵之日,即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於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毛蒂欠。现当收租开徵之时,诚恐各户未尽周知,未免观望延宕;除谕饬遵办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各田主、佃户等知悉:尔等如有历年应纳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纳六成;其余四成贴与小租户包完钱粮,赴柜完纳,该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务各遵照办理;上完国课,下安恒产。该小租户亦不准故意欠粮抗租,致乾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各项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给。
户口
民丁、番丁,本同一视。有司编其数而报诸部,曰烟户。男十六曰丁,未成丁曰口;女则总谓之口。丁系於户,计丁输赋,名为丁银;台湾昔时有之。至乾隆十三年,则就丁银配入田园,使业户输之。盖丁无常而田有定,俾贫民无追捕之忧,亦保赤意也。嗣後田园日开而日广,租赋年升而年多,丁银之例因而裁焉。夫民为邦本,招携有道,则远近皆来;婚姻以时,斯生长倍众。果其爱民如子,将见大生广生;富教之商,当必继庶而请矣。是可即堡内之户口,统番丁、民丁而开列於左:
苑里堡界内,统计三街长、六庄长;三街、四十二庄。户数四千一百一十六,男一万零七百七十八、女九千七百六十六;合共丁口二万零五百四十四。
苑里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四庄;户数计共五百零七,男一千一百一十七、女一千零九十二;丁口计共二千二百零九。
苑里街:户数三百三十一,男三百六十六、女四百零二;计丁口七百六十八。
北势庄:户数一百七十,男四百六十三、女四百三十五;计丁口八百九十八。
瓦窖庄:户数三十五,男九十八、女九十七;计丁口一百九十五。
水头庄:户数八,男一十七、女一十三;计丁口三十。
客庄(又名永兴庄):户数六十三,男一百七十三、女一百四十五;计丁口三百一十八。
房里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三庄;户数计共三百六十三,男八百十九、女七百三十六;丁口计共千五百五十五。
房里街:户数一百一十,男三百四十一、女二百六十四;计丁口六百零五。
西势庄:户数四十八,男一百六十三、女一百八十三;计丁口三百四十六。
海口庄:户数八十一,男二百三十六、女二百二十;计丁口四百五十六。
苑里港庄:户数二十四,男七十九、女六十九计丁口一百四十八。
猫盂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六庄;户数计共四百四十,男一千零一十九、女七百九十五;计共丁口一千八百一十四。
猫盂庄:户数一百一十三,男二百零九、女二百四十七;计丁口四百五十六。
山柑尾庄:户数一十六,男四十二、女三十五;计丁口七十七。
社苓庄:户数八十八,男二百一十二、女一百五十八;计丁口三百七十。
山柑庄:户数一百零六,男二百五十六、女一百五十八;计丁口四百一十四。
公馆庄:户数一十一,男二十九、女三十八;计丁口六十七。
虎尾藔庄:户数一百零六,男二百七十一、女一百五十九;计丁口四百三十。
田藔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五庄;户数计共五百零九,男一千二百六十五、女一千一百五十六;丁口计共二千四百二十一。
田藔庄:户数一百五十,男三百八十五、女三百六十五;计丁口七百五十。
苑里坑〔庄〕:户数一百二十,男三百零七、女二百九十九;计丁口六百零六。
旧社庄:户数九十一,男二百零四、女一百八十八;计丁口三百九十二。
青埔庄:户数六十八,男一百二十二、女一百零六;计丁口二百二十八。
芎蕉坑〔庄〕:户数八十,男二百四十七、女一百九十八;计丁口四百四十五。
山脚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四庄;户数计共三百二十一,男九百零四、女七百七十六;丁口计共一千六百八十。
山脚庄:户数九十五,男二百二十九、女一百八十八;计丁口四百一十七。
南势林〔庄〕:户数一百零五,男二百七十、女二百五十五;计丁口五百二十五。
石头坑〔庄〕:户数一百零三,男二百八十九、女二百三十九;计丁口五百二十八。
水圳头〔庄〕:户数一十八,男五十一、女三十九:计丁口九十。
顶五里牌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五庄;户数三百四十六,男九百三十一、女八百七十一;计共一千八百零二。
〔顶〕五里牌〔庄〕:户数八十二,男二百一十七、女二百零四;计丁口四百二十一。
隘口藔〔庄〕:户数四十二,男一百二十六、女一百零八;计丁口二百三十四。
六尺埔〔庄〕:户数三十三,男八十五、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五十三。
南和庄:户数九十七,男二百八十七、女二百五十七;计丁口五百四十四。
大坪顶〔庄〕:户数九十二,男二百一十六、女二百三十四;计丁口四百五十。
通霄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六庄;户数八百二十二,男二千二百二十四、女二千一百二十三;丁口计共四千三百四十七。
通霄街:户数二百五十四,男六百六十八、女七百零四;计丁口一千三百七十二。
通霄湾〔庄〕:户数一百六十一,男三百九十七、女三百九十九;计丁口七百九十六。
梅树脚〔庄〕:户数八十九,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计丁口四百二十八。
南势庄:户数六十七,男一百八十九、女一百四十七;计丁口三百三十六。
北势庄:户数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九;计丁口三百。
圳头庄:户数七十七,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三十;计丁口四百五十八。
福兴庄:户数一百二十七,男三百五十三、女三百零四;计丁口六百五十七。
内湖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五庄;户数五百一十二,男一千五百六十五、女一千三百八十三;丁口计共二千九百四十八。
内湖庄:户数一百一十九,男三百二十九、女三百二十五;计丁口六百五十四。
北势窝〔庄〕:户数一百五十九,男四百三十、女四百零七;计丁口八百三十七。
乌眉坑〔庄〕:户数一百二十六,男四百九十一、女三百六十四;计丁口八百五十五。
枫树窝〔庄〕:户数八十三,男二百四十三、女二百一十九;计丁口四百六十二。
通霄社:户数二十五,男七十二、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四十。
白沙墩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四庄;户数三百九十六,男九百三十四、女八百三十四;丁口计共一千七百六十八。
白沙墩〔庄〕:户数二百五十四,男五百六十三、女四百五十六;计丁口一千零一十九。
新埔庄:户数六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二百一十;计丁口三百八十四。
三窝口〔庄〕:户数四十一,男一百一十五、女九十;计丁口二百零五。
四窝口〔庄〕:户数三十二,男八十二、女七十八;计丁口一百六十。
计开:一、声明猫盂庄长管辖下六庄内,附田心仔庄、水柳仔庄、柯仔林庄户口。一、声明田藔庄长管下五庄内,附古亭笨庄、大埔庄、水柳埤庄户口。一、声明山脚庄长管下四庄内,附铳柜仔、新厝仔、山柑坑、社苓、瓮仔坑户口。一、声明〔顶〕五里牌庄长管下五庄内,附番仔藔、下湾仔、盐馆埔户口。一、声明内湖庄长管下五庄内,附桔仔窝、竹坑户口。一、声明通霄街长管下一街、六庄内,附公馆、新庄仔庄、大湳、粪箕窝、九层窝、五份埔户口。
一、声明白沙墩庄长管下四庄内,附内湖岛庄户口。
谨按以上所列庄名,皆系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错落之家,虽有土名,概不另录;止就附近之区,隶其户口,取简而赅之义也。各处民、番杂居,番社而民托焉,民庄而番处焉;参伍错综,难分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