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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法家之所患,在魁柄下移。移者成于从横之辩言,其上则雄桀难御,不可以文法约束者为特甚。故韩非所诛,莫先于务朋党、取威誉。其在蒿莱明堂之间,皆谓之侠。
葛氏亦法家也,行诛于从横,而彭羕、李严丽于流辟。夫刘封雄桀之次耳,夺孟达鼓吹,守山郡不发兵,罪也。而葛氏特以刚猛难任,不可用于易世之后,劝先主除之。是杀之以其罪,杀之之情则不以其罪也。
如羽,世之虎臣,又非封等伦也。功多而无罪状,除之则不足以压人心,不除则易世所不能御,席益厚而将掣挠吾大政。故不惜以荆州之全土假手于吴人,以陨关羽之命,非媢之也。一国之柄,无出于二孔;出于二孔,其所举虽是,而宰相因以不能齐人心、壹法令,则国已分裂矣。虽杀之而疆易侵削,终不以易内讧。《韩非内储说上》七术:卫嗣君之时,有胥靡逃之魏,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谏曰:“夫以一都买胥靡,可乎?”王曰:“夫治无小,而乱无大。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诸葛立意,盖亦同兹。大氐法家之旨,宪令为重,而都邑为轻,古今一也其故事则有萧何之戮韩信。何公用之于韩信,而葛氏阴用之于关羽。法家之竭忠亦瘁矣,亦其所以为小器焉尔。
吾读《梁父吟》言“二桃杀三士”。事见《晏子春秋》。《梁父吟》云:“一朝被谗言,二桃杀三士。”称谗言者,特婉辞尔。终云“谁能为此谋?国相齐晏子。”是嘉晏子之杀三士.明矣葛氏少时盖诵习之。大史公曰:陈平宰割天下之志,见于俎上。乌乎!若葛氏者,其志亦见于诵诗矣。
刑官第三十七
西方之言治者,三分其立法、行政、司法,而各守以有司。惟刑官独与政府抗衡,苟傅于辟,虽达尊得行其罚。
昔者周公以《立政》为宪法,其言曰:庶言,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卒事而告大史曰:“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此其刑官殊于百工之征也。欧洲法家之训日;“王者无恶,神圣而不可侵。”王者无恶,以有事则与大臣分署也。神圣而不可侵,以其严威深閟也。
今是卒暴小忿,奋佩刀而刃人,及其略夺妇女以为嬖御,法国柏尔奔朝多有之大臣所不署,严威所不扶。此谓匹夫之恶,其训不可用。而法律不箸其条,独以侵人田器,予其请求。西方以田器兴讼者,若讼君则曰“请求”此虽立宪。犹恣人君,使得以一身为奸盗不轨也。
申无宇陈《仆区》之法,而楚子谢罪。孟轲陈古义,瞽叟杀人,则咎繇得执之。夫以大上之尊,而犹不免于五咤,使舜妄杀人,则治之等是矣。中国以专制名,尚制是术。彼欧洲则阙者,何也?
凡法至于辞穷,不欲其避忌区盖,宁颂言之而变其治。是故司市之令,“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注:“此王国之市,而说国君以下过市者。诸侯之于其国,与王同,以其足以互明之。”释曰:“此王国之市,若直见王后、世子过市,则不见诸侯以下。今以王国之市而见诸侯以下过市,足得互见王以下过市,故云互明之也。”据此,是王后过市,亦加罚也自夫人以下,皆行其罚,而国君独贳贷乎?赦刑人者,非谓其肆大眚也。以国君之故,而使鸱义矫虔者得以不诛,则君之与于鸱义矫虔甚矣!其行罚又甚也。
难者曰:望夷之事,二世见当以重法者,投鼠而不忌器之效也。今子陈是则奈何?
曰:夫秦以不能自守其宪度,使二世得恣己意以族大臣,故赵高得报之。报之者,赵高起于熏宦,非刑官之行法也。使刑官得夙行其法,纠帝之小愆,则二世必不得恣睢以陷于弑,何高之足患?且奸劫之臣,加刃于乘舆者,彼庸必有辞乎?自《周官》之法废,而谴呵不行于上。吾则与之莎随以道古。江标曰:“古有象刑,意者专以惩人主欤?”
定律第三十八
杀一人不以其罪,圣王有向隅之痛,是故持仁恕之说者,必曰省刑。西人效之,几于刑措。虽然,殃咎者,人主与执法之吏所宜任也。苟诛杀而当,虽少憯酷,犹足以庇民,何取于省?夫中国所患,非刑重之失也,特其米盐琐细,罪不至死,而必致之弃市磬首者,为可灭耳。
若夫贼杀略人之辟,吾伏以质,而美人震之以雷霆之气,非有殊也。昔之人,狃于肉刑者,以笞箠不足征;狃于笞箠者,虑肉刑之憯毒。其害于民无既,黥首刖足而愈无所耻。夫笞箠与肉刑,特以为轻重之剂;而民之惩与不惩,非笞箠肉刑之所能与也。病至于髓理,饮以乌喙、大黄,使人瞑眩而病已;刺以长针,灼以槁艾,使人财有汗而病亦已。故病之赖以治者,非药石之轻重为之也,中其害气也。刑亦有中。
昔明之制律也,请爵文臣以公侯者死。今法仍之,曰文臣无大勋,请爵以公侯者死。夫《明律》之所甚于公侯者,虑其拥柄震人主耳。今因袭其旧,而独弛禁于大勋之文臣。若虑其震主,则大勋者愈益甚也;若其不虑,则令可剟也。畔违本意,使名实相贸,如是者众。故有司持法则失情,持情则失法,进退无所持,则迁延以缓其事。故法之不足以惩民者,非轻重为之也,紾戾之使必不可行耳。儒者不究其实,而慕泰西轻刑之名,欲并断斩去之,谓可以仁恩感下民,斯已过矣。
虽然,律令则不可以不定。夫减死一等,即为军流,其重者乃入于胥靡。胥靡非义也,且不恒有。以军流治罪人,不过出乡,其为患苦也浅,不足以惩,故稍重者不得不入于死。愚以为古有圜土,今律与西法皆有监禁。监禁者,绝阴阳之气,违日月之明,若入幽谷,其愀戚过军流远矣。军流可以狃忕为奸慝,而监禁绝之。且当其禁时,穷无余思,吟呻以求反本,斯其悔过也亦易。是则不伤肌肤,不折筋骨,而可以使民惩创。故大辟之科条,冗滥者宜代以是。此革重而之轻也。
今兵律虽设,军中科罪,皆制于大将,虽上亦许以便宜从事。何者?不如是不足以肃士卒也。愚以为士卒之骚扰,非合群不足以成。其在胥役,则借一人之力,骫更文法,以罗织人罪。其戕贼下民,百倍于士卒。若卒设曹掾也则已,曹掾未设,则胥役之生死,宜制命于长官。虽一邑之令,皆得以便宜论决。此革轻而之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