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与丹麻尔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兰国十六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约五十二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塔城记约十条。
四年,与法兰西国立更定商船完纳船钞章程。
又与比利时国立约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与英吉利国立长江通商章程七条。
又与意大利亚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换约文凭一件。
七年,与米利坚国续增条约八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并立陆路章程详细办法十二条,又科布多边界约志三条。
又与奥斯马加国立约四十五条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奥俄罗斯国立乌里雅苏台界约二条、塔城边界牌博约志三条。
十年,与日本国立修好条约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补译乌苏里河东界俄文约记。
十三年,与秘鲁国立条约十九条。
光绪二年,与英吉利国在烟台会议条约三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订定古巴华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与米利坚国续修条约四款,另附条约四款;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续修条约十款、善后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国换约展限凭单一件。
七年,改订中俄条约二十条、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条。
又与巴西国在天津立约十七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立伊犁界约三条、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九年,与俄罗斯国立塔尔巴哈台界约七条、科布多界约五条,又增改喀城界约四条。
十年,与俄罗斯国增立喀什噶尔界约十条。
十一年,与法兰西国在天津立约十款,在京互换。
又与日本国会议专款三条。
十二年,与法兰西国在京立约十九款,名曰“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与法兰西国立界约五条,内有未定商约九条;均在京画约。
又与葡萄牙国立条约五十四款、会议专约三款。
摧税
咸丰十一年议准:征收子口税,须择紧要处所设立关卡;系专指洋贷进口、土货出口而言,非土货出口复进口可比,自应设卡征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断。总期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议准:洋商运货,由出口之关给发总单,至所过通商之口如起卸货物,由该船主将总单呈关查验,方准起货。
四年议准:洋税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库,由户部奏销;其余扣还洋款。现在扣款既清,即从二十二结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关所报之第一结为始,嗣后各关以三个月为一结),除解部库外,仍留存各关以备各项要需。
第5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