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清会典台湾事例>第54章
十三年奏催:广东省设水陆师学堂,曰博学馆。水师学英国语文,分管轮、驾驶两项;管轮堂学机轮理法、制造运用之法,驾驶堂学天文、海道、驾驶攻战之法。陆师学德国语文,分马、步、枪炮营造三项。天津、大沽、威海卫分设水师学堂,专管驾驶、管理学生功课及武职应行考校事宜。
出使
光绪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抚等各举所知堪备使才者,恭候简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是年,出使驻英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二人。
又设新加坡总领事一人(原设领事,今改)。
又出使驻美、日、秘三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月给俸薪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弇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翻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四等翻译官,月给俸薪一百五十两;领事处翻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实用实销。出使大臣及参赞等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应给整装、归装银两,各按照三个月俸薪数支给。
四年奏准:非实任一、二品大员及有应办紧要事件,毋庸加“全权”字样。
是年,出使驻英、法二国一人,无副使。
又出使驻俄国一人。
又设日本国神户、大板正理事一人,长崎正理事一人,横滨、筑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设金山总领事一人,古巴总领事一人、领事一人,嘉理约领事一人,马丹萨领事一人,檀香山领事一人。
六年,出使驻英、俄、法三国一人。
又停派驻美、日、秘三国副使。
七年,停派驻日本国副使。
九年,设纽约领事一人。
十年,出使驻英、俄二国一人。
十一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二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三年,设大坂副理事一人、筑地副理事一人、箱馆理事一人。
交涉
条约
康熙二十八年,与俄罗斯国通商,议定黑龙江约六条。
雍正五年,与俄罗斯国立恰克图界约。
乾隆五十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恰克图市约五条。
道光二十二年,与英吉利国道商,在江宁立约十三条。
二十四年,与米利坚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四条。
二十七年,与瑞典那威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三条。
咸丰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条。
八年,在天津与俄罗斯国立约十二款,英国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条,米利坚国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兰西国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补遗六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瑷珲城约三款。
十年,在京续立条约:俄罗斯国十五款、英吉利国九款、法兰西国十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立黑龙江定界记文。
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立通商税务公会条约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与英吉利国在长江各口暂订章程十二款并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与俄罗斯国立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