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年议准:福建省内地及台、澎战哨船届修之年,分案估报;经管官弁将应修之船于届期后一月内驾赴本厂,承修之官验明收管。其估报核题,内地限一月,台湾再展限两月。倘不依期解厂,该督即将经管官弁参处;如船已到厂而承修之官不即验勘、勒索收管并逾限不行覆题,致迟误船工,将承修之官照例参处。
六年议准:闽省战船桅木,仍令各道采办。除台湾远隔海洋,仍循旧例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州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州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
八年议准:福建省修造战船津贴银,福、泉、漳三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三十两,大修加一百二十两、拆造加一百十两;台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十两,大修加百两、拆造加九十两。
十二年覆准:闽省台厂修造战船,照内地例给予津贴并另加三分外,再加运费银二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闽省裁汰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四号,后营“清”字十四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十七号,铜山营“纪”字十六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十二号,右营“固”字十四号、十五号,澎湖协右营“宁”字十三号、十七号、十八号,台协中营十七号、十八号等十二船;并将澎湖协左营“绥”字十八号一船拨补右营,台协右营“波”字八号一船拨补中营,以应操防。
嘉庆十五年,台湾厂“善”字号大同安梭船九只裁汰。
二十三年覆准:台湾厂添造“知”、“方”二字号守港八桨等船三十二只奉部准销之工料,以一半为正价;尚余一半,内以七成为津贴、三成为另加。嗣后如从新造补前船,应即照数核计;并原准之加二运费,一并给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谕:‘孙尔准等奏“巡洋兵船请酌量分别裁改”一摺,台湾洋面,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须因时制宜,方资驾驶。据该督等查明台、澎水师各营原存战船,内“善”字号船只过于笨重,“知”、“方”两字号船只不利水深,均于巡防不甚得力。查有白底艍船,驶风折戗最为灵便;以之追捕,可期得手。请酌量分别裁改,自系实在情形。着照所请,将“善”字号船九只并“知”、“方”两字号船三十二只一并裁汰,照商船白底艍船式样另造三十二只,以抵“知”、“方”两字号船之额;合计台、澎各营战船,足数应用。该督等即饬台湾厂、道将旧船估变,完解司库报拨;雇觅工匠,赶紧估计造办,以资配缉’。
十五年奏准:将台湾道厂未经修造战船改为拆造十七只,再于历年遭风击碎、延未详题造补船二十三只内拨出十三只,共船三十只,添设府厂,分作五年造办完竣。其改为拆造之十七船,仍按原届年限请领银两;不敷之项,归于台湾道、府、厅、县分作十四年匀捐归款。尚有应行造补船十只,仍归道厂带造。至道厂年例大、小修及拆造船只,仿照内地各厂奏准月修章程,每年修造船十二只,闰月加修一只。
同治六年奏准:福建台湾镇在澎湖添设广艇一只、安平添设广艇二只、沪尾添设广艇二只、并鸡笼改造龙艚船四号,兼巡鹿耳门、旗后、东港、鹿港各驻二号,笨港、下湖、布袋觜各驻二号,艋舺驻五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浮梁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境内淡水溪、湾里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处水深湍急,徒涉为艰;每处设渡船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都察院
宪纲
谕旨
乾隆二十九年谕:‘御史李宜青“条陈台湾事宜”一摺,所奏应行与否,且不具论;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体。该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职分所难诿。第同差满、汉二员,考成均属一体;见闻所及,理宜和衷共酌,会衔入告。即意见略有参差,亦应据实声明,专摺奏请。乃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同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耶?李宜青,着传旨申饬。至所奏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着交部议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六科
文职画凭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迁人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员领凭赴京师至该省,扣算限期;但各省会城及所属之府治距京远近不一,其凭限日期自应详加分别。……嗣后自京领凭赴任者,……福建之福洲、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选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见官员,将文凭封发该省督、抚验看给发者,除将发凭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应以得官省分与原籍、原任地方比较远近定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第5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