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清会典台湾事例>第50章
营房
各省营房
嘉庆四年,台湾添设兵丁,建造营房三百二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地方建校场演武厅共十四间。
十七年,福建省台湾镇竹堑守备旧署改为台湾北路协标右营游击衙署,其竹堑守备移于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于镇标右营调拨千总、把总、外委各一员、步战兵二百名,于大甲地方建守备、千总、把总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四十间,并军装火药库局、演武厅、箭道亭。裁台湾镇标左营把总一员、战守兵六十名,移扎铜锣湾;建把总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间。又拨台湾镇左营外委一员、战守兵四十名移扎斗换坪,建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八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军火
铸炮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获其所制炮,铸以铜。前弇、后微丰,口形如钵;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长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为龙文双钮,可贯绳悬之。用药自一斤一两至十斤、铁子自二斤二两至二十斤。炮车全。
火药
乾隆十三年议准: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商代售;饬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余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谕:‘磺斤采自山中,如果开采时毫无透漏,则该省民人制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药,又从何而来?即此次贼人枪炮内所用火药不少,岂尽由抢夺所得!可见开采磺山,虽派员驻扎,仍不能保无透漏。此事惟在该督、抚等平日严加查察,总期先于军营无亏;即或民间铺户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绝,亦当防其太甚。至台湾地方向产磺斤,前据逆匪林爽文供称“将墙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里私换硫磺,配作火药”等语。生番山里既产硫磺,则奸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换或帮同偷采,亦未可定。现据福康安奏:将台湾民间私用鸟枪撤回烧毁,改铸农器;而私换硫磺及偷采之弊,尤应严切查禁。着传谕福康安,务饬该地方官严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纵;并着李侍尧、徐嗣曾各于内外时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福康安奏:‘军营存剩火药、铅弹,现建火药局配留应用;余俱运回内地。至闽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县郭车乡矿产尽足敷用;已将淡水磺山封闭’。奉旨:‘所办均为妥协;即照所奏办理。其磺斤一项,既查明上杭县地方所产已敷各营军火之用,则台湾淡水磺山自不必复行开采。现经福康安等严行封禁,但恐该处仍有私行偷采及官吏等庇纵透漏情事,并责成巡查之将军、督、抚一体严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参奏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准:台湾淡水厅开采硫磺,以资军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器
嘉庆五年奏准:崇文、朝阳、东直、安定、德胜、西直等六门存储木镶铜炮十一位,东便、右安、广渠、西便等四门存储台湾浑铜神功、铁神机、神枢等炮三十七位,交造办处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谕:‘台湾水师关系紧要,前经玉德等奏请添造梭船三十只;当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项船只应配大小炮位,据玉德等奏称“查明水陆各营并无余炮堪以抽拨”;着照所请,即行动项如数制造,以资缉捕之用;照例核实报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船政
战船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设一厂,福厂,委粮驿、兴泉二道轮年监修,漳厂委汀漳龙道监修;其两厂监督副、参将遴委之营弁均报部。台湾水师等营战船,于台湾设厂,文官委台湾道、武官委台协副将会同监督修造。
七年议准:福建省金门、海坛二镇战船,另于泉州设厂,专委兴泉道:福厂,专委粮驿道监造。其泉厂协办武官,于金门、海坛镇标游击内遴委。
十一年议准:直省修造战船报销限期,直隶限以四月;福建台湾限以十月,其余各厂限四月;山东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广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广东琼州限六月,其余各厂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