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
福建
福建盐,行西路延平府、建宁府之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五县、邵武府、东路福州府之罗源、古田、屏南三县、建宁府之松溪、政和二县、福宁府、南路福州府之闽、侯官、长乐、福清、连江、闽清、永福七县、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惟台湾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湾府兼管,官收官卖,以闽浙总督总理、福建盐法道专理(谨案:旧系盐驿道,雍正十三年驿传事务归于粮道管理,盐驿道改为盐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原定额余盐斤之外,所有埕底泥盐带土刮收,每年约可得二万石,拨台湾、凤山、嘉义、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厅县销售;每年应征课银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二厘,按数征输,入册奏销。如有缺误,照例参处。
嘉庆二十年覆准:台湾府噶玛兰每年额盐七千石(由府场拨运),每石征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征番广银二千三百一十两,折给兰境兵饷;其晒价,即于课本内支销:责成该通判经理。如销征缺额,着落赔补;仍将经征职名,造入奏销册内报参。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府匀销内地南靖、长泰二县引盐。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湾府属加征课厘银一万八千五百两,归于正课奏销册内另款开列,一并核计分数考成。其旧额应征正、溢两课银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九两零(内正课银四千五十两二钱八分三厘、溢课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五钱九分九厘),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核计考成;每年分造台湾正、溢两课清册,随同奏销报部。
又定:台湾府属洲南、洲北、濑东三场盐斤(每担一百斤,加耗盐十二斤)、濑南、濑北两场(每担一百斤,加耗盐二十四斤)〔盐斤〕,俱遵用部颁新法。
又定:台湾府暨府属云澳帮地方,由商认纳课银,不行盐引。台湾府(征盐埕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有奇、赢余银六千八百七十四两五钱有奇)、云澳帮(额课银一十九两七钱有奇、赢余银三百八十两二钱有奇)共征盐埕等银一万三百九十九两八钱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关税
闽海关
额税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赢余十一万三千两。凡商船出洋及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疋、件、条、把、个、块,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船税按梁头尺寸: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一年两次征收。至各县小商、渔船仅在近地贸捕,除照海船梁头减折丈尺外,每尺征银三钱至五钱;内有一年两次征收者,有一年一次征收者(旧例因海船不除水沟,丈量梁头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征银五钱;一丈以上至二丈,一两;二丈以上,二两:额课稍重,舟民措纳维艰。雍正七年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新造、新归各船,亦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寸画一减折)。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福建糖船至厦门发卖者,令赴该关纳税;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在厦门停泊者,免其输税。
直省关差
同治三年,福建台南地方设打狗口海关,归巡抚管理。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沪尾、打狗两海关税务,改归台湾巡抚监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第1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