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清会典台湾事例>第15章
常平榖数
乾隆五十二年议准:福建诸罗县改为嘉义县,常平仓仍额存榖五万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丰年备储
雍正十一年议准:福建台湾凤山县积榖,酌拨十万石赴福、兴、漳、泉四府分储;来岁将平粜银发交台湾,秋成采买还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备仓储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除常运平粜米五万石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备储;若遇台湾丰年,酌量加运。
七年奏准:台湾粟石,止可存储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兹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余石价银七万三千四百余两内,抽拨采买,运到漳、泉二府:永为定例。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仓储,不能不仰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三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拨用,即于实储四十万石内动拨;将藩库现存银随时发交台湾买补足额,仍将买补榖数、价值分析造报。至运保搭运商船已至内港因驾驶不慎、船被阁损、漂失米榖及虽在外洋遭风、其船无实在击碎形迹、舵工水手皆存、牌照无失者,概不准豁免;仍着落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其有在外洋遭风、舵工水手漂失无迹及在外洋横礁击碎、有实在形迹可验者,即具切实供情印、甘各结,先将商船遭风失水情形、米榖数目逐案咨部查核,仍俟岁终将应豁各船米榖汇案报题豁免:永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仓榖之外,别有储榖。如……福建之新设台湾仓,奏请备储四十万石,现存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资接济,皆不在常平额内;令各省督、抚照旧存储。
仓储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常平仓米榖杂粮,福建除台湾四县并屏南、连城、福安、大田、德化等县不准开报气头廒底外,其余各府州县收储已过三年、数在二万石以上者,每石报气头八合、廒底二合。
仓储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各省督、抚、藩司到任委盘仓榖,勒限三个月盘清结报,不准另扣程途日期。广东、甘肃统照三个月例限盘查,其地方道路远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台湾一府远隔重洋,藩司委盘该府属仓粮,亦准扣除程限。奉天并未设有藩司,即责成该管上司实力盘量,按照仓榖多寡、程途远近,定限一个月、两个月盘量结报。至藩司到任或与督、抚莅任同时、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盘查之际,均令并案办理。藩司到任甫经盘查,即遇升调,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暂时递行委署在三个月以内,毋须再盘;令新任藩司出结详报督、抚报部查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营仓积储
乾隆四年题准:福建省海坛、金门、澎湖、闽安、烽火、铜山等六镇协营共买榖二万石存储各镇协营,遇青黄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饷,扣除买补。共建仓四十三间所需工料,在于正项银内动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钱法
直省鼓铸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福建台湾建设郡县,颁发样钱,就地开鑪鼓铸,背铸清、汉字“台”字。
三十一年,停广东及福建台湾铸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钱价日贱,暂停宝福局鑪鼓铸。
咸丰三年奏准:福建省宝福局添设两鑪,鼓铸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一百各项大钱;当十者重五钱、当二十者倍之,当五十、当百者如数递增。其原设四鑪,仍按卯鼓铸常钱,并准民间缴铜赴局易钱以资铸造。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饷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铸钱万余串运至台湾,搭放官兵月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