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准:闽人往番年久,准其携带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遗妻子等许其在番亲戚、故旧带回。若无亲故,许将故父乡贯族属并随带人口书单,交给船户齎回,入口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按单点验,将单转发本籍,令族属保领。如无保领及姓名互异,即行究治;其所带回妻妾,不许别嫁,以杜拐贩。
——以上见“钦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赋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新辟噶玛兰地方垦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园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亩三分一厘为一甲)。田,每甲征租榖六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征租榖四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垦熟田九十五亩有奇,园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征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征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余租。
咸丰元年奏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垦透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零,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则田,每甲征租六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余租四石六升零;园,每甲征租四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征本色;余租,每石折番银一圆。下则田园,止征供耗,免纳余粮。自道光二十八年为始,归于奏销册内入额造报。
光绪十三年覆准:台湾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配征;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征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征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亳三丝二忽。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其下园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减二成,下下园照下下田递减。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随征耗羡
福建各府、州属每两收耗一钱,台湾丁钱每两收耗七分;秋屯粮米每石收耗米一斗,连并余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东界内山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现令丈出已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内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此外,未垦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废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例治罪,追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民人开垦田亩,与生番日久相安,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清查之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并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开垦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闲旷地方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
乾隆九年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润,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招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厘、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逐一查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执之案者,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厘;民产归民,番地归番。此后台郡大小武官创立庄产、开垦荒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一并议处’。
十一年题准:闽省台地绵亘二千余里,近山有水之处皆属膏腴,人力易施;种植之获,倍于内地。嗣后内地民人如有私买番地者,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照律计亩治罪;荒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其有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律严惩。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绪元年谕:‘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应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与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第1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