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流求与鸡笼山>第2章
一七、“潜确居类书”“琉球”。按“潜确居类书”一百二十卷,明陈仁锡(明卿)撰;刻成於毅宗崇祯三年(一六三○)六月,续订於四年(一六三一)九月,又明年(一六三二)六月始僝功。“琉球”,载“区宇”部“四夷”“东南夷”中。
一八、“明史稿”“琉球”。按“明史稿”三百十卷,清王鸿绪撰。初,圣祖康熙十八年(一六七九)诏修“明史”;至世宗雍正元年(一七二三),鸿绪以先後所辑纪传表志上之,“明史”始有全稿。初未畅行;迨鸿绪卒,其子收入“横云山人集”,题曰“明史稿”。所作“琉球”一传,显指今日之琉球,不似过去所记之馍糊不清矣。另有“鸡笼山”一传,见下文。
一九、“明史”“琉球”。按“明史”三百三十二卷,清张廷玉等奉敕撰。世宗雍正(一七二三~三五)中,廷玉受命就王鸿绪“明史稿”选词臣再加订正,直至高宗乾隆四年(一七三九)进呈。“琉球”一传,殆全袭“明史稿”,偶有增损一二字而已。“鸡笼山”传同,见下文。
二○、“续文献通考”“琉球”(三屿附)。按“续文献通考”二百五十卷,清乾隆十二年(一七四七)敕撰。仍从马端临之旧目,续辑宋、辽、金、元、明五朝事蹟。“琉球”仍列“四夷考”,并附以三屿。
二一、“续通志”“流求国”(毗舍邪)。按“续通志”六百四十卷,清高宗乾隆三十二年(一七六七)敕撰。其门目体例,一仍郑樵之旧。是书续记宋、辽、金、元、明五朝之事,而兼补唐代“纪传”;惟以“明史”新成,有明“纪传”未尝辑入。“流求”仍为“四夷传”之一,而将“毗舍邪”附入。
二二、“续通典”“琉球”。按“续通典”一百五十卷,清高宗乾隆三十二年(一七六七)敕撰。其门目体例,大体仍依杜佑之旧。所记续自唐肃宗至德之初(七五六),讫於明毅宗崇祯末年(一六四四)。唐天宝以後(七五六起),取材於“通志”、“通考”而有所增益;宋嘉定以後(一二二四起),取材於“续通考”而有所剪裁。“琉球”,仍载“边防”。另续有“三屿”一则,并收篇末。
二三、“东西洋考”“鸡笼、淡水”。按“东西洋考”十二卷,明龙溪张燮(绍和)撰。此书内容除本诸史籍外,间采邸报所抄传与故老所诵述,下及估客、舟人亦多借资。“凡例”有云:‘集唐所载,皆贾舶所之。若琉球、朝鲜虽我天朝属国,然贾人所未尝往,亦不掇入’。只记“鸡笼、淡水”,不载“琉球”,其故在此。鸡笼山、淡水洋又名东番,故其所隶“东洋列国考”下又加注“东番考附”。考其所记,多据陈第“东番记”。盖陈第於神宗万历三十年(一六○二)冬,尝从沈有容平东番,作有此记;“东西洋考”撰述在後,可知其所本。因将沈有容辑“闽海赠言”所收陈第之记录附,用资比校(并见本丛刊第一一九种及第五六种)。
二四、“明史稿”“鸡笼山”。说明见前。
二五、“明史”“鸡笼山”。说明见前。
二六、“续文献通考”“鸡笼山”。说明见前。“鸡笼山”,系附於“日本”之後。
二七、“续通典”“鸡笼山”。说明见前。“鸡笼山”与“琉球”同载“边防”。关於明代以前各种载籍所称流求、琉求、瑠求以及琉球等,是否系指今日之台湾,抑指今日之琉球?近数十年来争论未已。自明代以降,琉球之称已专属今日之琉球,而台湾亦渐以鸡笼山、北港、东番及台湾而定名焉。集刊有关各篇,备供有意研究前一问题者之参考。
再,清光绪间(一八七五~一九○八),仁和丁谦(益甫)着“蓬莱轩地理学丛书”,主谈边裔;自“汉书”“西域传”地理考证至清朝图理琛“异域录”地理考证,为一一疏通而证明之。是书於民国四年(一九一五),由浙江图书馆列於“浙江图书馆丛书第一集”刊行。因取其自隋以下历代史书有关流求与鸡笼山考证诸篇,作为“附录”。丁氏对於流求,系主“琉球说”,与柯劭忞主“台湾说”者异。附刊此等考证之文,亦属旨在提供参考,固无先入之见存在其间也。
本书之辑编,部分资料承曹永和先生蒐集补充;附此志谢。(吴幅员)
流求与鸡笼山
流求国
流求国,居海岛之中;当建安郡东,水行五日而至。土多山洞。
其王姓欢斯氏,名渴剌兜;不知其由来有国代数也。彼土人呼之为“可老羊”、妻曰“多拔荼”。所居曰波罗檀洞,堑栅三重,环以流水,树棘为藩。王所居舍,其大一十六间;琱刻禽兽。多斗镂树,似橘而叶密,条纤如发然下垂。国有四、五帅,统诸洞;洞有小王。往往有村,村有鸟了帅,并以善战者为之;自相树立,理一村之事。
男女皆以白紵绳缠发,从项後盘绕至额。其男子用鸟羽为冠,装以珠贝、饰以赤毛,形制不同。妇人以罗纹白布为帽,其形正方。织斗镂皮并杂色紵及杂毛以为衣,制裁不一。缀毛垂螺为饰,杂色相间;下垂小贝,其声如佩。缀铛施钏,悬珠於颈。织藤为笠,饰以毛羽。有刀槊、弓箭、剑铍之属;其处少铁,刃皆薄小,多以骨角辅助之。编紵为甲,或用熊、豹皮。
王乘木兽,令左右轝之而行,导从不过数十人。小王乘机,镂为兽形。
国人好相攻击,人皆骁健善走,难死而耐创。诸洞各为部队,不相救助。两阵相当,勇者三五人出前跳噪,交言相骂,因相击射。如其不胜,一军皆走;遣人致谢,即共和解。收取斗死者共聚而食之,仍以髑髅将向王所;王则赐之以冠,使为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