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抄黏一纸。
光绪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札(恒春县)。
出示晓谕事。
照得今总局现奉爵抚宪批——据新竹县禀,以“该县所有垦户领照后,或开辟不全、或全行任听荒废,至年久邻近农民自出工本为之开辟成业:在垦户,则有垦照为凭,即欲收回管业;在佃户,则所费工本实属不少,与凭空强占者不同。现在清丈之后,此等争界构讼之案,竟有数十百起之多。若凭垦照断与业户,则开者工本无归;如竟断与开辟之人,而有照管业者有所藉口:均非持平之道。议定以十年为期,以杜混争强占”各缘由;奉批:‘请领垦照本无捐费,既经领照又不开垦;经旁人开辟田园,仅持空照欲坐享现成厚利,断无是理。该县新议十年为期太远,着以六年为限;如在限外而无确据者,即行驳斥。仰清赋局给示晓谕,并饬该县遵照’等因。奉此,除饬遵外,合行出示晓谕。
为此,示仰该邑诸色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报领垦照者,务当将遵照此次爵抚宪批定限期在六年之内,即当将照内界址埔地一律垦成田园,照例报明升科管业;若领照不垦,将有地荒废至限外,一经旁人用本开辟成田,不得仅持空照坐享现成厚利,涉讼混争。倘敢故违,定即重究不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台湾镇札饬台湾改省后全台屯丁各归该管县营汛管带并归台湾镇统属
钦命记名总镇署福建台澎水陆等处地方挂印总镇统领镇海中军等营壮勇巴图鲁万,为札饬事。
本年五月二十日,准台湾道唐移开:‘案照台湾南、北各屯弁丁,向隶卑南、中路两厅专管;各弁中遇有升拔事故,由厅遴选,取造册结,照例送道会镇考验拔补。其番民户婚、田土讼事,皆由该厅审理。现在台湾改建行省、添设郡县,所有旧设之中路同知已奉裁撤,卑南同知改为台东直隶州。其全台屯丁,并奉每年按屯抽调,分班出防;未调屯丁,各归该县营汛管带:均归台湾镇统属在案。嗣后各屯遇有补革弁缺即由该县营汛照章遴选详办,其番民交涉讼案并由该管之厅、县就近审理,以专责成;业经敝道详明两院宪并咨台藩司在案。兹奉爵抚宪批:“如详办理,仰即移饬遵照;仍候督部堂批示。缴”等因。奉此,除分饬遵照外,合就移请。为此备移,请烦查照施行’等由。准此,除照会埔里社厅查照外,合行札饬。
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札(恒春县)
台湾府转行巡抚刘铭传具奏“台湾光绪十三年八月至十二月调委署代理州县各员缺”摺稿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行知事。
本年五月十五日,蒙本道宪唐札开:‘本年五月初九日,准台藩司移:“奉爵抚部院刘札开:’为照本爵部院于光绪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在台北府城会同兼管福建巡抚事闽浙督部堂杨恭摺具奏”台湾光绪十三年八月起、至十二月底止调署委署代理州县各员缺“一摺,除俟奉到朱批另行恭录行知外,行司即便移会台湾道转行查照。毋违‘等因。奉此,合就移请转饬遵照施行”等由;计黏抄摺稿一纸到道。准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札到该府,即便转照毋违。此札。计黏抄摺稿一纸’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
为此,札仰该县官吏即便遵照。此札。
计黏抄摺稿一纸。
光绪十四年六月初四日札(恒春县)。
(双衔)奏为汇报台湾光绪十三年八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委署知县员缺,恭摺仰祈圣鉴事。
窃准部咨:‘奉上谕:“各省州、县,无论奉调、委署、代理,着每届三个月汇奏一次。钦此”’。查台湾分省已定,所有光绪十三年八月起,以前奉调、委署、代理各缺应归闽省汇办;其自十三年八月以后,就台办理。兹查光绪十三年八月起、至十二月底止,所有台湾县知县沈受谦俸满、调取引见,遗缺以试用通判沈光绶署理;又署理恒春县知县程邦基撤任,遗缺以候补知县高晋翰署理:均经批准饬遵在案。
兹据藩司邵友濂具详前来;除咨部查照外,臣等谨恭摺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台湾布政使司通饬备价领用经征各款连单号批
钦命台湾布政使司邵,为通饬知照事。
案照台湾改设行省,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属经征各款统行解司。所有应用布库连单号批,先经札饬先期备价赴司请领,以资按款填解;并移准福藩司照抄各批式样移送来台,即经刊刷备领在案。合亟通饬。
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克日备价具领,派差来辕请领,以资填用。毋违。此札
光绪十四年六月初九日札(恒春县)。
台湾府行知台藩司详准巡抚养廉由台支送津贴仍由内地照旧支送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行知事。
本年五月十八日,蒙本道宪唐札开:‘本年五月初十日,准台藩司移开:“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奉爵抚宪刘批——本司详”抚宪养廉由台支送,其津贴仍由内地支送请示“缘由,奉批:’据详已悉。台地税厘无款可提,系属实在情形;本衙门津贴一项,应仍由内地照旧支送。仰候行福藩司暨福税厘局查照。缴‘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奉爵抚宪札饬并准福藩司备咨到司,即经议详咨覆在案。兹奉前因,合就抄详录批移知,请烦转饬所属遵照施行”等由;计抄详一纸到道。准此,除分行外,合就饬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所属遵照毋延。此札。计黏抄详一纸’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
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毋违。此札。
计黏抄详一纸。
光绪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恒春县)
第3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