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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名例(10条)
19。免官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於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议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据男夫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议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此二官并免,三载之後,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历任之官是也。若会降有馀罪者,听从官当、减、赎法。
20。免所居官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议曰:府号者,谓盛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之”。选司唯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
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後,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
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已任官,亲後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
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
议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於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後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
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
议曰:居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礻覃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
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议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盯受田,依百姓例”,各於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议曰: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即免勋官高者。
议曰: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後,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
21。除免官当叙法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议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故云”各从本色”。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
六载之後听叙,依出身法。
议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後,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间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一依出身法”,犯除名人年满之後,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听敕。正四品,於从七品下叙;从四品,於正八品上叙;正五品,於正八品下叙;从五品,於从八品上叙;六品、七品,并於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於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於此法者,听从高。””出身”,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准此令文,出身高於常叙,自依出身法;出身卑於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高者,听从高”。又,《军防令》:“勋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品於骁骑尉叙,三品於飞骑尉叙,四品於云骑尉叙,五品以下於武骑尉叙。”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後,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
议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
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徒用官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今被特责除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议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在有官爵,仍合授夫人、郡、县、乡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依高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因夫、子官爵,故不依降减之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
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爵无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免官者,三载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议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之後,入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勋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後,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後,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後,降先品一等叙。
议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期年听叙。称”期“者,匝四时曰期,从敕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後,不计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
议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九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二年徒,公罪不至三年徒。特敕免官者,叙法一同免所居官,期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官”。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於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议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勋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职事、勋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护军叙。此是”各听依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於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馀有历任官者,各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
议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馀有历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当之。
议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勋官、职事二官,先以高者当。假有前任六品职事及五品勋官,先以勋官当;若当罪不尽,亦以次高者当,不限勋官、职事。
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议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当徒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即虽断讫更犯,经三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当徒用官不尽,断讫更犯,後叙各降一等,及至四度重犯,总降四等,後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官讫,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各计所犯,降四等叙之。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议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四等;勋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等为法,不在通计之限。
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叙限各从後犯计年。
议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者,听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听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得赎。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合以赎论否?
答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今此自身官尽,听以赎论,即非用荫之色,听同赎法。
议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及免所居官、官当者,各依後犯,计年听叙。官尽更犯,听依赎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後听叙;免所居官者,更期年之後听叙。其犯徒、流不合赎而真配者,流即依令六载,徒则役满叙之。虽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官叙例。
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例。
议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虽有历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仍有历任二品以下官,未叙之间,不得预朝参之例。其免所居官及以官当徒,限内未叙者,亦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