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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66。登高临宫中
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若於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
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即有横阶,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议曰: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者,即顺天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67。宿卫人被奏劾不收仗
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
议曰:“宿卫人”,谓卫士已上、诸卫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杖。违而不收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68。应出宫殿辄留
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辄入宫殿,犯者,各以阑入论。
议曰:应出宫殿,谓改任、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门籍已除,其人辄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辄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阑入论。
69。阑入非御在所
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入上ト内,有宫人者,不减。)
议曰: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阑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阑入,合徒一年之类。若入上ト内,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亦减二等。
即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
议曰:文云”虽非阑入”,即是得应入宫之人,不得私与宫人言语。其亲为通传书信、衣物者,谓亲於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将出及将外人书信、衣物付与宫人讫者,并得绞坐。
70。已配仗卫辄回改
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议曰:依式:“卫士以上,应当番宿卫者,皆当卫见在长官,割配於职掌之所,各依仗卫次第坐立。”此即职掌已定。若官司无故辄回改者,合杖一百。应须回改者,不坐。若不依职掌次第而擅配隶,乖於式文及将别处驱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计庸重者,从重论。
71。奉敕夜开宫殿门
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
议曰:“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依监门式:“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宣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其宫内诸门,城门郎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俱诣ト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内外并立队,燃炬火,对勘符合,然後开之。”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俱合绞罪。
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
议曰:“若错符”,谓非所开闭之符。”及错下键”,谓不依常法。”及不由钥而开”,谓不用钥而得开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及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徒一年。谓牝者为管,牡者为键。
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
议曰:皇城门,谓朱雀等门,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宫门一等。其京城门,谓明德等门,亦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皇城门一等。
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递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
议曰:依监门式:“驾在大内,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违此不进,是名”进钥违迟”。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经一宿,又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宫门以外递减一等者,即宫门及宫城门进钥违迟,亦合杖九十,经宿杖一百,每经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门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门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开门出钥迟者,依《监门式》:“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违式出钥迟者,各递减进钥一等,即是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驾在大明、兴庆宫及东都,进请钥匙,依式各有时刻,违者并依此科罪。
72。夜禁宫殿出入
诸於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夜出者,杖八十。
议曰:於宫殿门有籍之人,唯合昼日入出,若因夜开闭而辄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有籍、无籍等。夜出宫殿门,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议曰:谓奉敕听入出之人,剩将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阑入论;无籍者,加二等;将出者,杖八十。”被将者知情”,谓被将之人,知剩将之情,各减前所将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73。向宫殿射
诸向宫殿内射,谓箭力所及者。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ト内者,绞;御在所者,斩。
议曰:射向宫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宫内,徒二年半;殿内,徒三年。即箭入上ト内者,绞。”御在所者斩”,谓御在所宫殿。若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皆谓箭及宫、殿垣者。若箭力应及宫、殿而射不到者,从”不应为重”。不应及者,不坐。
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答曰:向宫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准其得罪,与“阑入”正同。上条:“阑入宫、殿,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又减一等。”即验车驾不在,又无宫人,阑入上ト者合徒三年。此条箭入上ト绞,御在所斩,得罪既同“阑入”,明为御在宫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条减法:箭入宫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ト内,徒三年。
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
议曰:放弹及投瓦石,比箭罪轻。放向宫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宫内,徒二年;殿内,徒二年半;入上ト内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为”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议曰:射及放弹,若投瓦石,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杀人者,斩;伤人者,加斗杀伤一等。
即宿卫人,於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议曰:宿卫人常执兵仗,得带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辄拔刀子。其有误拔者,绞。左右并立人,见其误拔,皆须执捉。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别敕处分令用及仗内赐食者,不坐。但举宿卫人为例者,明馀人在御所亦不得误拔刀子。其有误拔及傍人不即执捉,一准宿卫人罪。
74。车驾行动队仗
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谓入仗、队间者。)
议曰:车驾行幸,皆作队仗。若有人冲入队间者,徒一年;冲入仗间,徒二年。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误者,各减二等。
议曰:若有人误入队间,得杖九十;误入仗间,得徒一年。
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议曰:“畜产唐突”,谓走逸入宫门。守卫不备者,杖一百。入宫城门,罪亦同。若入殿门,律更无文,亦同宫门之坐。冲仗卫者,杖八十。仗卫者,在宫殿及驾行所,得罪并同。
75。宿卫上番不到
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议曰:宿卫人应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
问曰:假有宿卫人,番期五日未满,因一日假,遂违不上,为当止得四日违罪,唯复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番期有限,限内有故须请假,日满即须赴番。违假不上,准日科断。其人四日之外,即当下直,下日不劳请假,岂合计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并罪止得徒二年。若准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尽?
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为包远道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