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甲制度
先办保甲、後办清丈之议已定,乃通令各府、各县:限二个月内将所辖户口编查报告。且恐办理迟误,并命府衙门派遣保甲调查委员专理其事,以期速成。其保甲章程虽与向行之保甲制度无大差异;然其主要目的在清理田赋,故於户口编制之外,并清查各户粮赋,以为清理基础。如「淡水县保甲编制章程」第七条:『凡耕他人之田者,其自己之收获若干、纳大租若干、小租若干并地赋若干?均须呈报』。第八条:『凡耕自己之田者,其自己之收获若干、大小租若干并纳地赋若干?须明记於门牌之上。如有隐匿不报者,均照例没官』。独嘉义县知事罗建祥力主反对之议,谓『保甲之目的,本在缉匪清庄;与清理田赋不相干涉;行於三代以上容或有济,若行於今日民俗日偷、官弊日甚之时,万难有成。且土地之有无、多寡,虽业主亦不能知;如欲强之呈报,势必有报他人之田为己有者。假保甲以清理田赋,其在今日不过一梦想耳』。然当时舆论,大都以先办保甲为宜;且台湾民风强悍,难保不因清赋而起反抗。故刘氏之计画亦从多数,而罗县令之议竟格不行(闻嘉义办理清丈,未办保甲)。
二、清丈章程
第一条:丈量之时,委员至县於三日前出示晓喻,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某几户;谕令该业户将历有契据查带到庄守候。委员丈量後查对契据,如果界址、亩数相符,照发联单,契据仍归业主收回;如有不符之处,即在契据上注明,照新丈亩数填发联单。不许委员藉口刁难讹索;违者,准业主指名禀控。
第二条:清丈後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赋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於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奏请部议。
第三条: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水灌溉者为上、资陂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地向无分别等次,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多报少、以上则报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充公,委员、绅士从重参办;如系业主朦混隐匿,一经邻舍禀控或经官查出,即将该田产一半充公。
第四条: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劳绩请奖。该官绅等所查何保、何甲,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某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并不帮同清丈或懒怠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徵儆。
第五条:清丈时,官绅均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稍有需索。如有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总局并同事委员未曾先行禀明总办,照失察例议处,同事俱不准请奖。
三、清丈机关
清丈土地就惯例而言,本由各地方官吏办理。然清赋乃临时事业,故归布政使衙门直辖。设清赋局於台北、台南两府,以知府统理之;於各县、各厅设置县局,由会办委员与知县、同知协商办理。其分局委员,以内地之佐杂充之;弓丈手、图书、差役属焉。至实地丈量时,则与地方绅士会商行之。其一班之组织,虽规定委员二名、差役四名、书办一名为定额;然各地方官吏,仍有任意增减者。兹取台北府所定之员额及薪水。
四、丈量尺度及丈算方法
台湾习惯,其田地面积向以甲戈分厘毫丝忽计算。一甲等於二十五戈平方、一戈等於一丈二尺五寸。戈之下如有零尺,则以一二五除之,以定分厘毫丝忽之数焉。如六尺二寸五分,以一二五除之,得商数五;是为五分。雍正九年,虽颁布上谕以一甲作十一亩计算,然实际上则仍计甲、不计亩也。开丈之时,於丈算之法无一定成规,各地丈法参差不一。至光绪十三年,发布田园丈算圆法,以方、直、斜、梯、勾股、圭斜、圭棱、牛角、眉圆、弧矢、半圆等为定式;其有不合此定式者,或并、或减、或删补,使之合於定式以计算之。
五、图册
图册,有各班委员於实地调查之时绘制者、有清赋县局绘制者。各班委员所绘制之图册有三:一曰区图(又名总图)、二曰散图、三曰庄图。以田园坐落地方之山河、道路、沟渠等天然之界限为一区域绘成一图,是为区图;一区图中分为若干坵,每坵绘一细图,是为散图;集合若干区图绘成一庄之全图,是为庄图。以上三图由委员绘成之後,即送呈县局;复由县局集合若干庄图制成堡图、集合若干堡图制成县图。县图载全县之管辖方位及各堡之四至境界,堡图载全堡之方位及堡内各庄之坐落境界。要而言之,即以县统堡、以堡统庄、以庄统区,复以区图统田园之坵段也。县局所制之图册,复有八筐鱼鳞册、简明总括图册及归户册等。鱼鳞册,本各班委员所制之散图而填载之;凡田园之界址、甲数、则别及业主之姓名等皆记入之。总括简明图册,专记一堡、一里之田园甲数及地赋之总额等,共制七部;一部存县,余六部送呈户部、福建总督、台湾巡抚、台湾布政司、台湾道及该管府衙门,以便与每年收入之赋额核对。遇有风灾、水害应免赋者,则记明於其项下,以定蠲免。归户册,以户统田;每一户立一柱,将其所有之田园甲数集载於其柱下,以为徵收赋税之用。兹复取其鱼鳞册填载之方法。
一、凡田园之形式因山河、道路、沟渠而自成一区域者,以之绘成一图,是为区图(亦曰总图)。区图之内,更分为若干坵;依次编定字号,一一绘成一图,是为散图。
二、每区散图之坵段,依次绘入八筐册内。如一区图中共有五十号,则依次自第一号起、至第五十号止,作为一卷。第二区分别填载,另为一卷。卷与卷不得接续填载,致生混淆。
三、各散图於丈量之时,每坵必须编定字号。现在之区图以各堡名之,第一字为字号之字。如兴直堡,则附以「兴」字,名曰「兴字第一号区图」、「兴字第二区图」;他可类推。
四、区图之内,须记明其田之坵数。如「兴字第一号区图」内,天字田若干坵。又一堡之内计有区图若干,须另作全堡目录一纸,钉入卷首。
五、编制鱼鳞册时,每一区编为一卷;刊行之鱼鳞册。以一百页为定数。如一堡计有五十区不能编入一本之内,则更以一本接续填载之;共计若干本,须记明於卷首目录之内。
六、区图须另纸绘之,钉入卷首。如其图为第一区之图,则钉入第一卷之首。但鱼鳞册已经装钉、不便改拆者,可将区图若干张合并装钉於各卷之首。
七、当誊写各图之时,其原图之田形、四至、坐落、甲数、业户姓名,须一一对照填载之,不得遗漏错误。区图为散图之关键,其核对尤宜精密。
六、委员功课章程(此为淡水县所定之章程,後通饬各府各属一体遵照办理)。
第一条:田园之丈量,已奉宪台颁定图式、册式;各委员宜按式逐坵丈量,绘其田形、记其四至弓数。如不查照办理,即命之再丈;其所需俸给、薪水由该委员自任,以示儆惩。若不如此办理,必有漫不经心,合数十坵而丈之,以致界址不清、田形不明。日後报部,必受驳诘;务宜慎重从事。
第二条:每班委员於十月一日以後,一日能丈十六甲者为一等、十四甲者为二等、十二甲者为三等,仅丈七、八甲者撤委;山田一等十甲、二等八甲、三等六甲,仅三、四甲者撤委:以严功过而节虚糜。
第三条:各堡委员每月丈量甲数,须於翌月五日前报县;县於十日前报府。论其功过、第其优劣,以示鼓励。
七、改赋
清丈事业已逐渐告竣,乃於光绪十三年着手改赋。其改赋之理由及改赋之方针,详载於其改赋告示之内。兹节录之,以资参考。其文曰:『此次清丈竣事,额增数倍。若仍照旧章开徵,轻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筹全局、别议赋则不可。已将现丈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仿「一条鞭」办法,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徵榖价提充正赋。本爵部院系照台属各县最轻之赋,有减无增。此外沿山各处及垦荒未熟田园,暂与剔归未入额从缓升科,分别完纳正、耗。并查钱粮正供之外,向有随收补水、平余银。台地通用者番银,今赋则改照内地,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外,拟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费;其不能升科之恒春、台东、埔里社各缺,仍须由外别筹津贴。此系仿照内地浮收病民情形,期於力除积弊;当经本爵部院具奏,请旨饬部核议覆准在案』云云。台湾田园之赋率,自乾隆九年以後分为三种,轻重不一,弊亦随之。刘氏乃通筹全局,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徵收;且删去各项名目,合正耗、补水、平余三者仿照「一条鞭」法定其赋率,扫去积弊,巩固私权。刘氏之功,真为不朽。不幸甲午之役,其地割於日本;凡刘氏所惨澹经营者,适足以资外人改革之利器,良可慨矣。
备考:前表所列者为普通赋率。此外,尚有特别及不入则等赋率,名目纷繁,高下不一。有称为上沙、中沙、下沙者,有称为七七、六六、五五、四四者。其最高者约一两有奇,其最低者约三钱有奇。合普通赋率计之,共十有余种。
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