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梁启超文集(下)>第12章
综而论之,吾烟若欲采用美制,则有种种先决问题必须研究者:(第一)美国之中央共和政府,实建设于联邦共和政府之上;而彼之联邦,乃积数百年习惯而成。我国能以此至短之日月,产出彼巩固之联邦乎?
(第二)美国政权之大部分,皆在联邦各州,其所割出以赋与中央者,不过一小部分。我国效之,能适于今日之时势乎?(第三)美国行绝对的三权分立主义,中央立法之权,行政部不能过问,此制果可称为善良之制乎?
我国用之,能致国家于盛强乎?(第四)美国由英之清教徒移植,养成两大政党之风,故政争之秩序井然。我国人能视彼无逊色乎?(第五)美国初建国时,地仅十三州,民仅三百万,其选举机关,夙已完备。
我国今日情形,与彼同乎异乎?吾愿心仪美制者,于此诸问题一加之意也。
第四,国会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何如?
此法国之制也,其优于美制者四:一、选举大统领,不用全国投票,纷争之范围较狭。二、其大统领与君主立宪国之君主等,缘无责任故无权力,人不乐争之,故纷扰之程度减。三、大统领既超然政府之外,政治有不慊于民心者,其极至政府辞职而止;非如美洲法系之将大统领与政府合为一体,施政不平,动酿革命。四、政府由国会多数党组织,立法部与行政部常保联络,非如美国极端三权分立之拙滞。此其所长也。
盖法人所以创为此制者:(其一)法之共和政,成立在美后,鉴于中美、南美之流弊,且亦积八十年间屡次内乱之经验,不得已而出于此也。(其二)地在欧洲,蒙诸君主立宪国之影响,故晦其名而用其实也。若我国而必采用民主共和制,则师法其优于师美矣。然法制之劣于美制者亦有一焉:美之政府,与大统领同体,而大统领任期一定,对于国会不负责任,故常能继续实行其政见,不致屡屡摇动,以久任而见效。法则大统领虽端拱不迁,而政府更迭频繁。法之不竞,颇由于此。虽然,法制行之而不善,其极则足以致弱耳;美制行之而不善,则足以取乱亡。何也?
凡用美国法系之国,苟政府不为多数人民所信任,则非革命不能易之也。
此无他故焉,欧洲法系,以国会监督政府,国会与政府之联络甚密;美洲法系,政府与国会同受权于选民,离立而不相摄也。
法制与美制比较,其优劣既如彼;若以与英制比较,其劣于英者复有二焉:一、英王与法大统领,其超然立于政府与国会之外也虽同,然英王不加入政党,法大统领则借政党之力以得选。使大统领与总理大臣常为同党,则固无甚窒碍,然此实绝无仅有之事耳。法内阁每数月必更迭一次,安所得常与大统领同党者?苟非同党,则大统领常能用其法定之权,或明或暗,以牵制总理大臣。彼麦马韩(第三共和时代之第二大统领)之阴谋不轨,遵是道也,而后此且数见不鲜。法国政界,常有杌陧之象,此亦其一原因也。
二、英王名虽为王,实则土偶。此种位置,惟以绔袴世胄处之最宜。
法大统领既由选举,其人非一国之才望,不能中选。既为一国之才望,乃投闲置散,使充数年间之装饰品,未免为国家惜。昔拿破仑一世初被选为执政官时,愤然语人曰:"吾不愿为受豢之肥豚。"即此意也。
准此以谈,则法制之视美制,虽有一日之长,以云尽善,则犹未也。
最近葡萄牙之共和宪法,最称后起,欲并取美法之长而去其短。然其大体实同于美,不过美大统领由人民选举,葡则采法制,由两议院选举耳。
美制固有之诸弊,葡终不能免也。
第五,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何如?
此虽未敢称为最良之政体,而就现行诸种政体比较之,则圆妙无出其右者矣。此制滥觞英国,全由习惯积渐而成,其后比利时着之成文宪法,遂为全欧列邦之模范。其为制也,有一世袭君主称尊号于兆民之上,与专制君主国无异也;而政无大小皆自内阁出,内阁则必得国会多数信任于始成立者也;国会则由人民公举,代表国民总意者也。基实际与美法等国之主权在民者,丝毫无异。故言国法学者,或以编入共和政体之列。独其所以异者,则戴一世袭之大爵主为装饰品,国民待以殊礼,且岁供皇室费若干以豢养之而已。夫欧人果何取乎此装饰品,而全国人屈己以礼之,且出其血汗金钱以豢之也?以其可以杜内争而定民志也。夫以法国大革命恐怖时代,全国民死亡将半,争乱经八十余年而始定;以中美、南美之每改选大统领一次辄起革命一次;试问国家所损失为数几何?以区区之皇室费与照例尊崇之虚文易之,天下代价之廉,莫过是也。
是故十九世纪欧洲诸国,无国不经革命;夫革命固未有不与君主为敌者矣,及其成功也,则仍莫不虚戴一君主;其尤取巧者,则不戴本国人为君主,迎一异国异种之人而立之,但使之宣誓入籍、宣誓守宪而已。若比利时,若布加利牙,若罗马尼亚,若希腊,若那威,皆其例也。夫岂其国中无一才智之人可任大统领,而顾出于此迂远愚谬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