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仕镇进入县城,林光等走上前笑语相迎,陪他进衙。我正坐堂上,按照十三都约保名单点名,书吏叫马鸣山名字,但未应到。我也不答话。过了一会儿,我问:“今日有几人未到?”书吏回答说:“十一人。”我假装生气地说:“真是无礼!
那些没来的人都是盗贼,应当抓捕治罪。”这时远远看见林光拍打着一人的后背,好像催他快步向前。那人还在观望犹豫,林光跪下代为禀报道:“马监生到。”马仕镇不得已而走上前。
我说:“你就是监生马鸣山吗?”仕镇说:“是啊!”我说:“好!你稍等候,有话相商。”命林光款待他。
一会儿,公堂事毕。有人报告盐使渡江,我将出迎,就将马仕镇放在监狱中。到了傍晚,我自城外返回来,书吏带来府里文书,请审理陈开发偷盗一案。审讯开始,方东升说得清清楚楚,胡其畅也不争辩,唯有马仕镇昂着头辩论,不肯说一句实话。我很生气,准备给他上刑。他说:“我是监生。”我说:“你是三十多年的老贼了,一贯拒捕,害人很多。今天是上天让你遇上我,是天意要灭你。你怎么还不觉悟呢?我今天是审讯盗贼,不是审讯监生。惩治盗贼而不上刑,天地间没有这样的道理。”马仕镇还不服,我命令衙役在他腿上打了三十鞭子,将他打倒在地,然后对他说:“你再不说老实话,我今天就打死你!”仕镇看难以过关,才将行窃陈开发情形,及方东升查获经过,直言不讳供认出来。并交代出勾引行窃者为姚阿馥、林阿顺,同伙前去偷窃的有胡其畅、马阿一、黄阿尾、刘阿信、蔡阿一等。这同胡其畅的供词不差丝毫。问他平日偷窃抢劫过多少人家?马仕镇说:“难以记清。但所有被害的没有一人敢告发我,所以就等于没有那回事。”我说:“你作威作福达到极点了!今天即使没有一人敢告发你,你也未必有活下去的道理!”我于是派遣差役,分头缉拿他的同伙。但马仕镇的羽翼,早已星夜飞报其家。马氏族人恐怕大兵天亮就要来到,连夜遣散楼内群贼。他们四散逃生,急匆匆离开潮阳,全窜进海丰、揭阳、饶平一带深山去了。
黎明时分,捕役赶到仙村,只抓住了马阿一。和姚阿馥、林阿顺等对质,所供和马仕镇、胡其畅交代的一样。我便将群盗监禁于狱内,呈文禀报各位上司,请求上报部里,革除马仕镇监生身份,以便按法律追究审讯。贵山、峡山、洋乌、黄陇、举练等地的人们,担心马仕镇不死,出去更加为害,因此马仕镇的妻子及马氏族人沿乡索要饮食费用,没有人敢于拒绝的,只好偷偷地送给,不敢说个“不”字。我途经贵屿时,曾把田间老人叫来询问,他们都说:“只要马仕镇一天不死,乡民们就一天畏惧担心,即使暗中受他摊派勒索,也不敢开口反抗。”
我恼怒至极,想狠狠地惩治马仕镇;然而终因他的监生身份未被革除,无法上严刑,只好又鞭打数十了事。上官来文驳问此案,公文上下往返,经一年零两个月,仍未革去马仕镇的监生身份。这时,我因被弹劾离任,以后马仕镇是否受到法律的惩处,那只有靠后任的君子了。
我的朋友旷鲁之为我不能将马仕镇处死而遗憾,责我也像那些平庸俗吏那样受文书束缚,被人牵制,白白浪费精力。如若让巨奸大盗马仕镇逃逸惩处,仍然逍遥法外,那么,贵山都百里内外,遭受他的殃害,将没有穷尽之日。这究竟是谁的过错呢?我也陷入懊恼之中。
有杜宗城者,以狂病失水来报。云其妾郭氏,名阿贵,染时役,病热昏狂,于此六月初十日,坠入鱼池,人莫知踪迹也。翼日尸浮水面,始觉淹殁,甚为悼惜。乡长杜若淮禀,亦如之。诘朝诣验,据宗城称:郭氏乃海阳人,年二十四矣。娶来一载,未有男女,亦无外家亲人往来。问:“嫡妻在否?”日:“林氏,年三十八,生二子二女。子阿遵、阿贤,皆十余岁。
幼女方在抱,长女阿端,年四五岁。郭氏因病落水,并无殴伤威逼诸事。”乡长杜若淮、左右邻杜立卫、杜宗炯,同居亲弟杜意梅,皆言不知何时落水,并未闻有斗殴情事。
余命仵作薛顺,倡宗城先往相视,当场唱报以凭亲验。呼其子女皆至,遍观之。阿遵稍长,不问。问阿贤,不以实告。
余屏诸人去,召稚女阿端至座侧,细询之。
阿端初不言,问之再三,尚以无人殴打为对。余曰:“阿端欺我,我已知阿贵为汝母捶死,但欲问汝事因耳。阿贵因何事得罪汝母?汝母因何事打阿贵?汝不实言,割汝舌矣。”拔小刀置案上。阿端恐不敢对。余曰:“无恐!止言阿贵何事见殴,便释汝。”阿端乃言曰:“偷糖耳。此初九日,吾母糖藏瓮中,不见,怒阿贵偷窃,故打之。及父回家,吾母又言,父亦以扇扑之两下。是晚阿贵不睡,坐至半夜。次晨不见造饭,始追寻,则无矣。”问:“汝母用何物殴之?”曰:“木棍也,有尺半长。”余曰:“棍今安在?”阿端曰:“在吾母房门后。”
余曰:“汝往取来。”阿端曰:“诺。”
是时,余低声密讯,阿端亦低声应答。杜姓莫有知防备者。
命差役郑可、郑应等,抱阿端直入其家,即于林氏门后,将小木棍携出。宗城母急趋欲夺之去,已无及。余视其木棍,果止尺五,封之以属吏。
验郭氏尸伤,两颊皆遭凶拳,手足被棍者四处。额角磕损,口鼻指甲泥沙,其为殴后投水无疑。
唤林氏讯之,坚不吐实。余以尺五棍示之,曰:“证据在此,虽欺何为?”林氏犹饰说冀掩盖。余曰:“凶棍起出,伤杖相符,汝事因吾已尽悉,即喙长三尺,亦无用也。但婢妾偷糖,有干家法,汝为主母,扑督教诲,亦是分所当然。且伤非致命,投河是实。汝直言无讳,吾即为汝断结,省汝拖累,不亦善乎?”林氏左支右吾,不以实告。余曰:“汝以我为欺乎?
妻但殴妾,律无威逼之条。汝一实言,便可结案。”林氏总以罔殴为辞。余曰:“非汝殴,则此案不得结矣。伤痕昭彰,伊谁抵赖?”林氏曰:“池中撞损耳。”余曰:“此妇太巧,尸上七伤,岂汝三寸长舌所能一尽掩盖?他日郭氏亲人来告命案,牵连林、杜两家;凶手加功,无所底止,果有别人殴伤,汝等累方大也。”
第4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