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与科学之间发生争执的问题,我们也应采取同样的看法。在这两个领域中的任何事情,如果不是由我们自己或博学的权威者经过批判的研究,提出了确凿的理由作根据,就不能使我们相信。这一点要是事先确实做到了,那么当两者在互相交错的细节上发生争执时,我们就不会轻易被引导着放弃已有确实证据的理论了。我们也可能对其中某一591套理论更感兴趣。但只要我们具有继往开来的精神,我们就会等待而不会参与互相攻讦。
我们应当等待,但却不应当被动地或失望地等待。冲突仅是一种朕兆,它说明了还有更宽广的真理和更美好的前景,在那里更深刻的宗教和更精微的科学将互相调和起来。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来,宗教与科学之间的冲突只是一种无伤大雅的事,可是人们把它强调得过分了。如果仅是逻辑上的冲突,便只要加以调和就够了,可能双方的变化都不会太大。我们必须记住,宗教和科学所处理的事情性质各不相同。
科学所从事的是观察某些控制物理现象的一般条件,而宗教则完全沉浸于道德与美学价值的玄思中。一方面拥有的是引力定律,另一方面拥有的则是神性的美的玄思。一方面看见的东西另一方面没有看见,而另一方面看见的东西这一方面又没有看见。
举个例来说,我们不妨看一看约翰。韦斯利以及阿西西的圣。弗朗西斯两人的生平。从自然科学方面说来,这两人的生平只有生理化学原理和神经反应动力学发生作用的普通事例,而在宗教方面,则具有世界宗教史中意义最深刻的事迹。如果宗教和科学的原理没有完整的表达法可以应用到这些特殊事例上来,那么从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来说明这些人的生平,就会显得格格不入,这难道是值得惊奇的事吗?没有这种情形才真是奇怪哩。
但是,如果说我们可以不理会科学与宗教之间的冲突,那便是不切合实际的说法。在一个明智的时代中,决不会有一种积极的观点抛弃调和真理的愿望。安于分歧就是破坏公正精神和高尚的道德。具有自尊心的智者应当把思想上每一种矛盾都探索到彻底解决为止。如果压制这种动力,就不能从691被唤醒的谨慎思维中得到宗教或科学。要紧的是我们将以什么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
在这一点上我们遇到决定性的关键。
理论的冲突不是一种灾难而是一种幸运。我将从科学方面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其中的意义。氮的原子量是大家都知道的。同时科学上也有一条十分确定的原理说明一定质量中的原子的平均重量总是相等的。但已故的瑞利勋爵和已故的冉赛爵士所作的两个试验发现,如果用两种不同的办法制取氮,结果虽然都能得到,但两种氮的原子量,始终有一点微小的差别。请问这两个人如果因为科学观察与化学理论之间发生冲突而感到失望,那能不能说是理智的行为呢?假定某个国家由于某种缘故而对化学理论非常重视,以致把它当成社会秩序的基础;那么禁止发表试验中所产生的与理论不符的事实难道能算是明智的、正直的和合乎道德的行为吗?
或者说,瑞利勋爵和冉赛爵士难道会宣称化学理论已经是被拆穿的西洋镜吗?很显然,用这两种办法对待问题都不正确。瑞利和冉赛的话是这样说的,他们都认为自己找到某种观察门径,根据这条门径可能发现某种以往没有观察出来的精微化学理论。事实与理论之间的这种出入并不是一种灾难,反而是一种开拓化学知识领域的机会。大家都知道,这故事的结果是什么:是后来氩被发现了,这种新的化学元素不知不觉地藏在里面和氮混在一起。但这故事还有下文,正是我所要举的第二个例子。这一发现,使人们注意观察了用不同的方法制取的化学物质之间的细微差别。接着就有人用最精密的方法进行观察。终于有另一个物理学家弗。威。阿斯顿在英国剑桥的卡文迪什实验室里发现,甚至同一原素也可能具有两三种不同的形式,叫做同位素。平均原子量不变的法则在各组同位素中是适用的,但在各同位素之间则略有差异。这第十二章
宗教与科学791一研究使得化学理论的力量大大加强了。原先由氩的发现而引起的研究,却获得了青出于蓝而远胜于蓝的意义。这一故事的教训是一望可知的,各位不妨把它应用到宗教与科学的问题上去。
在形式逻辑中,矛盾是失败的标志。但在实际知识的发展中矛盾则是走向胜利的第一步。这是对不同意见必须作最大限度的容忍的充分理由。这种容忍的责任已经永世不易地总结在这样一句话里:“容这两样一齐长,等着收割。”
(1)基督徒不能遵循这一条具有无上权威的箴言,真是宗教史中的咄咄怪事。但从追求真理所需要的品质说来我们的讨论还不彻底。有些捷径只能导向表面的成功。只要你愿意抛弃一半的证据,你便可以很容易找到在逻辑上是谐和的同时在事实的领域中也适用的理论。
每一个时代都出现过逻辑清晰的智者,他们能理解人类某些经验领域的意义,并形成或继承了一种思想体系,刚好可以适合自己所关心的经验。这种人常常坚决地把一切产生矛盾、因而使他们的思想体系发生混淆的证据完全搁置一旁,或设法自圆其说。凡属不能配合到他们的体系中去的都被认为是胡说。但是唯有坚定不移地耐心考虑全部证据,才能避免像流行见解一样,在两极端之间摇摆。
这种忠言虽极平常,但却很难做到。
难于做到的理由之一是我们不能预先加以构思,然后再行动。我们从呱呱坠地时起,就投入在行动里,只能偶尔地运用思维来加以指导。
因此我们便在许多不同的经验领域中,采取适合于该领域的思想。我们虽然知道有些细微的区别是我们所看不到的,但还是完全要相信适用于一般情况的思想。
(1)见圣经马太福音:第十三章第三十节译注。
891同时,除开行动有必要以外,全部的证据除非是具有不完全谐和的理论的形式,否则就不能长期存在脑子里。我们无法通过无限繁杂的细节来构思,我们的证据唯有在一般观念的指导下才能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6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