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合股字
同立合股人,现住港东中里东港街苏爵仁、李化育、黄万吉、庄宝春、洪生德和等五人。此股合同共议,在於东港下头角开设鱼品贩卖商业,屋号曰良盛号,资本金七百圆。定议该良盛号商业始终得失,一概为八股一样均分,切无异心也。良盛号营业为八股合商,资本金五人同面议定:苏爵仁得一股,备资本金一百元;李化育得一股,备资本金一百元;黄万吉得一股,备资本金一百元;庄宝春得一股,备资本金一百元;洪生德和得三股,备资本金三百元。面议既定,决无相违,口恐无凭,同合立股分证字五本,五人每人各执一本存炤。
光绪二十四年十月
同立股份证字人原籍维新里大社庄四十八番户现住港东中里东港街苏爵仁
同港东中里东港街李化育
同同第四百五十四番户黄万吉
同同庄宝春
同同第四百五十六番户洪生德和
右五人等一样同立股分证书无违也。
第二十四合股字
盖闻:财从伴生,事由人立,利因本积,志在同心。兹我同人,邀集合资联谊,以益大道生财,议举开张合作油舖生理,定在凤山埤城内草店尾街,号曰和义。其生理订议作六股,每股科出资本银五百元,计六股,实备资本银三千元。公同议请朱君壁瀛为当事,掌握全盘生理,任凭贸易,听其主裁,公议章程详列於後。自今惟愿大展鸿猷,永固信义,恪守规约,以期获利,是则合股东之深幸也。谨议合股约字,各执一纸为据。
计列各股东芳名:
一、朱士洲记应得一股过半股,六八银七百五十元。
一、王粗记同同
一、朱再发记应得一股同五百元
一、张行记同同
一、梁冀记同同
共六股,计资本银三千元。
一、议:本号生理,每股本银五百元,共六股,实备资本银三千元也。
二、议:公举朱君壁瀛为当事,每月薪金六八银八元,掌握全盘生理事宜,并夥伴概归当事裁酌选用。
三、议:本号内店税、福食、什费、薪金等款,应由本号支理炤发,不得加用滥用。
四、议:本号所作油舖生理,发兑一切利蚀,逐年本号核结。除开店税、福食、薪金、什费等款外,核结实得利若干?造册呈报股东查阅。
五、议:本号生理,逐年核结,除费外,结有实利,方准给与当事人花红。议:每百元应抽十元,以酬其劳。
六、议:本号生理,其得利仍存经营,以固永远。俟三年过,各股欲均分,欲在本号经营,是否?到时酌议施行。
七、议:股内各如有志别图,欲将股份出让,须先邀股内人酌议结算,公议时价,与股内人或本号承受。如股内人、本号不愿承受者,方准邀外人承顶。
八、议:本号图章,不准私用揭项;倘有等情查出,听股东裁办,以杜弊端。
九、议:各股东在本银项,每年每百元八元四角利息,到年五月结账,将本银炤算利息,分与各股东支去抵利。如生理未见得利,资本短缺,各股东自当再行添本;若无添本,听当事人立字盖用图章向人告贷,不得异议。倘股东有伸银项在本号,每百元每年本号贴出利息银六八银十六元,交他支去抵利。抑股东侵欠本号银项者,每百元每年贴出六八银二十四元,携来应坐本号利息,炤约而行,不得拖欠,似昭公平。
十、议:生意兴隆,人所同欲;然胜负之事,在所难料。倘遇意外盈亏,股内人各安天命,忧乐与共,炤股均分,各无异议。
第二十五合股字
合约书
右因黄海等,於本月十六日蒙厅长许准,开设质屋营业。其店号名之曰协益,住在观音街第五十六番户。同立合股资本约字人王清标、陈洽泉、叶扁、陈池、黄沧海、许启嫂、洪粗齿、李春州、黄滨等,共出资本龙银一千三百七十元,合开质屋并故衣营业,若後日生理得失,应就股内资本银均摊。虽为获利起见,亦系经营一途,所冀将来振兴鸿业,广蓄财源,俾合股诸君共沾利益,慎勿稍有偏私,致伤和气。此乃相议妥洽,有无反悔异言,余者公订条规,以便遵守。谨将所议条规,开列於後。口恐无凭,共立合约书一样九枚,各股各执一枚存炤。
计开公订条规如左:
一、股内每人在资本龙银之额:如陈池在资本龙银三百圆,王清标在资本龙银三百圆,洪粗齿在资本龙银二百圆,黄沧海在资本龙银一百六十员,陈洽泉在资本龙银一百圆,李春州在资本龙银一百圆,许启嫂在资本龙银一百圆,叶扁在资本龙银六十圆,黄滨在资本龙银五十大圆;计共一千三百七十圆。
一、本号银项若有余裕,不能私行转借;倘银项若有缺乏,亦不得擅用本号信记,私行承借,必要集诸股东同家长黄沧海商议为妥。
一、本号逐年应存计册,以告诸股内。或无得利,听其退股来回资本;或有得利,听其开支利银。如不愿开支,欲将得利银合算为资本,亦各从其便。
一、本号销胎诸物,无论轻重,若诸股内及诸夥缺乏要需,应由公订估价,然後炤价买出,不得私行抽记,以乱规约。
一、本号凡开费以及杂款,俱要登记账簿,听股内任意随时查阅,不得阻挡。此系恐有不妥,以便斟酌,合立共五条规约,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八月初五日
合立合股约字人李春州、陈洽泉、黄沧海
(以下略)
秉笔人杨克炽
一、批明:自光绪三十年正月间生理已废号,各人各本利抽回清楚,以後不能行用,当作废纸。
第二十六合股字
合股字
打猫西堡新港街第八百九十一番地蒋传
嘉义西堡新厝仔庄第七十番地赖氏容
嘉义西堡嘉义西门外街四百二十一番地蒋崑镛
右者系自光绪三十年间,合营嘉义西门外街吴服商业号曰胜兴。兹当事者蒋万不幸身故,股友谢沽泉、洪光星、黄屋竹、陈庆退股抽出,传等窃慕管鲍之风,安忍分折,爰是会合签议,即将本业再行振作:传应备资本六八银一千五百元,容应备资本六八银七百元,崑镛应备资本六八银一千元;计资本三千二百元,付与蒋坤炉出为经营。该资本务宜将前结算伸数凑成股额,听由当事者公平办理,日後盈亏,应当炤本摊分,不得争长竞短。此系俱皆乐从,各无异议,口恐无凭,特立合股字一样三纸,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三十三年旧历五月日
蒋崑镛後见人陈氏杳、蒋传、赖氏容
第二十七合股字
立合约字人金永众股分等。窃谓:同心协力,生理自见兴隆;踏矩循规,事业方能永远。缘我嘉城北门内街金永裕铸炉,此次蒙藩宪颁给帖戳,业於光绪癸巳年六月禀报开张各在案。第以管、鲍之风声,未易企仰;而子贡六亿量,实欲追踪,爰是佥议:每分定本银一百圆,日後得利炤分均摊,条列在本。同立约字一样十八纸,凡我联财各执一纸,永为存炤。
计开:
林荣记在本银六百圆,应得六分。
金永丰在本银四百元,应得四分。
张世珍在本银二百元,应得二分。
苏长兴同
郑盈记同
高登记在本银一百元,应得一分。
刘源记同
王纯格同
施振记同
王斯美在本银五十元,应得半分。
罗命记同(中略)
一、批明:罗鼎记承办本号给帖事宜,并无支领薪金,爰议逐年得利,准炤股内,再加一分开支。
一、再批明:以上合三十分,共在本银三千圆,又另荫罗鼎记一分,合共三十一分。理合声明。
光绪癸巳年十二月日金永裕股众分合约
合约字壹纸,付苏长兴执炤
第二十八合股字
财祺日晋
立合同据欧阳长庚、陈元升、陈显标。兹缘意气相投,摒做甲纸,乾记字号,自温郡办好专连淡水建发行销售。分作十股,每股计英洋三百元,欧阳出英洋一千元,应坐三股三;元升出英洋一千元,应坐三股三;显标出英洋一千元,应坐三股三;合共英洋三千元,以作资本,议定三年结账,盈余炤股均分,毋得论寡争多,致伤雅道。自立据後,惟愿协力同心,终始如一,以致生财有道,获利无穷矣。恐後无凭,合立同据,各执一纸为炤。
光绪二十九年元月吉日
立合同据陈显标、欧阳长庚、陈元升
见中金文成
第二十九股份银收单
兹收过
洪韫玉先生来大稻埕新兴街十六番户建盛茶庄股份龙银一千元正。该庄股额共一百分,先生名下应得十份,他日生理得失,炤股均分。此据。
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即旧历癸卯年三月日立
收股份银单人建盛、林蔗田
第三十合股字
立兴业同盟约字。谓:天下事有志竟成,人情中因信而立;是故成大业者在同心,决大事者在慎仪。兹吾侪志向运送一途,当此兴业建议之故,虽云彼此可信,终恐口无凭,不得不共立约字,以冀同盟之精力终始者为一,永无反悔者。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法,商有商规,今分股并规则,开列於左:
谢天祥三股半七百大元
何镜如三股六百大元
周锡卿二股半五百大元
李魁一股二百大元
一、该营业之资本,计定龙银二千大元,分作十股,每股应出龙银二百大元。但盖印之时,每股先备出龙银八十大元,以作经营之资本也。
二、倘日後有用银项之时,各股分应出之额,必宜交纳清楚。
三、每年定於年终结算之时,损益炤股配分。
四、该运送出入之账项,每月查检一次,以防不明等情。
五、临查之时,倘有账件银项费用不明等情,该人自当赔足。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立
谢天祥、何镜如、李魁、周锡卿
第1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