咀。以五升水。煮麻黄一二沸。去上沫。内诸药。煮取二升。去滓。温服一升。本方当裁为越婢汤。桂枝汤合饮一升。今合为一方。桂枝二越婢一。
胃为十二经之主。脾治水谷。为卑脏。若婢。内经曰。脾主为胃行其津液。是汤所以谓之越脾者。以发越脾气通行津液。外台方一名越脾汤。即此义也。
唐不岩云。桂枝、麻黄、越脾或一或二。此即大小奇偶之义。以各半汤详之。曰一者。当是一之一。无所用去其半也。曰二者。当是二之一。乃所谓各半之半也。及考分两。本论与活人书。参差不一。然以小发其汗为各半汤谓桂枝止。麻黄发。今在止发之间。故裁为各半。则汗出必解者。自应麻黄多。桂枝少。不可更汗者。自应桂枝少。石膏多也。
又云。桂枝麻黄各半汤。即桂枝证药也。桂枝二麻黄一汤。即麻黄证药也。桂枝二越婢一汤。即大青龙证药也。总是一太阳病。病与时日有浅与深。脉与形证。有应与否。
权衡剂量。不失铢黍。于此见古人立方之妙。
张卿子云。无阳二字宜审。谓脾气不发越耳。又云。寒少。故桂枝少。热多。故石膏多。
服桂枝汤。或下之。仍头项强痛。翕翕发热。无汗。心下满。微痛。小便不利者。
桂枝汤、去桂加茯苓白术汤主之。
头项强痛。翕翕发热。虽经汗下。为邪气仍在表也。心下满。微痛。小便利者。则欲成结胸。今外证未罢。无汗。小便不利。则心下满。微痛。为停饮也。与桂枝汤以解外。加茯苓白术。利小便。行留饮。
桂枝去桂加茯苓白术汤方第十二:于桂枝汤方内。去桂枝。加茯苓白术各三两。余根据前法煎服。小便利则愈。
王宇泰云。或问头项强痛。此邪气仍在表也。虽经汗下而未解。何故去桂加茯苓白术。是无意于表也。曰、此非桂枝证。乃属饮家也。夫头项强痛。既经汗下而不解。心下满而微痛。小便不利。此为水饮内蓄。邪不在表。故去桂枝。加茯苓白术。
若得小便利。水饮行。腹满减而热自除。则头项强痛悉愈矣。且如十枣汤证。头亦痛。
乃邪热内蓄而有伏饮。故头痛。其饮水头痛。不须攻表。但宜逐饮。饮尽、则病安矣。
张卿子云。逐饮何不用橘皮半夏。可见此停饮。以胃虚。故无汗耳。与五苓散近似。
伤寒脉浮。自汗出。小便数。心烦、微恶寒。脚挛急。反与桂枝汤。欲攻其表。此误也。得之便厥咽中干。烦燥。吐逆者。作甘草干姜汤与之。以复其阳。若厥愈足温者。
更作芍药甘草汤与之。其脚即伸。若胃气不和。谵语者。少与调胃承气汤。若重发汗。复加烧针者。四逆汤主之。
脉浮。自汗出。小便数而恶寒者。阳气不足也。心烦、脚挛急者。阴气不足也。阴阳血气俱虚。则不可发汗。若与桂枝汤攻表。则又损阳气。故为误也。得之便厥。咽中干。
烦燥。吐逆者。先作甘草干姜汤复其阳气。得厥愈足温。乃与芍药甘草汤。益其阴血。
则脚
得伸。阴阳虽复。其有胃燥谵语。少与谓胃承气汤。微溏以和其胃。重发汗为亡阳。加烧针则损阴。内经曰。荣气微者。加烧针。则血不流行。重发汗。复烧针。是阴阳之气大虚。四逆汤以复阴阳之气。
甘草干姜汤方第十三:甘草(四两炙味甘平)干姜(二两炮味辛热)上咀。以水三升。煮取一升五合。去滓、分温再服。
内经曰。辛甘发散为阳。甘草干姜相合。以复阳气。
芍药甘草汤方第十四:白芍药(四两味酸微寒)甘草(四两炙甘平)上二味。咀。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半。去滓。分温再服之。
芍药白补而赤泻。白收而赤散也。酸以收之。甘以缓之。酸甘相合。用补阴血。
调胃承气汤方第十五:大黄(四两去皮清酒浸)甘草(二两炙味甘平)芒硝(半斤味咸苦大寒)上三味。
咀。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去滓。内芒硝。更上火。微煮令沸。少少温服。内经曰。热淫于内。治以咸寒。佐以苦甘。芒硝咸寒以除热。大黄苦寒以荡实。甘草甘平。助二物。推陈而缓中。
四逆汤方第十六:甘草(二两炙味甘平)干姜(一两半味辛热)附子(一枚生用去皮破八片辛大热)上三味。
咀。以水三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滓。分温再服。强人可大附子一枚。干姜三两。
内经曰。寒淫于内。治以甘热。又曰。寒淫所胜。平以辛热甘草姜附相合。为甘辛大热之剂。乃可发散阴阳之气。
问曰。证象阳旦。按法治之而增剧。厥逆、咽中干。两胫拘急而谵语。师曰。言夜半手足当温。两脚当伸。后如师言。何以知此。答曰。寸口脉浮而大。浮则为风。大则为虚。风则生微热。虚则两胫挛。病证象桂枝。因加附子参其间。增桂。令汗出。附子温经。亡阳故也。厥逆。咽中干。烦躁。阳明内结。谵语烦乱。更饮甘草干姜汤。夜半阳气还。两足当热。胫尚微拘急。重与芍药甘草汤。尔乃胫伸。以承气汤微溏。则止其谵语。故知病可愈。
阳旦。桂枝汤别名也。前证脉浮。自汗出。小便数。心烦。微恶寒。脚挛急。与桂枝汤证相似。是证象阳旦也。与桂枝汤而增剧。得寸口脉浮大。浮为风邪。大为血虚。即于桂枝汤。加附子温经以补虚。增桂令汗出以祛风。其有治之之逆而增厥者。与甘草干姜汤。阳复而足温。更与芍药甘草汤。阴和而胫伸。表邪已解。阴阳已复。而有阳明内结谵语烦乱。少与调胃承气汤。微溏泄以和其胃。则阴阳之气皆和。内外之邪悉去。
故知病可愈。
张卿子云。此二条见伤寒随症用药。如转圜法也。表里寒热。意尽于此。则昔贤所云。
用药宜寒者为传邪。宜温者为直中。未为确论。
第1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