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上述两位吴先生所说的,“中国历史演变,也异其趣向”的说法,但其趣向之异,不在西欧封建社会以后出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封建社会以后“则未尝有此”,而在中国古代或初期封建社会以后,又出现了中古的或集权的官僚的封建社会。
这里存在着对于封建制本身的认识问题
单纯从形式上、从政治观点上考察,说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解体了,那是不无理由的,即作者在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时,亦是如此主张(见《读书杂志》“论战”第一辑拙作《中国封建制度论》),但后来对封建制作更深一层的论究,始觉得错了。
说封建制度是把自然经济作为它的基础,那比之过去的纯粹政治观,无疑是进步了。但“自然经济”云云,毕竟是太有相对性的名称,就是以“小农经济”来范围它,亦还不曾把握住问题的核心。对封建制有全面决定作用的因素,乃是主要由农业劳动力与土地这种自然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当土地这种自然力,这种在当时的基本生产手段,以任何方式被把握在另一部分人手中的时候,需要利用土地来从事劳动的农奴或农民,就得依照其对土地要求的程度,与土地所有者——领主或地主——结成一种隶属的关系,把他们全部的剩余劳动,乃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其劳动生产物,用贡纳、地租、赋税或用其他名义提供给土地占有者。并且,为了保障这种财产关系的安稳与榨取的顺利推行,在这种社会经济基础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相率成立了各种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道德的关系。因此,封建制度并不像我们过去乃至晚近尚为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所想象的那样狭义的东西。如果在自然经济形式上的封建制度,以政权的非集中化为特征,但只要生产关系仍旧是封建的,这个特征虽有了重要的变化,或甚至消失了,封建制度的本质仍没有变更。例如,欧洲在封建时代的个别时期中形成了集中化的国家,然而它在基本上并没有变更农民与站在农民之上的私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变更存在于封建制度里的生产关系。
从这里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或初期的封建形态,即完全建立在自然经济形式上的那种非集中化的封建政治关系,虽然经过春秋战国时代的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活动、军事的交通、带有拓殖性的战争,逐渐把那种非集中化的特点消除了,以致出现了秦代的统一。但那种变化,至多不过是在政治上把非集中的贵族统治的封建形态,转变为集中的专制官僚统治的封建形态;在经济上把分田制禄的领主经济(Landlord
economy)封建形态,转变为“履亩而税”,佃田而租的地主经济(Landowner
economy)封建形态。封建的形态是改变了,其本质还存在着。这就是说,中国周代封建天子,把他治下的领土与领民,除自己直接支配外,其余都分归其子弟或功臣;其子弟或功臣,又按照其阶位,把它由封建得来的领土与领民,除了自己直接支配外,再分封其属下。就是自天子以至于卿大夫,即所有属于支配阶级的人,都依着土地的占有形式,而寄生于农奴的劳动生产剩余上面。秦代的土地制度不同,从而它对于领土领民的支配方式也不一样。秦始皇及其以后的许多专制王朝,不把领土领民交于其诸子功臣治理(汉代在初期亦曾分封诸子功臣,但不仅所行范围甚狭,且在景武之世已逐渐消除了),而是大权独揽,对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此似与周代大有区别。但问题不在于对领土领民以何种方式支配,而在于支配领土领民的所谓支配阶级究是寄生于哪种形态的生产上面。周代对其领内可以榨取的农奴劳动剩余,直接让诸子功臣分别自己处理;而秦代及其以后王朝的帝王,则把那些形式上较自由的农奴或农民的劳动剩余主要以赋税形式收归己有,然后再由俸给的形式,“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可见秦及其以后的官僚主义的专制机构,与周代的封建机构,同是寄生于农奴生产形态上面(以上参见拙着《中国社会经济史纲》,第一零七——一零八页)。
可是,同为封建制,为什么一由领主型转向地主型,离心的非集中的局面就要转移到向心的集中的局面,而成为专制的官僚的统治形态呢?这是不难说明的。在“封土而治”、“分地而食”的条件下,每个封建贵族都把他支配下的领民领土看作自给自足的单位,这虽与初期较不发展的自然经济形态相关联,但每个自给体,都不免带有离心的独立的倾向。一旦这类大小自给体被逐渐发达起来的交换与交通所分解,被与此相伴发生的争城夺地的战争所破坏,它们要末就是被消灭,要末就是扩大,化前此的大小独立自给体为一包容的通有于无的整体。前述“士的创进力”云云,不过是在这种客观变动情形下,因利乘便地尽了一点促进作用。等到统一局面完成,大规模的官僚政治机构以及与其相应的消费的扩大,都需要增大税收,需要讲求水利。统一的专制局面,也要求在某种限度内破除政治割据,使治水事业便于推行。治水事业的推行,确能在某些场合加强专制官僚统治。但决不是专制官僚统治由治水要求而产生,而是它的反面,大规模的讲求水利,只有在专制统一局面下才特别有可能与必要。
要之,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而我们也是容易由秦代专制官僚政治实现的过程来明确予以证实的。
史载“秦则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废井田,开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寡。”(《通典》)仿佛旧来的社会经济体制,即基本的对贵族颁田制禄,对农奴分等配田,因而,田地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粥”——《礼记》),农奴不许转业(所谓“农之子恒为农”——《管子》),不许迁移(所谓“农不移——《左昭》)的世卿、世禄、世业的固定化的领主经济制度是由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来破坏的。其实,像上述这种用土地束缚农奴,而实际也连带束缚贵族的所谓“帝王之制”,就在周代极盛时期,在其领内究竟推行到多大的范围,实施到什么程度,迄今还成为尚待研究的问题。到了比较有信史可征的春秋战国之世,特别是在战国,由于铁器的普遍应用,社会生产力的一般增长,包括商业活动与高利贷活动在内的交换经济的发达,致使旧来某些地域、某种程度确实施行了的领主经济封建制一般都无法继续维持。
在连续“兼弱攻昧,取乱侮亡”的战乱过程中,一切有固定性的制度都相率解体。而成为领主封建制之基石的“世禄”,在战国时代孟轲的口中早已表明,已由于“暴君污吏漫其经界”,在小国寡民的滕国,亦不复能保持。世禄是世官、世卿的存在基础,同时又是农民世守其业的依据。故秦代商鞅变法与此有关的几点是:
(一)“宗室非有功论,不得为属藉。”即无功不及爵秩。
(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秦爵二十等,起于孝公之时,商鞅立之法以赏战功。”(《文献通考》)
(三)“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又“秦孝公用商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通典》)
(四)“訾粟而税,上一而民平。”
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