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周易本义>第17章

第17章

《象》曰:“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征凶,居貞吉。革道已成,君子如豹之變,小人亦革面以聽從矣。不可以征,而居正則吉。變革之事,非得已者,不可以過,而上六之才,亦不可以有行也。故占者如之。
《象》曰:“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蔚,紆胃反。
巽下,離上。
鼎:元吉亨。鼎,烹飪之器。為卦下陰為足,二三四陽為腹,五陰為耳,上陽為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鼎之用也。故其卦為鼎。下巽,巽也,上離為目,而五為耳,又內巽順而外聰明之象。卦自《巽》來,陰進居五,而下應九二之陽,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亨,普庚反。飪,入甚反。以卦體二象釋卦名義,因極其大而言之。享帝貴誠,用犢而已。養賢則饔飧牢禮,當極其盛,故曰大亨。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上,時掌反。以卦象、卦變、卦體釋卦辭。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鼎,重器也,故有正位凝命之意。凝,猶至道不凝之凝,《傳》所謂“協於上下,以承天休”者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出,尺遂反,又如字。否,音鄙。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應九四則顛矣。然當卦初,鼎未有實,而舊有否惡之積焉,因其顛而出之,則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猶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無咎,蓋因敗以為功,因賤以致貴也。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利出否”,以從貴也。鼎而顛趾,悖道也。而因可出否以從貴,則未為悖也。從貴,謂應四,亦為取新之意。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仇,音求。以剛居中,鼎有實之象也。我仇,謂初。陰陽相求而非正,則相陷於惡而為仇矣。二能以剛中自守,則初雖近,不能以就之,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終無尤也。有實而不慎其所往,則為仇所即而陷於惡矣。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行,下孟反。塞,悉則反。以陽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實者也。然以過剛失中,越五應上,又居下之極,為變革之時,故為鼎耳方革,而不可舉移。雖承上卦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為人之食。然以陽居陽,為得其正,苟能自守,則陰陽將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則初雖不利,而終得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形渥,凶。折,之舌反。覆,方服反。饣束,送六反。渥,乙角反。晁氏曰“形渥”,諸本作“刑屋刂”,謂重刑也。今從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應初六之陰,則不勝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象》曰:“覆公饣束”,信如何也!言失信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鉉,玄典反。五於象為耳,而有中德,故雲黃耳。金,堅剛之物。鉉,貫耳以舉鼎者也。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則利在貞固而已。或曰,金鉉以上九而言,更詳之。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上於象為鉉,而以陽居陰,剛而能溫。故有玉鉉之象,而其占為大吉,無不利。蓋有是德,則如其占也。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震下,震上。
震:亨。震來,笑言啞啞,震驚百里,不喪匕鬯。許逆反。啞,烏客反。喪,息浪反。匕,必以反。鬯,敕亮反。震,動也。一陽始生於二陰之下,震而動也。其象為雷,其屬為長子。震有亨道。震來,當震之來時也。恐懼驚顧之貌。震驚百里,以雷言。匕,所以舉鼎實。鬯,以禾巨黍酒和郁金,所以灌地降神者也。不喪匕鬯,以長子言也。此卦之占,為能恐懼則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彖》曰:“震”,亨。震有亨道,不待言也。“震來”,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恐致福,恐懼以致福也。則,法也。“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也。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程子以為,“邇也”下脫“不喪匕鬯”四字,今從之。出,謂繼世而主祭也。或雲“出”即“鬯”字之誤。
《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洊,在薦反。省,悉井反。
初九,震來,後笑言啞啞,吉。成震之主,處震之初,故其占如此。
《象》曰:“震來”,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躋,子西反。六二乘初九之剛,故當震之來而危厲也。“億”字未詳。又當喪其貨貝,而升於九陵之上。然柔順中正,足以自守,故不求而自獲也。此爻占具象中,但九陵、七日之象,則未詳耳。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蘇蘇,緩散自失之狀。以陰居陽,當震時而居不正,是以如此。占者若因懼而能行,以去其不正,則可以無眚矣。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九四,震遂泥。泥,乃計反。以剛處柔,不中不正,陷於二陰之間,不能自震也。遂者,無反之意。泥,滯溺也。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六五,震往來,厲,億無喪,有事。喪,息浪反。以六居五,而處震時,無時而不危也。以其得中,故無所喪而能有事也。占者不失其中,則雖危無喪矣。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凶。震不于其躬,於其鄰,無咎。婚媾有言。索,桑落反。矍,俱縛反。以陰柔處震極,故為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行,其凶必矣。然能及其震未及其身之時,恐懼修省,則可
以無咎,而亦不能免於婚媾之有言。戒占者當如是也。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凶無咎,畏鄰戒也。中,謂中心。
艮下,艮上。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艮,止也。一陽止于二陰之上,陽自下升,極上而止也。其象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狀,亦止於極而不進之意也。其占則必能止於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見其人,乃無咎也。蓋身,動物也,唯背為止。艮其背,則止於所當止也。止於所當止,則不隨身而動矣,是不有其身也。如是,則雖行於庭除有人之地,而亦不見其人矣。蓋艮其背而不獲其身者,止而止也,行其庭而不見其人者,行而止也。動靜各止其所,而皆主夫靜焉,所以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此釋卦名。艮之義則止也。然行止各有其時,故時止而止,止也;時行而行,亦止也。艮體篤實,故又有光明之義。大畜於艮,亦以輝光言之。“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此釋卦辭。易“背”為“止”,以明背即止也。背者,止之所也。以卦體言,內外之卦,陰陽敵應而不相與也。不相與,則內不見己,外不見人,而無咎矣。晁氏雲:“‘艮其止’,當依卦辭作‘背’。”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以陰柔居艮初,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則無咎。而又以其陰柔,故又戒其利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拯,之淩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