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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二)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变法是宋代也是整个中国历史上的大事,距今已940年了,940多年来,有关评议、研究王安石及其变法的论着,可谓汗牛充栋,仅以二十世纪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着作有90多种,论文1000多篇,其中主要着作有:
第一,梁启超《王荆公》,1908,1909,1910年上海广智书局;1930年又以《王荆公传》书名,在商务印书馆印行。自南宋以降至元明清,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评议一直以否定为主流观点,直到梁启超这本书的出版才改变了这种局面。他给王安石变法以全新的评价,为王安石变法彻底翻案。他把青苗法和市易法看作是近代文明国家的银行,把免役法视作“与今世各文明国家收所得税之法正同”.这些肯定性评价,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二十世纪前半叶的主流观点。
第二,邓广铭(1907-1998)四写王安石。邓先生是二十世纪中国宋史研究的主要开创者和奠基人。他第一次写王安石是在五十年代初,1953年以《王安石》书名在三联书店出版,这只是一本对王安石的生平和变法作了些简要叙述的小书。第二次是1975年,在旧作基础上内容有较大增加和修改,以《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王安石》为书名由人民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第三次是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主要是把第二次写的里面有关儒法斗争和批林批孔的“富有时代气息”的文句和段落删削掉及修改。第四次是九十年代,1997年以《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为书名,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增补了不少内容。
第三,漆侠(1923-2001)《王安石变法》。他的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王荆公新法研究》就是在邓先生指导下完成的,1957年修改完成,定名为《王安石变法》,195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六十年代、八十年代他又发表了很多篇有关王安石的论文,2001年河北人民出版社再版《王安石变法》(增订本),附录收入了这些文章。
第四,200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一书,45万字,从学术史的角度,整理了南宋、元明清一直到二十世纪中国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研究情况。但此书没有对二十世纪日本、欧美及其他国家的王安石变法研究情况作梳理。
1王安石变法的背景1土地问题2北宋中期的“三冗”――冗官、冗兵、冗费问题严重,财政不堪负荷。
3民族矛盾问题学界关于“积贫积弱”问题的讨论。
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十一月十二日,王安石诞生于临江军(治所在清江,今江西清江县临江镇)判官官舍中。其父亲王益一直在福建、广东、江西、京师做地方官,父亲死后,他们一家便在江宁府落了户。早年的王安石跟随父亲去过很多地方,深受影响。1042年王安石考中进士,出任淮南判官,后担任鄞县知县四年,在那里大力兴修水利,推广青苗法,受到当地农民拥护。使他获得了比较丰富的政治经验。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11:“王荆公知明州鄞县,读书为文章,三日一治县事。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五,邑人便之。故熙宁初为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在地方官任上,王安石对国内一些重大问题,如裁减冗兵、财政改革等。在宋仁宗时,士大夫改革的呼声高涨,王安石于嘉佑三年(1058)底《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改革主张,但未被采纳。
治平四年(1067年),宋神宗即位,年方二十岁,决心变法。次年(熙宁元年),王安石奉召入京,主持变法。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的,以理财为重点,指导思想是增加社会财富,“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要求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主持变法的机构,议订新法。熙宁三年,任命王安石为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同时,王安石起用吕惠卿、章惇、曾布等人作为变法的骨干。
2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可分为三类:财经即富国方面的改革有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军政即强兵方面的改革有置将法、保甲法等;教育即育材方面的改革有编纂并颁行《三经新义》等。
(1)财政经济方面,以“富国”为目的,颁布六条法令: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下)第51-54页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由东南发运使根据中央的需要,灵活调配东南六路漕运京师的各种物资,以减少重复、浪费。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各地方政府每年两次放款,听民户自愿请贷,第一户等每次所贷不得地十五贯,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过一贯半,贷期半年,息二分。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者,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者,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募役法(熙宁四年十月):差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以充。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负担的人家交“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院户以及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按户等出“助役钱”,其数半于免役钱。
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由政府拔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商贩不易脱售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时再卖出去。商贩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即可成批赊购政府仓库里的某种货物到各处消售,半年出息一分。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清丈土地,然后将田地亩数、主人姓名、土质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
(2)军政方面,以“强兵”为宗旨,实行四项新政。
置将法(熙宁三年十二月):纠正原来更戍法造成的将兵分离、指挥权分散、战斗力不强的弊病,把禁军固定在一定辖区,由固定的将官就地加以训练,“使兵知将,将练其兵”.此法的推行,加强了北宋的边防力量。
保甲法(熙宁三年十二月):把农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者,出一人作保丁。农闲练武;大保每夜派丁巡逻。此法主要是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和统治。
保马法:把官府的马交给农民饲养,以节约养马开支,提高养马质量。同时鼓励农民养马,凡养马户免其赋役。
置军器监:设军器监于洛阳,又在各地设督作院,招集能工巧匠制作兵器,以提高兵器的质量。
(3)教育和科举方面,以“育才”为目的,改革科举,兴办学校。编纂并颁发《三经新义》(王安石主持,对三部儒家经典――《诗经》、《尚书》、《周礼》重新注释),作为太学、州县学校教材和科举应试的标准。在京师和州县广泛兴建学校,在太学实行“三舍法”:初入学的为外舍生,名额不限;外舍生经过考试升入内舍生,名额200人;内舍生经过考试升为上舍生,名额100人。上舍生学行优秀的,或直接授官,或直接参加省试、殿试。科举改革举措:废除了明经诸科,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只以进士科取士,考经义、策论,经义则以《三经新义》作为标准。
3王安石变法的意义及失败的原因意义:王安石变法在发展生产,富国强兵,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统治方面收到了某些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积贫积弱”的局势。特别是在财政上,熙宁、元丰年间农业连年丰收,出现了“中外府库无不充衍”的局面,财政收入大大增加。同时对西夏战争也取得了胜利,在河湟地区设立了熙河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