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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张奎辨牍(王济一事附)
张奎密学,初为常州推官,转运使举监衢州酒税。婺州有滞囚,法当死,狱成,再问辄不服,命奎覆案,一视牍而辨之,得不死,人皆服。
按:奎一视牍而辨之者,谓辨其情理也。人有迹状重而本情轻者,昔既酌情而立法,今当原情以定罪,安得不辨情理而抵之死耶?此其精明,固能服人。至于矜谨,尤可传世。
王济郎中,为澶州司理掾。时州狱有重囚,临刑称冤,济覆案之,亦得不死。与此类矣。岂非哀矜折狱而然欤?二事并见本传。
李允元诛首(袁安一事附)
李允元给事,通判宁州时,州卒谋乱,事发,连逮者众。允元极意辨析,止坐首恶数人,诛之。见本传。
按:后汉袁安,举能理剧,拜楚郡太守。时楚王英谋为逆,事下郡考核,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安到郡,不入
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
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余家。
允元殆有袁安之心欤?事在州郡,辨析固易,然其矜谨亦可嘉也。
李应言按妖(荣諲、吴育二事附)
李应言谏议为侍御史时,郓州民传妖法者,其党与凡百余人,捕者欲邀功赏,而诬以不轨。命应言往按其事,止诛首谋数人,余悉全活之。
按:荣諲大监为开封府判官时,太康县捕民数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知府贾黯疑其有妖,请杀为首者,余悉流之。諲以为本无妖。黯
具奏,并諲议奏之。朝廷以諲议为是,乃流其首,余皆杖之。盖郓州之民传妖法,无不轨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无妖,故轻重之差如此。若非矜谨,则或以
为不轨,而尽诛其党;或以为有妖,而特杀其首,不无枉滥矣。
吴育参政知蔡州时,京师欢言,有妖人数千在州界,诏遣中使名捕者十人。至则请以巡检兵趋确山索之,育谓曰:“使者欲得妖人还报耶?请留,勿往。此
乡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今以兵往,人心惊疑,奈何?”中使以为然。召之,果至,械送阙下,皆以无罪得释,而告者遂伏辜。此又矜谨之大者也。
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无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无祈禳事,非“白衣会”,法所不禁也。苟非
矜谨之至,岂能不滥如此哉!三事并见本传。
王琪留狱
王琪侍郎,知复州。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琪疑之,因留狱未决。有司曰:“无足疑者。”
琪曰:“第留之。”后十余日,果有新制下:“凡主人殴佃客死,听以减死论。”吏民莫不神服。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思虑所及,盖平时矜谨,故感于梦寐。记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其此之谓欤?
王延禧裁赃
王延禧朝议,初为岳州沅江令。岁饥,盗起,亲获十余人,赃皆应死,法得迁官。延禧叹曰:“是皆良民,穷而为盗。令既无以业之,又利其死,以为己功
,亦何忍哉?”谕被盗者悉裁其赃,盗得不死,延禧,王黄州孙也。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周礼荒政曰:“除盗贼。”谓饥馑盗贼多,不可以不除也。延禧亲获十余人,盖以此耳。邀功希赏,非其本心,故谕被盗者悉裁其赃,使得不死。夫捕
盗之官,利盗之死,譬犹“矢人惟恐不伤人”,其术使之然也。虽迁一官,而杀数人,荣不足言,愧何可胜?君子岂忍为是哉!若残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穷而
为盗,计赃抵死者,则其获贼受赏,义在惩劝,君子可以无憾也。延禧所捕,实与此异,故窃叹云尔。
折狱龟鉴终于矜谨,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为物所迁,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为己之功者,或文致于大辟,或诬入于极典,宁复能存不忍之心,以贷应死
之命乎?故着此事矜谨篇末,庶几览者有所警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