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皆与奎出俸钱为资业之意同矣。苟绳以法,子罪不轻,今律所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是也,得不谓之矜谨乎?
任布贷孙
任布副枢,知越州。民有被酒骂其祖者,祖既诉之,已而大悔,哭于庭曰:“老无子,赖孙以为命。”布特贷出之,且上书自劾。朝廷亦不之问。见本传。
按:孙骂祖,法当死,特贷出之,理宜自劾,此乃矜其失教而谨于用刑者也。
苏涣虑兄
苏涣郎中知鄢陵县时,岁荒盗起,有兄杀弟而取其衣者,弟偶不死,与父偕往诉之。涣闵其穷而为奸,问之曰:“汝杀而弟,知其不死而舍之者,何也?”兄喻其意,曰:“
适有见者,不敢再也。”由是得不死。父子皆感泣。及涣罢去,负任从之数千里。见苏辙门下所撰墓表。
按: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杀焉。孙骂祖,有可生之理,以其被酒,且祖自悔也;兄杀弟,有可生之理,以其苦饥,且弟不死
也。布之贷出其孙,涣之虑问其兄,皆得其所以生之者也,可无愧于古人矣。
李士衡告尹(高化一事附)
李士衡观察,初释褐,为京兆鄠县主簿。府知其才,俾权狱掾。咸阳县有民杀人,具狱以送府,父子五人,其为从者皆服加功之罪。士衡告于尹曰:“彼杀
人者止一人耳,余四人掩其骸,可坐以加功、置之重辟乎?”尹喜从其议,曰:“四人者,非子之明,则冤于地下矣。”见范仲淹参政所撰神道碑。
按:以掩骸为加功,是深文也。罪不应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尝闻用法杀人,无异用刃杀人。深文之罪纵或幸免,鬼得而诛之也。
高化太尉,虽起行伍,颇知民事。晚守相州,部有大狱,皆当论死,化疑之,命移他狱讯,蒙活者三人。殆亦以掩骸为加功之类欤?此矜谨者所以尽心也。
王博文弛禁
王博文副枢知密州时,负海有涛落盐场,岁歉,民多盗鬻,吏捕逐之,辄起扞斗,皆坐法当死。博文上言:“请权弛盐禁,俟岁丰如旧。”从之。见本传。
按:周礼:“荒政十有二。”其曰“缓刑”,曰“舍禁”,曰“去几”者,博文所请义与合焉。苟非通达古今,岂能矜谨如是耶?
王质在告
王质待制,尝通判苏州,以病在告。知州黄宗旦来省问,因言:“狱有盗铸钱者百余人,吾阴以术钩得之。”质曰:“弋不射宿,恶阴中于物也。今杀数人
,而徒流者又数十人,公阴中之也。”宗旦瞿然,为贷其死罪,而余悉轻出之。见本传。
陈执方缓刑(李士衡一事附)
陈执方大卿通判江州时,民饥,有刈人之禾而伤其主,法当死者。执方以为:“古之荒政,所以恤人者尽矣,然尚缓刑,况于今哉!”即奏贷其死。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李士衡观察,权知天雄军。民有盗瓜伤主者,法当死,士衡以岁饥奏贷之。自是着为例。执方之奏,盖用此例也。见本传。
陈巽争谳
陈巽宾客,初为常州团练推官。盗有弃财走者,巽以为不应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巽力争而谳之,盗卒得不死。(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盗非伤主,计赃为罪,弃财走者,岂复应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必持深刻之说,故失矜谨之义也。
胡向讯盗
胡向少卿,为袁州司理参军时,有盗七人,皆当死,向疑其有冤,乃留讯之。则二人者,果不同谋,始受其佣,而中道被胁以行。卒得免死。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捕获盗者七人乃合格,故以被胁为同谋,盖希赏耳。斯不仁哉!宜其留讯而卒免之也。
第4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