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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王曾判田(曾谔一事附)
王曾丞相,少时谒郡僚,有争负郭田者,封畛既泯,质剂且亡,未能断决。曾谓:“验其税籍,曲直可判。”郡将从之,其人乃服。见沂公言行录。
按:界至不明,故起争讼;契书不存,故难断决。唯有税籍,可为证据:辞与籍同者,其理直;辞与籍异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观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诸暨县。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年十六,富民亡。子与母谋,以还其仆。后数年,所生
母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屈。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遂许其分。见近时小说。
此亦以籍为证者也。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虽隐慝而健讼者,亦耸惧而屈服矣。此证慝之术所以可贵也。
韩亿示医
韩亿参政知洋州时,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他姓,以专其赀。嫂历诉于官,甲辄赂吏使掠服之。积十余年,其诉不已。亿视旧牍,未尝
引乳医为证。一日,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众无以为辞,冤遂辨。见本传。
按:尝云:“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
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彼诬其子为他姓者,所引之证,想亦非一,独未尝引乳医,则其情可见矣。故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隐,又有
以屈其口舌之争,则众无以为辞,而冤遂辨,不亦宜乎!
程颢辨钱
程颢察院,初为京兆府鄠县主簿。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发地中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言:“无证左,何以决之?”颢曰:“此易辨耳。”问兄之子曰:“
尔父藏钱几年矣?”曰:“二十年。”遣吏取千钱,视之,谓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则遍天下。此钱皆尔父未藏前数十年所铸,何也?”
其人遂服。令大奇之。见程颐侍讲所撰行状。
按: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彼言地中藏钱是其父所藏者,取钱验之,皆古钱也,又岂能选择古钱藏之耶?以此为证,妄诉明矣。是故其人不敢不服也。
李南公捏痕
李南公尚书知长沙县时,有斗者,甲强而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捏之,曰:“乙真而甲伪也。”讯之,果然。盖南方有榉柳,以叶涂肤,
则青赤如殴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之,则如棓伤者,水洗不落。但殴伤者血聚则硬,而伪者不然。南公乃以此辨之也。闻之士林。
按:斗殴之讼,以伤为证,而有此伪,岂可不辨?故特着焉。
李处厚沃尸
太常博士李处厚,知庐州慎县。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尸,以糟胾灰汤之类薄之,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求见,曰:“邑之旧书吏也,知验伤不见迹,请用
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尸,迹必立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自此江、淮间往往用其法。见沈括内翰笔谈。
按:凡据证折狱者,不唯责问知见辞款,又当检勘其事,推验其物,以为证也。则验伤者宜尽心焉。故书南公捏痕事,又以处厚沃尸事继之也。
折狱龟鉴译注卷七
钩慝
李崇绐兵
已见释冤门。
按:崇之谲以举哀擿争儿奸,与其术同。盖自其巧诈而言之,则谓之奸;自其隐慝而言之,则谓之慝。其实无异也,故术亦同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