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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王质上疏
王质待制,知庐州。有盗杀其党,并其赀而遁,逻者得之。质抵之死,转运使杨告驳其狱曰:“盗杀其徒者,死当原。”质曰:“盗杀其徒而自首者,当原。今杀人取其赀,非自首而捕得,原死岂法意乎?”数上疏,不报。降监舒州灵仙观。逾年,韩琦知审刑院,请盗杀其徒而不首者,毋得原。已上五事,并见本传。
按:首则原之,许自新也。不首而原,复何谓耶?杀其徒,取其赀遁去,捕得,初非悔过,而贷其死,失法意矣!宜乎议者有是请也。
梁适辟疑
梁适丞相,尝为审刑院详议官。梓州妖人白彦欢,能依鬼神作法诅咒人,有死者。狱上,请谳,皆以不见伤为疑。适曰:“杀人以刃,尚或可拒,今以诅咒,其可免乎?”卒以重辟论。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能依鬼神作法诅咒,是造畜蛊毒、厌魅之类也。鞫得其实,疑不见伤,此盖不知“无法者以类举”之义耳。欲决大狱,必傅古义,彼俗吏者岂能然耶!
曾公亮躬阅
曾公亮侍中在政府时,每得四方奏狱,必躬阅之。密州银沙发民田中,有强盗者,大理论以死。公亮独谓:“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民家物有间,罪不
应死。”下有司议,卒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先是,金银所发多以强盗坐死,自是无死者。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赵拚独言
赵拚参政,初为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伪造印者,吏皆以为当死。拚独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谳之,卒免死。一府皆服。见苏轼端明所撰墓志。
按:劫禁物,造伪印,其论以法,有不当死而用法者或处死焉,是枉滥也。则如曾与赵者,可谓明且谨矣。昔戴胄“参处法意,至析秋毫”,此何愧彼哉!
陈奉古咎法(沈括说二事、何承天议一事附)
陈奉古主客通判贝州时,有卒执盗者,其母欲前取盗,卒拒不与,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属吏,论为弃市。奉古议曰:“主盗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当得
扞。扞而死,乃以斗论,是守者不得主盗也。残一不辜,而剽夺生事,法非是。”因以闻。报至,杖卒。人称服之。见王向主簿所撰墓志。
按:古之议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母虽亲,不得辄取也。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卒虽弱,不得辄与也。前取之情在于
夺,不与之情在于扞。夺而扞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若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奉古谓“法非是”,不曰“法当得扞”,夫奈何归咎于法?盖用法者缪耳。
沈括内翰说: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
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有一子明日乃死。州司以其家财产依户绝法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某家父母死时,其子尚在,财产乃子物。所谓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见笔谈。
寿州之断,失在不原情理也。邢州之断,失在不正名分也。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时,制劫盗同籍期亲补兵。余杭
人薄道举为劫,从弟代公、道生并大功亲,以代公等母存为期亲,而谓子宜随母补兵。尚书左丞何承天议曰:“妇人三从,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叔父已殁,
代公、道生并是从弟,不合补谪。乃以叔母为期亲,而令二子随母。既乖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谓其母子并宜见原。”出南史本传。
夫不辨男女之异,而谪妇人补兵,岂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欤?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胡向科杖
胡向少卿,初为袁州司理参军。有人窃食,而主者击杀之,郡论以死。向争之曰:“法当杖。”郡将不听。至请于朝,乃如向议。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以名分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登时击杀,罪不至死也。然须击者本无杀意,邂逅致死
,乃坐杖罪。或用刃,或绝时,或残毁,则是意在于杀,法所不许也。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尽心君子亦宜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