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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徐有功断放
唐徐有功为司刑丞时,有韩纪孝者,受徐敬业伪官,前已物故。推事使顾仲琰奏称:“家口合缘坐。”诏依,断籍没。有功议曰:“律,谋反者斩。身亡即
无斩法;若情状难舍,或敕遣戮尸。除非此涂,理绝言象。缘坐原因处斩,无斩岂合相缘?既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减。减止徒坐,频会赦恩。今日却断没官
,未知据何条例?”诏依有功议,断放。由是获免籍没者,凡数百家。出唐书本传。史辞太简,今以通典补其未备。旧集不载。
按:易言:“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是以汉之史官称高祖“好谋能听”。夫听固人主之职也,听仲琰之奏,则数百家被籍没;听有功之议,则数百家免籍没。能于此知取舍,亦可谓之明矣。有功之脱祸而成名,夫岂偶然哉!
窦参亟决
唐窦参,初为奉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隶北军,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赴井死。参当兄弟重辟。众请俟免丧,参曰:“父由子死,若以丧延,是杀父不坐。”皆榜杀之。出唐书窦参传。
按:唐制,县令断决死罪。参为奉先尉,时殆摄行县事欤?众请俟免丧者,谓其父既赴井死矣,而兄弟又坐法死,则无人持丧也。此盖北军之众,屯于奉先
,故为之请,以缓其刑,而欲赇中官使获免耳。参驳正其说,乃亟决之,盖以此也。
柳浑执奏
唐柳浑,相德宗。玉工为帝作带,误毁一銙。工不敢闻,私市他玉足之。及献,帝识不类,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诏京兆府论死。浑曰:“陛下遽杀
之则已。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于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请论如律。”由是工不死。出唐书柳浑传。
按:误伤之法,罪止于是,若使深文者议之,则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舜典曰:“宥过无大。”玉工非敢为欺者,乃误毁而备偿耳,实在可宥之科。
高防覆狱
高防初事周,为刑部郎中。宿州有民剚刃其妻,而妻族受赂绐州,言“病风狂不语”。并不考掠,以具狱上请,大理断令决杖。防覆之,云:“某人病风不
语,医工未有验状,凭何取证,便坐杖刑?况禁系旬月,岂不呼索饮食?再劾其事,必见本情。”周祖深以为然,终置于法。
按:折狱之道,必先鞫情,而后议罪。今情犹未尽,罪辄先断,于理可乎?此盖受赂欲庇之耳。是故防之覆议如此。然但请再劾其事,不复推究所司,则虽
疾恶,而亦矜顽,且虑枝蔓也。
杜镐比附
杜镐侍郎,兄仕江南为法官。尝有子毁父画像,为近亲所讼者,疑其法,未能决,形于颜色。镐尚幼,问知其故,辄曰:“僧、道毁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
按: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此以类举者也。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杀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麀,然人杀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
马宗元诉郡
马宗元待制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所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按:辜限计日,而日以百刻计之。死在限外者,不坐殴杀之罪,而坐殴伤之罪。法无久近之异也,虽止四刻,亦是限外。有司议法,自当如此,不必因其子
诉而后得原也。苟为卤莽,或致枉滥,则能诉者亦可称矣。
马亮贷死
马亮尚书,知潭州。属县有亡命卒剽攻,为乡村患。或谋杀之,在法当死者四人。亮谓其僚属曰:“夫能为民除害,而反坐以死,岂法意耶?”乃批其案,悉贷之。
按:剽攻之人,于法许捕。若非名捕者,辄以谋杀之,则虑有诬枉,法所不许也。此四人者,为民除害,其事有实,其情可矜,而必诛之,非法意也。然僚
属皆拘法之文,则郡将当原法之意,故亮独批其案而悉贷之。若奏听敕裁,则尤为得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