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又不知孙文所谓并非土地不足之说,果何以自完也。而谓解决土地问题即能解决社会问题,吾诚不知其何途之从而能尔尔也。且孙文所以征引英国之现状者,岂非以为中国将来之比例乎?以彼所言,则英地主改耕地为猎牧地,乃贫民无田可耕之原因。洵如是也,则中国之社会问题,其永可以不发生矣。孙文得毋忧我中国面积四百余万方里之广土,至他日文明进步以后,将悉不为耕地乎?如是则何不忧天坠之犹为愈也。孙文何不曰,将来之土地,将悉为大农所垄断,贫民虽有可耕者而非其田,则其说完矣。然洵如是也,则非解决资本问题,而一切问题,皆无从解决。孙文之土地国有论,则嫫母傅粉而自以为西施也。
吾反复读孙文之演说,惟见其一字不通耳,而不能指出其所以致误谬之总根本何在。
盖必其人稍有科学的头脑,每发一义,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其观察点有一误谬之处,故驳论者可以此为攻,而持论者亦可以此为守。若孙文则头脑稀乱,自论自驳,无一路之可通,吾亦安从取其谬点之总根本而指之。无已,则有一焉,孙文其独尊农业而排斥农业以外之他业耶?其土地国有后之社会,殆欲斟酌古代井田之遗法耶?洵如是也,则古昔圣贤之言,而宋儒所梦寐以之者也,第不知其通于今后之社会焉否耳。
又孙文谓:“行了这法之后,物价也渐便宜了,人民也渐富足了。”此语吾又不解其所谓。夫物价之贵贱,果从何处觅其标准耶?如就物之本体以言,只能以甲乙两物相校而观其比价。如云近二十年来银价贱,近一二年来银价贵,何以知其贵贱?以与金价比较故也。故就他方面言之,亦可云近二十年金价贵,近一二年来金价贱。其他物品亦例是。如以米为标准,十年前米百斤值银五元,柴百斤值银三角,某物某物百斤,值银若干若干。今米之价如前也,而柴百斤值银五角矣,某物某物百斤之价,皆比例三与五为加增矣,则是百物之价增于米价也。(或米价增至每百斤六元,而其他百物皆以三与五之比例为加增,则亦可谓百物之价增于米也。)从他方面观之,则是米价贱于百物之价也。夫如是则有贵贱之可言。然物物而比较之,此以验社会需要趋于何方则可,而于物价贵贱之共通原理无与也。若夫一切物品,举十年之通以较之,而无一不涨于其前,是则金价或银价之趋贱耳,而非其余物价之趋贵也。
(若就他方面言之,则即谓其余物价趋贵亦未始不可,然其理一也。)何也?物价之贵贱何以名,以其与金银之比价而名之耳。此与货币政策有密切之关系,今勿具论。若求诸货币以外,则尚有一原则焉,曰物价必比例于需要额与生产费,需要者多,则物价必腾;生产费重,则物价必腾。然文明程度高,则人之欲望之种类愈增;又文明程度高,则庸钱必涨,庸钱涨亦为生产费增加之一。帮物价必随文明程度而日腾,又经济界之普通现象也。
此其理由,诸经济学书皆言之,无俟详述。即观诸吾国内地与通商岸之比较,亦可以为左证矣。今孙文谓行了彼土地国有政策后,物价必渐贱,吾真不解其所由。若其行圆满的社会主义,将生产机关悉归诸国家,则此派学者所考案,有谓宜依各人每日劳力之所直,给以凭票,其人即持凭票以向公立之种种商店换取物品者,如是则并货币亦废置不用,只以种种劳力与种种物品比价而立一标准,则物价无复贵贱之可言。
孙文若采此说也,则物价渐贱之言为不通也。而不然者,土地以外之一切生产机关,仍为私有,物价必随文明程度之高下而为消长。物价而趋贱则必其需要之日减者也,需要日减,是贫因之一征也。否则庸钱趋微也,庸钱趋微,亦贫困之一征也,而又何人民富足之与有?吾观于此,而益疑孙文之社会革命论,除复反于古昔井田时代之社会,无他途也。举农业以外一切之诸业而悉禁之,以国有之土地授诸能耕之人而课其租,现有四万万人,苟国中有四十万万亩地,则人授十亩焉。数年以后,民增而地不增,则割所授于前人者,匀其分量以授后人,至一人授一亩或数人合授一亩而未有止。若是则于孔子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者,洵有合矣。但不知吾国民何以堪也。而不然,则必孙文封尽全世界之金银矿使永不产出,否则以金刚钻为货币也,舍此两者外,更无可以使物价趋贱之途。
以上两段,于本论论旨,无甚关系,不过以其语语外行,令人喷饭,故附驳之,亦使听演说而大拍掌者,念及此掌之无辜而受痛耳。
以上驳孙文说竟。彼报第五号别有“论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并行”一篇,吾拟驳之久矣,蹉跎不果。今吾所主张者,大率已见前方,虽非直接驳彼文,而彼文已无复立足之余地。
况彼文肤浅凌乱,实无可驳之价值耶。惟其中有一条不可不加以纠正者。彼论述泰西学者之说,谓“贫富悬隔之所由起,在放任竞争绝对承认私有财产权”是也。而其所下绝对承认私有财产权之解释,谓“无私有财产制,不能生贫富,固也;有私有财产制,而不绝对容许之,加相当之限制,则资本亦无由跋扈。即于可独占之天然生产力,苟不许其私有,则资本所以支配一切之权失矣”云云。此所以证其言土地国有而不言资本国有之理由也。此说社会主义论者中,固有言之者,然其论之不完全,显而易见,即吾前所谓,国家自以私人资格,插足于竞争场里,而分其一脔耳。夫资本家固非必其皆有土地者,往往纳地代于他之地主,借其地以从事生产,而未尝不可以为剧烈之竞争。土地国有后,则以前此纳诸私人之地代,转而纳诸国家耳;或变所有权而为永代借地权或永小作权耳,于其跋扈何阻焉。以吾所闻,加私有财产权以相当之限制者,其条件则异是。凡不为生产机关者(如家屋、器具、古玩等),则承认其私有,其为生产机关者,则归诸国有而已。
必如是而后可以称社会革命;不如是者,皆朝衣朝冠而不韈不履者也。而此种之社会革命,我中国现时果能行否,此则吾欲求彼党中人赐一言之确答者也。
大抵今日之欧美,其社会恶果,日积日着,各国政治家乃至学者,莫不认此为唯一之大问题,孳孳研究,而其论所以救治之方者,亦言人人殊。虽然,要其大别,可以二派该之。一曰社会改良主义派,即承认现在之社会组织而加以矫正者也,华克拿、须摩、拉布棱达那等所倡者与俾士麦所赞成者属焉。二曰社会革命主义派,即不承认现在之社会组织而欲破坏之以再谋建设者也,麦喀、比比儿辈所倡率者属焉。
两者易于混同,而性质实大相反。今孙文及其徒所倡果属于何派乎?吾苦难明之。
谓其属甲派而不类,谓其属乙派而又不类。殆欲合两派而各有节取耶?而不知其不相容也。是又荷蓑笠以入宫门之类也。质而言之,彼辈始终未识社会主义为何物而已。
又彼号论文尚有云:“明初屯卫之制,其田皆国有也。明初所以得行此者,亦正以政治革命后易为功也。观于其后欲赎取已卖之田,犹患费无所出,乃其初设时若甚轻易举者,斯亦可知其故矣。行土地国有于政治革命之际,果何事强夺耶?”
嘻嘻!此其故,虽微公言,吾固已熟知之。岂非吾前所闻于贵头领所谓大革命后积尸满地,榛莽成林,十余年后大难削平,田土无主者十而七八,夫是以能一举而收之者耶?明初屯卫制所以得行之而易为功者,非利故田主之因丧乱而散亡耶?后此欲赎而患无费者,非以承平之后不便掠夺耶?贵头领于前言,抵死图赖,而公等亦辨之惟恐不力,吾方谓豺性之已改矣,奈何不解藏踪迹浮萍一道开,更为此自实前言之供状耶!而犹曰无事强夺,吾不知杀人以梃以刃果何异也。且以明初为政治革命后,则公等所谓政治革命者,吾今乃知之矣。
彼报第五号所以丑诋我者,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其笑我谓前此昌言经济革命断不能免,又介绍社会主义之学说,而今乃反排斥之。夫吾经济革命不能免者,就泰西论泰西也,今日我何尝谓其能免耶?社会主义学说,其属于改良主义者,吾固绝对表同情,其关于革命主义者,则吾亦未始不赞美之,而谓其必不可行,即行亦在千数百年之后,此吾第四号报所已言者(第四号出在彼报第五号之前)。彼谓今之社会主义学说,已渐趋实行,谓各国民法为趋重民生主义,谓日本铁道国有案通过为国家民生主义之实现。
此言诚是也,而不知此乃社会改良主义,非社会革命主义,而两者之最大异点,则以承认现在之经济社会组织与否为界也(即以承认一切生产机关之私有权与否为界)。公等绝不知此两者之区别,混为一炉,忽而此焉,忽而彼焉,吾安从而诘之。彼报彼号有言曰:世每惟不知者乃易言之。又曰:梁某全不知社会革命之真。又曰:梁氏之攻民生主义,于民生主义毫无所知者也。夫浅学如余,则安敢自云能知者。但吾初以为公等必知之甚深然后言,及证以贵号前后十号之伟着,则公等所知,视“目不识欧文,师友无长者”
之梁某,且不逮焉。惟不知者乃易言之,乃夫子自道耶?
若夫公等之四不象的民生主义,其甚深微妙,则真非我之所得知矣。
吾初以为社会革命论,在今日之中国,不成问题,不足以惑人,故听彼报之鸦蛙聒阁,不复与辩,谓无取浪费笔墨也。今彼报乃宝此燕石,沾沾自喜,且无识者亦彼复附和之,故不得不为之疏通证明,非好辩也。虽然,本论之对于彼,亦可谓不留余地矣。
彼报见此,其将幡然悔悟,自知其扰扰之无谓耶?抑将老羞成怒,再为狼嗥牛吼之态,折理不胜,惟事嫚骂耶?此则非吾所敢言矣。
以上据鄙见以解决“中国今日社会应为根本的革命与否”之一问题已竟,今将附论“中国今日若从事于立法事业,其应参用今世学者所倡社会主义之精神与否”之一问题。
此问题则吾所绝对赞成者也。此种社会主义,即所谓社会改良主义也,其条理多端,不能尽述,略举其概,则如铁道、市街、电车、电灯、煤灯、自来水等事业皆归诸国有或市有也,如制定工场条例也,如制定各种产业组合法也,如制定各种强制保险法也,如特置种种贮蓄机关也,如以累进率行所得税及遗产税也,诸如此类,条理甚繁,别有专书,兹不具引。
第2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