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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
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O1年10月12日,10月22日)
思想者,事实之母也。欲建造何等之事实,必先养成何等之思想。
世界之有完全国家也,自近世始也。前者易为无完全国家?以其国家思想不完全也。
今泰西人所称述之国家思想,果为完全否乎?吾不敢知。虽然,以视前者,则其进化之迹粲然矣。其得此思想也,非一朝一夕所骤致,非一手一足所幸成,或自外界刺激之,或自内界启牖之。虽曰天演日进之公理,不得不然,然所以讲求发明而提倡之者,又岂可缓耶?故今略述其变迁异同之大体,使吾国民比较而自省焉。苟思想之普及,则吾国家之成立,殆将不远矣。
德国大政治学者伯伦知理所着《国家学》,将欧洲中世与近世国家思想之变迁,举其特异之点,凡若干条,兹译录如下:甲中世乙近世一、国家者,其生命与权利受于上帝。国家之组织,皆由天意,受天命。
一、国家者,本于人性,成于人为。其所组织,乃共同生活之体,生民自构成之,生民自处理之。
二、国家二字之理想,全自教门之学说而来,王者代上帝君临国家,王国即神国也。天主教主持教令与国家之两大权,谓教界之权与欲世之权,皆上帝之所付,其一归于教皇,其一归于罗马帝。即耶稣新教,虽知教令干预政权之不可,然其论国家权,仍带宗教上之思想。
二、以哲学及史学,定国家之原理。故近世之政治学,全自国家与吾人之相关如何着想。或曰:国家者,由人人各求其安宁求其自由,相议合意而结成者也。或曰:国家者,同一之国民,自然发生之团体也。要之,近世国家之理想,非全滞于宗教、亦非全离于宗教。
至政治学之所务,则不在求合于天则,而在求合于人事。
三、中世国家之理想,虽非如东洋古国(指埃及、犹太等)直接之神权政体,而尚不免为间接之神权政体。盖君主者,神之副代理也。
三、神权政体,与近世政治思想不相容。近世之国家,乃生民以宪法而构造之。其统治之权,以公法节制之。其行政也,循人生之道理,因人为之方法,以图国民之幸福。
四、国家由教徒之团体而成,故以教派之统一为最要。凡异教、无教之徒,不许有政权,且虐待之。
四、宗教无特权,无论公法、私法,皆与教派不相涉。国家有保护五、耶稣教国,以教令为形而上者,故视之也尊;以国家为形而下者,故视之也卑。教主之位,在国王之上;教士之位,在平民之上,常享特权,免常务。
五、国事自有精神(国民之元气),有形体(宪制),而成一法人,(法人者,谓自法律上视之,与一个人同例。)对于教令令而有独立之地位,且能以权力临教会。旅行法律也,一切阶级皆平等,教士不能有特优之权。
六、教育少年之事,皆由教会管之;各专门学,亦归宗教势力范围。
六、国家所委于教会者,仅宗教教育耳。若学校,则国家之学校也。一切专门学,皆脱宗教之羁绊,国家保护其自由。
七、无公法、私法之别,无属地所行之主权,殆如私管业之财产。君权者,一家族之权也。
七、公法与私法之区别极分明,公权与公务相倚。
八、因封建制度之故,国权破碎分离,自神而王,自王而侯、伯,自侯、伯而士,自士而市府,逐渐推移,法律之组织极散漫。
八、国家者,自国民而成者也,但中央统制之权仍存于国家。国家因国民的基础,其范围日趋广大。法律亦以国家统一之精神,施平等于全体。
九、代议选举之权,由身分而异,贵族及教士占非常之势力,法律亦因阶级为区别。
九、选举之权,达于人民全体,其根柢即民政是也。法律通全国而为一。
十、诸侯自保其家国,故盛行保护政略。国家主仅,偏于一方,细民不能享自由。
十、全体之人民,各伸其共有之自由,又各服其自集之权力。
十一、国家无意志,无精神,只由于天性与趋势而决行为,如天然之生物然。其法律以习俗为根柢。
十一、国家自有知觉,循至善之理而行其法律,以公议别择为根柢。
吾今者略仿其例,推而衍之,举欧洲旧思想与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试一比较,列表如下:甲欧洲旧思想乙中国旧思想丙欧洲新思想一、国家及君、人民,皆为神而立者也,故神为国家之主体。
一、国家及人民,皆为君主而立者也,故君主为国家之主体。
一、国家为人民而立者也。君主为国家之一支体,其为人民而立,更不俟论。故人民为国家之主体。(十九世纪下半纪之国家主义,亦颇言人民为国家而立,然与旧思想有绝异之点,另详。)
二、人民之一部分,与国家有关系。国家者半公私之物也,可以据为己有,而不能一人独有。
二、国家与人民,全然分离。国家者,死物也,私物也,可以一人独有之,其得之也,以强权以优先权。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无关。
二、国家与人民一体。国家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物故),故无一人能据有之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如影随形。
三、治人者为一级,被治于人者为一级,其地位生而即定,永不得相混。
三、治人者为一级,治于人者为一级,其级非永定者,人人皆可以为治人者。但既为治人者,即失治于人之地位;即为治于人者,即失治人者之地位。
三、有治人者,有治于人者,而无其级。全国民皆为治人者,亦皆为治于人者。一人之身,同时为治人者,亦同时即为治于人者。
四、帝王代天临民,帝王之权即神权,几与神为一体。
四、帝王非天之代理者,而天之所委任者,故帝王对于天而负责任。
四、帝王及其他统治权,非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天之所委任,而民之所委任;故统治者对于民而负责任。
五、政治为宗教之附属物。
五、宗教为政治之附属物。
五、政治与宗教,各有其独立之位置,两不相属。
六、公众教育,权在教会。
六、无公众教育。
六、公众教育,权在国家。
七、立法权在少数之人(君主及贵族)其法以神意为标准。
七、立法权在一人(君主),其法以古昔为标准。(或据先哲之言,或沿前朝之制,或仍旧社会之习惯。)
七、立法之权在众人(全国民),其法以民间公利公益为标准。
八、与中国旧思想略同。
八、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
八、公法、私法,界阶极明。国家对于人民,人民对于国家,人民对于人民,皆各有其相当之权利义务。
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惟法律有种种阶级,各人因其身分而有特异之法律。
九、惟君主一人立于法律之外,其余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
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虽君主亦不能违公定之国宪。
十、政权分散,或在王,或在诸侯,或在豪族,或在市府,无所统一。
十、政权外观似统一,而国中央实分无量数之小团体,或以地分,或以血统分,或以职业分。中央政权,谓之弱小也不可,谓之强大也亦不可。
十、政权统一,中央政府与团体自治,各有权限,不相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