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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於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文称:
窃於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据日本驻沪署总领事官小田切照复称:”照得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一节,本年一月中浣贵处参赞朱守宝奎来署面交贵督办电报内开:昨总署接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体办理,则大北公司必受大亏。应请设法,以保该公司利益等语。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等因。又於本月上浣接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称: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照会贵国驻京大臣: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商议,以符中国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贵国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由此海线减价争利,於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当预为声明等因。准此,本署总领事当即将前开各节,禀请外部大臣核示遵办。现奉札开:接准邮电部大臣咨开:前於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总办照复大北公司,称明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凭书内定期限未满之间,即至西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台闽水线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断不传递他项电报等语;所有台闽水线虽归本国政府之业,该凭书所载期限未满之间,仍照原议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并不传递他项电报。惟本国至上海之间大北水线有事不通之时,即不得援以为例等因。为此,札饬驻沪署总领事。札到该署总领事,即应照会督办电报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应照复贵督办,烦为查照可也“等情。据此,相应备文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核备案施行。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北公司订立增改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大北水线公司於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监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三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遵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後。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於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核示。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即於十二月十八日,彼此签字。正在呈送合同,乃据恒宁生接俄使电称:应添入旅顺可与不论何处俄线相接;似系暗指东三省铁路陆线。经本京堂不允所请,由恒宁生与俄使再四电商,改添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此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字样。据恒宁生声称,似此祗准由旅顺通水线至珲春,工本较重,未必能成;且俄如必要设此水线,中国亦难阻挡,自可允其列入,究有限制。所添字句,英、丹合约内不入,可勿虑他国援引等语。正月十五日,详晰电请贵衙门钧示。奉电谕:”酌量妥办“等因。现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於正月二十五日将所订续约三分,在上海电报总局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监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者。
照录合同。
谨将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电报局与大北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监。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後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北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利益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专传俄国与旅顺口往返电报。至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英、丹两国大东、大北水线公司於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监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查东、北水线两公司所虑美国现得擅香山、小吕宋,恐其另造水线至东方,由日本以通中国,夺其利益。而在电报总局亦深虑他国专设水线至中国沿海口岸,尤为中国大患。正可乘此俄、英、丹三国愿保其海线利益订立密约,藉图牵制。因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东、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後。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英、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於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查核。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复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於十二月十八日将所订续约三分,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监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呈者。
照录清摺。
谨将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监。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後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俄、英、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正月二十九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