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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大清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照录清单
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台湾抚院咨北洋大臣:
为咨明事:案查台湾商务局前经招集商股银三十三万两,系台湾林绅认招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招商局盛道认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购造斯美、驾时快轮船两号,於光绪十四年发交上海招商局代为揽儎;台湾商局一切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而招商局代办期内,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据商务司禀明本部院:驾时、斯美两快船应作台湾官轮船,由台湾筹款修养;林绅所集股分银十一万两暂存不动,盛道所筹股分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实无现款筹还。查有台湾至福州水线一条、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又飞捷轮船机器等,共计原价二十二万两,数日适相符合;该道督办电线,应将此项水线抵还前欠商股。以後福州、台湾电线,悉照商定章程办理。相应咨明贵阁爵部堂查照转饬是荷。须至咨者。
光绪十五年六月,招商局禀北洋大臣:
敬禀者,窃职道於光绪十四年二月,奉台湾爵抚部院刘饬令设立台湾商务局,广兴商务,购买驾时、斯美快轮船两号,计价银三十三万两;台湾林绅招集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该道总理招商局等局可即代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即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等处即由盛道派员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职道遵照筹垫商本银二十二万两。讵料代办期内,官利全无;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已禀明台湾刘抚部院,将此两船奏明改作官轮船,由公中筹款修养。惟职道筹垫商本,亟应归还;现因台湾无款可筹,即将海线原值价银二十二万两抵还轮船商本。其海线归并电报公司,即作为电局产业;其银即由电局陆续交还。至於驾时、斯美两船已退还台湾自行收管,以後盈亏与招商局无涉。理合禀明宪台,俯赐咨明台湾抚部院立案施行,实为公便。
光绪十五年六月,电报商局详北洋大臣:
为详报事,光绪十五年五月,奉台湾爵抚部院刘札开:”案查台湾商务局前经招集商股银三十三万两,系台湾林绅认招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招商局盛道认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购造斯美、驾时快轮船两号,於光绪十四年发交上海招商局代为揽儎;台湾商局一切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而招商局代办期内,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据商务局禀明本部院:驾时、斯美两快轮应作台湾官轮船,由台湾筹款修养;林绅所集股分银十一万两暂存不动。盛道所筹股分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实无现款筹还。查有台湾至福州水线一条、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又飞捷轮船机器等,共计原价二十二万两,数目适相符合;该道督办电线,应将此项水线抵还前欠商股,以後福州、台湾电线悉照商定章程办理。除咨北洋大臣爵阁督部堂李查照转饬外,合行札饬。札到,该道即便查照“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台湾水线一条、又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及飞捷轮船一号原值银二十二万两,现已抵作职道所招驾时、斯美轮船之华商股分;而招商局不能承管水线,自应归入电报商局作为华商产业。惟此水线本重利轻,所有抵作商股银两,应分年陆续归还。其飞捷轮船,台湾借用时仍应核算租价,以恤商情。除禀复外,理合详请宪台俯赐查核,咨明台湾爵抚部院查照,实为公便。须至详者。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九月十九日,贵大臣来署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按之公法,应归中国管理。贵大臣谓若果系商线须查出凭据,方可商议等语;当经本衙门电咨北洋大臣转饬电局查复去後。兹准北洋大臣复称:”台湾初设电线在光绪十二年,原系台湾巡抚派员与怡和洋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两。嗣於十五年间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两,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内有管理招商、电报各局道员盛宣怀招股二十二万两;嗣将驾时、斯美两船归於公用,即以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业由电报局陆续归还招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禀经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此为台线归入商局之根据“。并将原案三件抄送前来。本衙门查福州至台湾水电线,初则官为创设,嗣经抵还驾时、斯美两船商本,即属电报商局产业。现在贵国电局如欲筹商接电办法,中国电局与各国接电均有成式,可由电局彼此互商妥订。相应照录原案三件,函达贵大臣查照见复;并祈转达贵国政府可也。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商线可从长计议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三),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本月十六日,接准函称:”九月十九月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云云等因。溯查当日贵大臣等曾云台湾境内以及从安平至澎湖水陆之线,自应照约让与。其至福州一条,原系大政府亦支经费而设,应归中国管理等语;是以本大臣当请查出大政府亦支经费之据,即与来函所称稍不相符。特此声明究竟。该线果系商线,犹可从长计议,似可无庸论境内外。
再者,二十日又准函称:”前书十五年,究属笔误“等因,业已阅悉矣。并复。顺颂时祉。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怀函称:
敬肃者,台湾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线,於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钧署并呈拟办法六条,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如须修理,应归中国自行经理。在福州一端,应由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并不预先知会。此三年内,应得海线转报之费屡请日本结付,亦不应允。其视此海线已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请由钧署与日本公使商议,势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换之费,足抵旧线之费为词。且福州电局代其海线转报,亦属一无所有。目前时局,又不能拒其水线不在福州。宣愈屡执前拟六款商办,彼坚持不允。
本年六月间驻沪日本领事小田切回国,由电报总局给与照会,谆托其设法结束。该领事前月返沪函称:”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三次修换,共计日本金十一万八千元。近来该海线又坏,必须修理,至省约费八、九万元;若不修理,势必置之无用之地。况该海线既属台界,中国若不趁此时售出,日後犹恐多费唇舌。若蒙采纳,以十万元交价“等语。及面议数次,语甚决绝。窃思此项海线,原系刘省三中丞经手设造。嗣因台湾设立商务局,需款置造驾时、斯美轮船,经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项台北至川石山海线一条抵与电报公司,经北洋大臣咨明钧署在案。现在日本报明三次修线已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目前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据电局商董集议,商力甚窘。无论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赎回自办,即使恳求政府向彼争回,商人亦难筹此钜款。中国势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设海线,莫若将此旧水线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约章,庶有羁勒。且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钜,又不敢请领公款,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宣怀审度再四,所议尚属允当。兹由日本领事拟送章程前来,又经悉心覆核增改函送前来;声明商董虽已允洽,仍应请示钧署,俟核准电复到日,方能画押。
谨抄呈电报局照会及该领事复函一摺、又往来信函一摺、又原拟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摺、又大东公司福州海线章程一摺,是否可行?统乞俯赐核定电示,遵照办理。
肃此,恭请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