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的进展。
专利法是针对一种独立的小生产者的状况而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家自己也能够找到资本。对于一切重大发明来说,情况是否这样,殊堪怀疑。即使在十八世纪,瓦特也不得不同博尔顿合伙。后者不得不使用自己的一切影响并且还花了0000镑,才在蒸汽机上收回一部分资本。
现在的情D况不同了。个别的发明家还是有的,可是他要找到一个愿意出钱的资本家却越来越困难,并且不得不忍受愈益糟糕的条件。大部分专利是由公司取得的,这不仅是因为:由于我们已经说过的原因,现在只有大企业才有力量开展应用科学研究,而且因为:专利法本身现在变得十分复杂,只有最有钱“美国法院已在某些判例中批准取缔专利。在人们正对美国的技术革新阻B力进行估价的时候,这些判例是极为重要的。
年法院判决如下:取得专利者‘可以保留自己的发明或发现以供自己专用。
他的所有权是独有的,宪法关于私人财产的规定十分清楚,他既没有必要非去利用自己的发现不可,也没有必要非让别人来利用不可。
‘法院在0年把这项判例再度肯定下来时说:’当使用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物或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物违反基本财产法律之时,公众就没有权利强迫人们去这样做。
‘这样技术进展就变得不可分割地取决于财产所有权了,而人们是根据同社会利益相对的个人权利和某一企业的权利来解释财产所有权的。
实际上,这种解释是有利于大公司的。
因为发明家们一直有这样的经验:凡是在这类公司控制的领域中,他们就无法独立地促进自己的专利的实现。一个主要的障碍当然是缺乏资金以推行自己的计划。
他们会卷入极其费钱的权利侵犯诉讼中,而且受到干预程序的扰乱,以致他们不得不把专利权卖给拥有集中的资金的大企业,这样发明便有被扣压的危险。专利联营组织往往仅使少数公司享受专利的好处,不让独立自主的人士利用它,从而就妨碍了技术的广泛进展。垄断企业对技术革新的控制使人马上就觉得同中世纪行会的限制作用非常相像。“《技术发展趋势》,第页。
的人才能保住专利,不让专利受到必不可免的侵犯。
当然,在游戏中,你可以干我一下,我也可以干你一下。大企业可能宁愿收购对自己可能不利的专利,不管这种专利是不是有价值,而不愿去打官司。
取得妨碍性的专利(莱文斯坦博士B估计有百分之九十五的专利是妨碍性质的)是最安全的合法讹诈方式。
大企业往往规定,任何职工的一切发明权属于企业。原来发明人是否得到奖赏,是由管理部门决定的一种恩赐,而且是绝无仅有的。
发明人哪怕只得到最终利润的极小一部分,就算很幸运了。因此,不论是独立的发明家也好,不独立的发明家也好,目前专利很少能达到其奖赏发明家的目的。现行的专利法一方面无法奖赏发明家,另一方面却往往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即使象斯坦普勋爵这样保守的批评家,也指出在现代条件下,保护专利的期限也实在太长了:“举例来说,我们假定发明中包含着社会利益的理论是正确的。如果专利制度使人们有可能阻止发明在商业上的应用,这个理论就不能成立了。如果别人能根据微小的并不带有根本性的差别另外取得专利的话,就会引起竞争,造成浪费,使社会得不到相应的好处。与我的研究更加有关系的是保护的期限。这一般是十四或十……
五年,在某些情况下,长达二十年。在生活的速度比现在缓慢和变化周期比现在长得多的条件下,当时认为这是适当的期限。真正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在现代条件下莱文斯坦,《英国古今专利法》(BritishPatentLawsAncientandModern)。
从新制订专利法的话,这个期限是不是我们仍然要选择的最理想的期限呢?假如在旧的条件下,一件发明废弃之前的平均有效寿命是三十年的话,那么其寿命的一半是处于私人控制之下,另一半则处于社会控制之下。假如现在我们不改变专利条件而假定寿命周期为十五年的话,我们就会得出这样一个不正常的结果:一般说来,有效的发明在其整个寿命期间都处于专利的保护下,社会实际上只能控制已经过时的发明。如果我们真的开始制订新的专利法,事先不想到适应今天的条件,就采用根据一百年前的条件制订的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一项真正交易的条款,那的确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事。很可能,理想的专利期限不应该是划一的,而应该同有关设备的投资数额联系起来。在许多不同的国家中取得专利的麻烦手续当然不是无法解决的。目前即便要使专利有效范围遍及整个英帝国,也得填写五十多份申请书。更何况,在制订专利法的理论的时候,大部分发明都出自大型工业实验室雇员之手的时代还没有到来。
美国当局就断言:这个制度‘使得人们可以在某一项专利范围以外形成垄断组织,而且使得人们无法使用新发明为公众谋福利即使可以说把现有设备废弃是浪费,这也不应该由垄断集团来决定,而应该由一个会把一切有关方面的利益都……
考虑在内的公正的权力机关来决定。
‘一般来说,纯科学……
原理的发现者既得不到保护,也拿不到赏金赏金仅授给想出应用方法的发明家。“《社会调整的科学》第—页。
有些人占有专利权并不是想应用、而是想阻挠别人使用某些生产方法。这就象利用专利来向社会敲竹杠一样,是另一种常见的弊病。在药品方面,这种做法尤其恶毒。因为,在药品领域,有人可以利用专利权扼杀科研工作,因而,真正有价值的药品的价格可能维持多年不变。这实际上是把贫穷的病人判处死刑。
由科学家取得专利是一种颇有争议的做法。这种做法同科学家的一般道德观肯定是格格不入的。人们感到,首先没有一个科学家能够问心无愧地自称自己对于一项发明有独一无二的权利,可以独享其好处。其次,科学家没有权利以任何方式来阻碍科学成果的应用的进展。在另一方面,有人感到,科学界由于向社会提供了新价值而得到一点报酬,是完全理所应当的。由团体而不是由个人取得专利可以克服而且已经克服了第一个困难,可是这只会增强第二个困难。在设计不周、执行不当的现行专利制度下,科学成果的应用受到阻挠的危险是经常存在的。不公平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创造现代文明的过程中,科学的功绩比任何其他单一因素都多,可是科学家个人和集体都无法在自己所创造的财富中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
工业科研合作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由于经济上的原因都无法充分利用科研成果。这就促使各国政府发展工业科研。政府插手科研的好处主要在于:它克服了小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时所遇到的一些困难。小企业联合组成研究协会,就能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收集足够的经费来执行相当全面的科研规划。
但是,为这种科研合作筹款一向极为困难。这部分是由于人们对任何形式的科研都不感兴趣,但主要则是因为,如果这样进行科研,科研就失去了其主要价值竞争价值。
所有捐助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有整个行业的所有厂商,都从研究协会的研究中得到相等的好处。竞争的好处几乎完全没有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有所降低,这往往表现在价格和降低上,因而就不能增加利润,除非该行业已经属于垄断或半垄断性质,就是说:企业之间已有公开或默认的协议,规定彼此都不使用任何改进的方法来进行竞争。目前的经济制度和造福于公众的科研事业是互不相容的。说服企业进行这种科研工作时所遇到的极大困难可以说明这一点。科学和工业研究部的几乎每一份报告都是见证。但是反对扩大政府的科研工作的阻力不是仅仅来自这一个方面。有许多功能本来由这些实验室执行最好,现在却是由私人顾问来执行。
他们的职业虽然一般说来没有什么保障,却也有利可图。粗看起来,一个真正全面的工业科研体系对他们来说,似乎会带来一场灾难,但是实际上,这样一个体系只会使科学具有更大的价值,肯定也会对他们有利。兽医从业人员也反对扩大农业研究,特别是在向农场主们提供咨询意见这个切身问题上。正是由于缺乏考虑周密的科研政策,才使得这些无知的既得利益集团发展起来,不过在这方面,科研工作只不过是遵照生产组织现有紊乱状态的常规照章办理罢了。
政府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原因,也极其不愿意积极参加研究。如果一所政府办的实验室得出了可能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它是无法加以利用的,或者不如说,它是绝对不能向厂商出售这个生产方法或者自己加以经营的。有这么一个总的原则:除了战时军事需要,政府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同工业企业进行生产竞争。
其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政府所办的科研机构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几乎采取完全消极的态度。它们缺乏扩大应用的任何动机,因而它们往往只限于研究各厂商具体要求研究的课题,尤其是为工业生产中某一公认的困难寻找补救办法之类的课题。
所以除苏联之外,政府科研工作既不能推动新科学成果的应用,也无法对已有的此类应用加以合理的控制和指导。
各工业行业之间的竞争
除了工业中的竞争和垄断的单纯影响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到。虽然有效的垄断可以在整个一个行业内部防止竞争,可是在行业与行业之间仍然存在竞争。这种竞争本身时而有利,时而不利于科研成果的有效应用。假如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的需要固定不变,工业的任何部门就没有改进产品质量的任何动力。在传统工业存在的漫长期间,这种平衡的状态最终是可能达到的。
在其中各种原料或工具都适用于一种用途,而且仅有这样一种原料或工具适用于这种用途。在另一方面,在工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由于各种原因,人们愈来愈倾向于使用几种有医学研究委员会通过它主办的化学治疗研究工作而部分地打破了这条清B规戒律。它这样做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对,其理由是:这属于化学工厂的专门业务范围。
0选择余地的原料,而且供应这些原料的各种产业必然是相互竞争的。在这种竞争中,就要依靠改进质量或降低价格而取胜,因而就有了进行科研的动力,以便向竞争对手争夺市场或者至少在其中保有一份儿。
不幸,问题并不就这么简单。
旧原料生产者地位巩固,有恃无恐,在竞争对手出现之前一般不会想到进行科研工作。其结果可能是:在他们还来不及研究和改进自己的生产方法之前,他们就可能遭到损失或者面临关闭。在上一世纪,靛青的土着生产者和收购、分销他们产品的商人就是由于苯胺染料的出现而这样地迅速破产了。
据说有一百万印度农业劳动者因此饿死。
第3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