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江苏省通志稿(十一)>第6章
九月,诏淮西宣抚使杨沂中还师镇江府,三京招抚处置使刘光世还池州,淮北宣抚判官刘锜还太平州,自是不复出师。
十月丙戌,河北路统制李宝至楚州。时韩世忠在楚州,宝与其徒归之,世忠大悦。
十一年二月丙申,江东制置大使叶梦得上奏称贺,诏嘉奖。初,建康屯军,岁费钱八百万缗,米八十万斛,榷货物所入不足以赡。至是禁旅与诸道之师皆至,梦得被命,兼总四路漕计以给馈饷,军用不乏,故诸将得悉力以战,由是朝廷益嘉之。
三月癸丑,张俊渡江,归建康府。
五月辛丑,淮东转运副使胡纺总领淮东军马钱粮,置司楚州;尚书度支员外郎吴彦璋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置司建康府。丁未,诏韩世忠候御前委使,张俊、岳飞带本职按阅御前军马,专一措置战守。时秦桧将议和,故遣俊、飞往楚州,总率淮东全军,还驻镇江府。
六月戊辰朔,责授单州团练副使刘子羽复右朝请大夫、知镇江府兼沿江安抚使。癸未,张俊、岳飞至楚州,飞视兵籍,知韩世忠止有众三万,而在楚州十余年,金兵不敢近,犹有余力以侵山东,可谓奇特之士也。俊以海州在淮北,恐为金兵所得,命毁其城,迁其民于镇江府。俊遂总世忠之军还镇江府,惟背嵬一军赴行在。
七月,枢密使张俊复往镇江措置事务。
九月甲寅,建康府火,燔公私室庐甚众。
十二月乙丑朔,上谓秦桧曰:“和议已成,军备尤不可弛,宜于沿江筑堡驻兵,令军中自为营田,则敛不及民而军食常足,可以久也。”仍修建康为定都之计,先宗庙,次太学,而后宫室。
十二年二月辛卯,镇江府城外火,延入城中,遂及大军仓,燔米麦四万斛,六万束,公私室庐被焚者甚众。守臣刘子羽坐贬秩。
十一月癸巳,李椿年乞行经界,言:“臣闻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奇,今按其籍虽三十九万余,然实入才二十万,询之土人,其余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乃诏专委椿年措置。椿年请先往平江诸县,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从之。
十三年正月十一日,孟忠厚知建康府。
四月,除浙西围田,以其壅水害民故也。
五月,罢两浙市舶司。以言者论两路市舶所得不过一万三千余贯,而一司官吏请给乃过于所收故也。
八月,降会子、交子各二千万,均发于镇江、建康两榷货务。如两淮人过江南,许将交子于务场换易会子,江南过两淮亦听用现钱或会子就务场对换交子行使。
九月,知上元县李允升坐赃贷死,决配建康。帅守王佐坐纵允升寻医离任,追两官,勒停;建昌军居臣提刑袁孚以失按,降一官。
十四年二月壬午朔,尚书工部侍郎王焕充宝文阁直学士,知平江府,从所请也。癸未,少傅、镇潼军节度使、江南路安抚制置大使、判建康府兼行官留守、信安郡王孟忠厚与资政殿学士、知绍兴府楼熠两易。己丑,诏江浙等路,绍兴八年以前拖欠并与蠲之。
三月乙卯,辅臣进呈诸路未发上供钱粮数。上日:“江、浙、京、湖积年拖欠皆虚数,绍兴十年以前除形势及第二等以上户外,悉蠲除之。”仍出榜晓示,官吏故违,讦之,越诉于朝。资政殿大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张守为江南东路安抚制置使,兼知建康府。
五月甲戌,初,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置经界局于平江府,守臣、直秘阁周葵见椿年事之曰:“公今欲均税耶?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若然,当用图经三十万数为准。”
六月甲申,诏江、浙等路州县酒税欠折、坊场废坏、纲运沉失,仓库漏底,委非侵盗者,皆蠲之。甲辰,淮东转运判官汤鹏举言:“五月乙亥,楚州盐城县海水一概澄清。”秦桧请率百官入贺,上曰:“自太祖平定天下,太宗时干戈偃息,真宗时祥瑞甚多,祖宗圣语止于丰年为瑞,第可付史馆,不必受贺,尤见大体。”
七月壬申,直秘阁,知扬州许中主管台州崇道观,从所请也。又直秘阁、知盱眙向子固知扬州。
八月壬午,直龙图阁、知镇江府蒋璨罢,以转运司劾其擅以经费钱物收入公使故也。
十五年正月戊辰,命权户部侍郎王铁措置两浙经界。李椿年既以忧去,秦桧请用鈇。上因言经界之法,细民多以为便。桧曰:“不如此,则差役不行,赋税不均。积弊之久,今已尽革。去年陛下放免积欠,天下便觉少苏。”铁言,“本部员外郎李朝正,尝知溧水县,均税不扰,请与共事。”又言:“今当革诡名挟户,侵耕冒佃,使差有常籍,田有定税,则差役无争诉之烦,催科免代纳之弊。然须不扰而速办,则实利及民,欲更不划图,又造砧基簿,止令逐保排定,十户为一甲,令递相纠合,从实供帐二本,积年所隐,一切不问。如有不实,致人陈告,即将隐田给以充赏。”从之。
四月十一日,晁谦之知建康府。
六月壬午,直秘阁、通判明州钱端礼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公事。癸巳,左朝散郎张昌知楚州。
七月壬子,直秘阁、新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公事钱端礼为两浙路转运判官。时秦桧议乾鉴湖为田,云岁可淘米十万斛。上谓:“若遇早岁,无湖水引灌,则所损未必不过之。”桧乃止。戊辰,两浙转运判官吴炯条具便民事,乞令常平司支借钱谷,劝民浚决华亭等处沿海三十六浦,以泄水势,庶无淹损民田之患。诏可,后十余年乃克行之。
八月己亥,权户部侍郎王鈇言;“常平之法,本以抑兼并、备水早,科条实繁,其利不一。有义仓和籴之储,坊场河渡之入,以产制役,欲使平均,以陈易新,俾无红腐,一有饥馑,则开发仓廪:济以艰食,岂一主管官能胜其任哉!建言者将欲省官,而主管已复将欲省吏,而胥徒如故,独罢一提举官,而奸弊百出,州县苟且,无所畏惮,封桩钱物资移易多致陷失,凶年饥岁,赈济之法漫不加省。今虽隶于宪司,而狱讼繁多,不能究心,望复置提举官,庶良法美意,不为虚文。”乃命诸路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仍令检察所部州,有擅用常平钱物者,按劾以闻。直秘阁、知盱眙军沈该为淮南路转运判官兼淮南路提点刑狱公事;直秘阁、淮南路转运判官汤鹏举知常州。
十一月丁巳,诏:“平江府应办国信馆舍宴设为一路最,守臣、宝文阁直学士王落直字。”
闰十一月辛卯,诏楚州上供钱物免一年。
十六年三月己亥,工部奏立淮东、江东、两浙诸县岁较营田赏罚格。其法以绍兴七年至十;年所收课利最多,酌中者为额,每县令以十分为率,取二分赏之。岁收增三分至一分以上,并减磨勘年;仍以最亏一县为罚。
六月己亥,直秘阁、知常州汤鹏举为两浙路转运判官。丁未,秦桧奏淮东盐课增羡,乞推赏。上曰:“增羡之赏,尤所当慎。大率今岁有羡,次年必亏,盖民之食盐,每岁止如此也。”
七月壬辰,江东提刑司请诸路经总制钱,并委县丞拘收,无县丞处,委主簿。从之。丙申,江东转运司建康府言:“本府民户所欠官钱六万余缗,委是贫乏,无可催理,乞特赐蠲免。”权户部侍郎李朝正乞令总领所审实蠲放。从之。先是清河郡王张俊为淮西宣抚使,驻军建康,责部民子钱息之不已,积不能偿,则献于朝。奏下守臣,敷文阁直学士晁谦之诘得其状,立上言:“皆穷民,愿勿责。”上许之。
八月辛亥,右朝奉大夫、江南东路安抚司参议官王晌提举淮南东路常平茶盐公事。甲子,直秘阁、淮南路转运判官沈该移两浙路。
九月丙戌,直秘阁、两浙路转运判官沈该知临安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