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正月己巳,命总督京营戎政、镇远侯顾寰挂印充总兵官,提督漕运,镇守淮安。丙子,南京提督操江都御史吴时来言:“新江口营水操官军内,有建阳、新安、镇江三卫,请各分为两班,一班京操,一班防汛,而量减操军行粮,归之南京户部。”报可。
三月庚寅,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李绍先言:“江洋群盗四起,杀掠泰兴县等处,皆徐、沛、通、泰间被水饥民及江南所散遣浙、福水兵,相引为非,滋蔓可虑。乞饬守臣多方抚剿,以安地方。”上可其奏,诏各该巡抚严督兵备等官,克期荡平,毋容怠误。壬辰,裁苹总督南京粮储都御史,以其事属之南京户部侍郎,仍设巡仓御史一员佐之。丁酉,直隶巡按御史张问明,奏留苏、松、常、镇四府罚赎银一万两,济河工用兼赈饥民。许之。
四月甲子,总理河道都御史翁大立奏:“高邮等处,河堤剥蚀。请将徐州仓现贮截留漕粮二万六千余石,移置淮南,召集饥民修筑。”从之。
五月辛巳,裁革高淳县主簿、淮安府治农通判、扬州府管马通判。乙酉,诏以漕运各总过江、过湖脚银之奇羡者,解贮淮安府库,为军船置办什物之用。每船给以四两,如再有余,则以助修船之费。仍着为令。己丑,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刘自强为南京户部尚书。
七月戊辰,户部寿:“两京十三省,积逋京库银至二百万,苏州、松江、常州三府为甚。请行催解。”得旨:“切责有司勿怠玩,令户部移文抚按,如期征解,有延缓者以名闻。”丁丑,起用南京刑部尚书黄光昇。以衰病疏辞,不允。
八月丁酉,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曹亨为南京工部尚书。
九月己巳,改南京吏部尚书吴嵌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寻以病乞致仕。许之。壬午,改巡抚应天等府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大器为南京大理寺卿。乙酉,以水灾,免直隶徐州、高邮、兴化、宝应、清河、桃源、宿迁、睢宁、安东十州、县正官朝觐。丁亥,命提督操江兼管巡江、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陈道基,以原官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巡抚应天等处。
十月辛丑,初,以应天巡抚海瑞议,裁革江南募召客兵。已而,巡按御史张问明言:“各兵业有安居,遣之适以滋盗。”乃复命抚按官从宜选留。至是,抚臣朱大器言:“苏州、常州、松江共有主客兵三千六百有奇,其余水陆兵,亡论主客共七千七百有奇,势不得尽遣。而前所遣者,仍以各处军余、民壮调补,合之盖一万五百六十五人。又岁于防汛时,募沙、土兵八千,是皆不可削。计兵饷当用银十二万二千有奇,而存者仅五万,不能充一岁之给。宜稍加派,以安众心。”事下兵部,请留用官兵如大器言。户部议许加派兵饷银三万。上报可。甲辰,改南京户部尚书刘自强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壬子,升提督五军营都察院左都御史曹邦辅为南京户部尚书;原任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学士、掌詹事府事潘晟为南京礼部尚书;提督神机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陈其学为南京刑部尚书。
十一月戊辰,应天抚臣议,以织造龙袍,复设苏州府织染局大使一员。从之。
十二月丁酉,升总督陕西三边军务、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王之诰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五年二月壬子,南京广积、广惠二库火。
四月丁酉,以直隶淮安府所属州、县灾伤,诏停征积逋马价。辛丑,以天气暄热,命两法司并锦衣卫,狱囚笞罪无左验者,释之;徒流以下,即从末减;重囚情可矜疑并枷号者,具录以闻。并令南京法司一体审恤。
五月壬戌,升南京礼部右侍郎秦鸣雷为南京礼部尚书。
六月甲午,命掌南京右军都督府事、永康侯徐乔松提督南京操江,兼管迢江,掌府事如故。
七月庚午,升直隶苏州府知府蔡国熙为湖广按察司副使,整饬苏、松、常、镇兵备。
八月辛亥,以热审赦减南京重囚沈永等二十八人。
九月庚申,复设山东布政司参政一员,专理苏、松、常、镇四府粮税。
十月癸巳,以水灾,命改折南京锦衣等卫、所及直隶扬州等卫、所屯粮有差。甲辰,升刑部左侍郎王国光为南京刑部尚书。南京法司奏:“是岁会审重囚之数,情真当决者三人,矜疑减死戍边者二人,有词更讯者二十四人。”报可。戊申,御史吴道明劾奏应天巡抚都御史陈道基不职状。得旨,令回籍候勘。甲寅,以徐、淮等处灾伤,计改折蠲免各项粮钱有差,仍令有司赈济如例。乙卯,免南京各卫,所掌印官运粮。从尚书王之诰奏也。
十一月戊辰,复设徐州洪主事一员。以御史张宪翔言,漕务匡勷勃一官,难以兼理故也。
十二月丁未,漕运都御史王宗沐奏:“运船漂失数多,请先将运粮坐派淮安各州、县,贮藏常盈仓,以充来年海运之数。然后行各厂造船。”报可。癸丑,许改折应天府高淳县兑改漕粮一年。以湖田淹没,从巡抚陈道基奏也。丙辰,两淮巡盐御史张守约奏言:“两淮密迩南京,积年商匠往往表里为奸,挠坏盐法。乞敕南京户部岁委司官一员,专理盐引。但遇各运司起纸输到之日,严束匠役,计纸分工,不许任其预刷及夹带等项。”又言:“引价太重,内商有高价之苦,而边商有守候之难。乞酌议量减原价五分。”户部复奏。从之。
六年正月辛未,工部尚书朱衡疏请修筑徐州至宿迁长堤,凡三百七十里,并缮治丰、沛大黄堤。从之。
闰二月己未,南京户部尚书曹邦辅奏:“南京各卫仓粮,临江水兑三十万石,支放以三月为率。今军伍消乏,辄延至五月不得完,令输纳者有守候之苦。且水兑之月既增,则仓支之月自少,计在仓积陈二百万石,至七年始尽。其红腐不可食之患尤为甚者。请令自今水兑,惟以三月为限。仍照嘉靖九年例,止以二十一万充三月支放,余一十六万五千石改为折色。四年已尽,复征本色,则可以疏通仓粮,暂苏输纳之民。”户部复奏。从之。
三月丙申,礼科给事中蔡汝贤奏请宽恤东南民力:“其一、复废县。言华亭、上海人户繁衍,有司管豁不及。旧于二县适中地,设青浦县,未几辄废。遂致地有抛荒,粮多逋负。宜亟复旧县,建置官署,责令招抚流移,开垦荒芜;其一、议改折。言苏、松等府,额运粮米往议改折二分,官民称便。已乃尽征本色,水陆转输,公私耗费,不甚其苦。宜将二分折色,永着为令。其闲散官员应给禄米者,悉令本折兼支;其一、蠲旧逋。言粮额积负,请将嘉靖四十五年以前逋负,悉从蠲免。其隆庆元年以后,如数征解。”疏下户部,请以复废县一事,下抚按熟计;其改折,候会计日议处;积负钱粮,仍遵原数带征。惟戒谕有司,毋事朘削。诏如部议。工部复:“直隶抚按御史刘曰睿疏请苏、松水利,敕应天兼督。”报可。庚子,南京湖广道试监察御史陈堂奏言:“国制,十年大造黄册。
凡户口田赋之役,新旧登耗之数,无不备载,所以重国本而存故实也。今沿袭敝套,取应虚文,奸吏得以那移,豪强因之影射,其弊不可胜穷。臣尝询之,盖有司征钱粮、编徭役者,自为一册,名曰白册。而此解后湖之黄册,又一册也。有司但以白册为重,其于黄册,则推付之里胥,任其增减。凡钱粮之完欠,差役之重轻,户口之消长,名实相悬,曾不得其仿佛即解之后湖。而清查者,以为不谬于旧册,斯已矣,安辨其真伪哉!臣窃谓欲理图籍,必严综核,必专责成。夫书算豪猾,类非守令之法所能制也。顷苏、松、常、镇添设督粮参政一员,请赐之敕,责令兼理黄册事务,凡人丁事产,照悉白册攒造。其欺隐脱漏者如例问迫;驳回者,依限完报。田至一万亩以上者,仿古限田之法,量为裁抑。如势要阻挠,有司阿纵,听抚按官参奏,庶册籍清而赋役可均。”部复。诏如议。
四月辛酉,巡按直隶御史姚光泮劾奏原任翰林院编修曹大章、原任苑马寺卿韩子允诈取平民财物万余,应天府府丞丘有嵓入其重贿,赃迹颇着,宜究治如法。吏部请革有嵓职为民,并大章、子允俱行南京法司逮治、具奏。从之。乙丑,升光禄寺少卿杨标为应天府府丞。
第14章